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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四業”相關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方面,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自產”是相對“外購”而言,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另外,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雖然該優惠是針對出租方,但農業生產者間接受益。
二、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以下簡稱48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同時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四、耕地占用稅方面,《耕地占用稅法》規定了兩類不征收耕地占用稅的特殊情形:一是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占用稅;二是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如果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對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15號)第十一條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房產稅方面,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但如果在房產稅征稅范圍,則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產稅。
七、印花稅方面,對于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享受條件:訂立收購合同的雙方應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個人。另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另外對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印花稅。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紀宏奎
問:個人從事“四業”的所得是否征個稅?
答:
一、個人和個體戶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明確,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稅企網 作者:彭懷文
2012年11月的解讀——
轉讓林權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對轉讓林權的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的稅收政策不是十分明確。有的認為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有的認為取得的所得是轉讓所得而不是林木種植所得,不能按照財稅字[1994]20號文件和財稅[2004]30號文件處理,應當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如何理解?
答:《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從事山林經營及轉讓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閩地稅函[2004]23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20號和財稅[2004]30號規定,經研究,對個人從事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即經營權)承包轉包經營、或林木所有權的轉讓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林工程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290號)規定,林地使用權租賃和幼林經營權轉讓收入,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70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征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林木所有權轉讓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林地使用權轉讓,屬于轉讓財產,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中國稅務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