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會,如何取得“免稅”、“扣除”兩大
來源:華稅 作者:華稅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14
摘要:根據有關數據統計,目前中國基金會數量已經接近5000家,2015年度底基金會資產超過1100億元,當年公益支出超過320億元。相比較于國外發達國家,目前中國基金會發展的質量和規模還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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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數據統計,目前中國基金會數量已經接近5000家,2015年度底基金會資產超過1100億元,當年公益支出超過320億元。相比較于國外發達國家,目前中國基金會發展的質量和規模還顯得微不足道,為貫徹落實慈善法,適應基金會發展實際,為社會公眾參與公益慈善事業提供法制保障,民政部2016年開始對《基金會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5月,發布《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那么,目前國內的稅收制度針對基金會有哪些扶持優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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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4年頒布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本文重點討論基金會所得稅優惠政策、免稅資格認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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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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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進一步明確規定了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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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邮芷渌麊挝换蛘邆€人捐贈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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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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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凑帐〖壱陨厦裾?、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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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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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斦?、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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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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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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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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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氖鹿嫘曰蛘叻菭I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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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玫氖杖氤糜谂c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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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敭a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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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凑盏怯浐硕ɑ蛘哒鲁桃幎?,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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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肴藢ν度朐摻M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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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ぷ魅藛T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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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明確上述規定并具有操作性,主管部門2014年頒布《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據此,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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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勒諊矣嘘P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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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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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玫氖杖氤糜谂c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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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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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凑盏怯浐硕ɑ蛘哒鲁桃幎ǎ摻M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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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肴藢ν度朐摻M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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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ぷ魅藛T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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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斈晷略O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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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θ〉玫膽{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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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該文件還規定,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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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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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的有效運營有賴于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慷慨捐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進一步規定,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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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戎鸀暮?、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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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逃⒖茖W、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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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h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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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龠M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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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人取得上述稅前扣除的優惠,基金會需要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精神,“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予以取消。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發布《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對社會組織報送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環節予以取消,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六條、第七條停止執行,改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注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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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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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政策是做大做強(公益)基金會的關鍵所在。參照國際慣例,基金會通常只須向稅務部門提交一次申請,獲得批準后,就可以同時享受免稅資格和扣稅資格。而在我國,免稅資格和扣稅資格這兩種稅收優惠,基金會需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財稅管理部門兩次遞交不同的申請,且由于兩種稅收優惠的標準差異較大,大多數基金會通常只能獲得其中的一種稅收優惠資格。另外,國務院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上所得稅優惠都應該實行備案制,杜絕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華稅呼吁,簡化基金會稅收優惠資格申請的流程,加強事后監管,提高違規者的違法成本方為上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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