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假研發” 同“真研發”混淆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張凌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我們確實是用于研發而發生的費用,為什么稅務局不讓稅前加計扣除呢?一些企業誤以為將專利技術應用于新產品的測試活動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但其實研發費加計扣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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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確實是用于研發而發生的費用,為什么稅務局不讓稅前加計扣除呢?”一些企業誤以為將專利技術應用于新產品的測試活動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但其實研發費加計扣除文件對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活動做了明確的限定?!?span style="color:#ff000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規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某基層國稅局在對研發費加計扣除企業的專項核查中,發現某公司申請加計扣除的所有研發項目均不屬于稅收文件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企業按要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共計352萬元。
該企業是一家韓資汽車部件生產企業,從事汽車電子控制系統、汽車電子防盜設備系統及模具的設計、生產和銷售。核查人員從8個研發項目中選取了金額最大的兩個項目展開重點核查。通過稅務約談和實地核實,了解到企業所從事的這兩項研發活動是將韓國母公司的兩項專利技術運用于新產品,每推出一款新車型,在形成產品之前都單獨做一定的研發和測試。企業每年都在1月進行新產品的立項研發,第一季度都以研發活動為主。測試期一般為兩個月,單品合格率達99%才能達標,測試合格的產品全部對外銷售。
根據企業計算研究開發耗用材料費用的方法,核查人員判斷企業很可能把研發和生產混同了,他們認為新產品生產就是研發活動,把產品測試當成研發的一個環節。
當核查人員要求企業就這兩項科研項目出具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時,該企業無法提供,僅能提供由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和北京化工大學科技查新站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這兩份查新報告顯然僅是對韓國母公司專利技術的證明,并不能用于鑒定企業所申報的研發項目。
據此,稅務機關認為,企業所謂的研發活動其實只是對專利技術的直接應用,雖然專利技術應用到新產品確實需要一定的研發,但并不符合研發加計扣除文件中所定義的研發活動。
核查人員對其他6個科研項目做進一步核實后,發現所有項目都不屬于稅法規定的研發活動。在稅務人員耐心的講解和輔導下,經過多次與企業溝通,企業就其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存在的問題與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企業申請加計扣除的8項研發項目均屬于對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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