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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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應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時,如何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規定的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隱含于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二是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三是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四是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五是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企業在進行上述判斷時,需要注意下列三點: ?、俸贤s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根據企業所處的法律環境和實務操作進行判斷。不同的企業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流程與客戶訂立合同,同一企業在與客戶訂立合同時,對于不同類別的客戶以及不同性質的商品也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流程。企業在判斷其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及這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在何時設立時,應當考慮上述因素的影響。合同各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完全未執行的合同,且無需對合同其他方作出補償的,在應用本準則時,該合同應當被視為不存在。其中,完全未執行的合同,是指企業尚未向客戶轉讓任何合同中承諾的商品,也尚未收取且尚未有權收取已承諾商品的任何對價的合同。 ?、诤贤哂猩虡I實質,是指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關于商業實質,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③企業在評估其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是否很可能收回時,僅應考慮客戶到期時支付對價的能力和意圖(即客戶的信用風險)。當對價是可變對價時,由于企業可能會向客戶提供價格折讓,企業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可能會低于合同標價。企業向客戶提供價格折讓的,應當在估計交易價格時進行考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