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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日前,吉林省通化市國稅局稽查局按計劃對S大型購物商場實施稅收檢查。該商場經營模式包括自營、聯營、租賃3種,在國稅機關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聯營模式是S商場以招商方式引進供應商駐店銷售,商場對其統一管理,統一收取銷售款后,按約定比例向聯營商返點,聯營商向商場提供購貨進項發票,由商場代其申報納稅。由于聯營模式下,納稅主體是商場,但貨物由聯營商采購,發票也由其提供,采購經營人與申報人存在不一致情況,是該行業問題多發的領域,因此檢查人員重點對該商場聯營活動實施核查。
在查看該商場2014年~2016年經營統計表時,檢查人員發現金銀首飾聯營商的銷售額超過聯營銷售總額一半,于是決定重點對金銀首飾聯營商發票結算情況和消費稅繳納情況實施核查。
檢查人員核對金銀首飾聯營商銷售結算單時發現,聯營商結算單所附購進發票品名絕大部分為“金條”,只有少量數額的金銀飾品,但查看聯營商專柜銷售實物及價簽表時,檢查人員卻發現,其實際銷售的商品絕大部分為金銀飾品,只有少量為金條。這一現象引起檢查人員的注意。(按照消費稅有關法規規定,零售環節按銷售額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包括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金條在零售環節不屬于消費稅征收項目。)
為了查明情況,檢查人員抽查了該商場2014年7月各品牌金銀首飾聯營商消費稅稅金繳納情況,并與商場賬目進行核對,發現商場繳納的消費稅是按Z品牌的銷售額繳納的,其他品牌均未繳或繳納極少數額消費稅。對此商場財務人員稱,在簽訂合同時Z品牌的消費稅由商場繳納,其他品牌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商場按照聯營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情況代扣代繳。因為其他聯營商提供的進項發票和收款機顯示的銷售商品名目多為金條,所以代扣繳納的消費稅較少。
檢查人員通過總部傳來的銷售明細賬顯示,除了Z品牌外,S商場其他金銀首飾品牌專柜售貨品名絕大多數是金條,只有少量金銀飾品,數據與結算單中所附進項發票相對應。商場賬目核查沒有發現有價值線索,檢查人員決定將調查取證方向轉向外部,核查聯營商購銷金銀飾品的真實情況。
檢查人員通過梳理2014年~2016年期間聯營商商品購進與銷售金額分析以及商場代扣代繳消費稅的情況發現,3年間商場主要有9個金銀飾品品牌聯營商,有1個品牌3年在商場銷售總額為2108萬元,其中金條2093萬元,金銀飾品15萬元。數據顯示,該品牌聯營商產品的進、銷產品數據并不對應,存在縮小了消費稅計稅依據疑點。面對檢查人員質疑,該品牌聯營商承認在商場銷售交款時,通過將金銀飾品條碼變為金條的方式,減少金銀飾品計稅收入少繳消費稅63萬元。
為了查證檢查期間商場聯營商的經營情況是否真實,票貨是否一致,檢查組決定對聯營商的上游開票企業實施調查,并將外出調查取證的方向確定為長春-深圳-梅河口。
檢查人員先到長春調查,長春某珠寶公司是D品牌吉林省總代理,企業人員證實:該公司沒有代理E品牌首飾,D品牌在通化的加盟商是宋某,長春某珠寶公司按宋某在S商場銷量和品名開票結算。檢查人員在核對該公司和D品牌廠家的往來賬目及進項發票時,發現購進的金銀飾品占95%,金條占5%,但其開具到商場的銷售發票總金額中則金條占95%,金銀飾品僅占5%,進銷存在明顯“變票”情況。
檢查人員取證后,到通化當地找宋某核實情況,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證據,宋某表示因為S商場銷售金銀飾品按實際銷售額繳消費稅,稅負較高,因此在與S商場結算時,讓長春某珠寶公司開票時將商場所售大部分金銀飾品品名變更為“金條”,以此不繳消費稅。因為E品牌供應商不肯為其提供票貨信息不一致發票,宋某就讓長春某珠寶公司將其在商場中銷售的E品牌金銀飾品也開為金條,以此逃避納稅。
隨后,檢查人員根據商場登記信息,找到了F品牌飾品在通化實際經營人沈某,在進行稅法宣傳、曉以利害后,沈某坦陳了她的“經營手法”:在商場銷售交款時,銷售金條、金銀飾品等都掃金條碼,這樣實際銷售的金銀飾品在S商場的銷售賬目上就都是金條,結算時,再向商場提供上游珠寶公司開具的品名變更為金條的發票,以此達到少繳或不繳消費稅的目的。經核查,檢查年度內,沈某等人通過深圳G、Y兩家珠寶公司將754萬元的金銀飾品變票開具為金條,并在S商場結算,少繳消費稅33萬元。
至此D、E、F三個品牌從上游企業取得虛開發票,在商場變票逃避繳納消費稅的真相浮出水面。此時核查對象只剩下A、B、C三個品牌調查無進展,檢查人員將目光聚焦在梅河口M貿易有限公司這個聯營商上。檢查人員調查發現,該公司負責人與A、B、C三個品牌實際經營人均為李某。
檢查人員立即與梅河口市國稅局聯系,了解到該企業因營業期間銷售和開票異常,存在虛開嫌疑,企業已被稽查部門立案調查。
兩地檢查人員聯手依托大數據技術、“金三”軟件電子底賬系統對梅河口M貿易公司進銷項信息實施核查,經查該企業代理經營的A、C兩個品牌進項發票均來自廣州、重慶、深圳等地代理商,其中大部分品名為金銀飾品,金條品目在進項發票總額中僅占7%,而該公司經由商場專柜經營人開具給S商場的銷售發票中,品目為金條的發票占比卻達到了98%,進銷發票品名不匹配,梅河口M貿易公司存在明顯變票虛開行為。
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證據,M公司負責人道出了實情:李某在通化開了幾家專賣店銷售金銀飾品,并在S商場經營3個金銀飾品專柜,同時經營A、B、C三個品牌金銀飾品,業務均由呂某負責。其中B品牌進貨渠道主要為深圳J珠寶公司。由于A、C兩個品牌供應商不肯按李某要求向S商場開具與實際經營品名不符的發票,于是李某與J公司“協商”讓其虛開A、C品牌品名為金條的發票用于與S商場結算,隨后又注冊了M公司,將購進的A、C兩個品牌金銀飾品進項在M公司抵扣,并按照S商場銷售情況,向商場開具品名為金條的銷售發票。經核實,檢查期間,M公司共向S商場虛開品名為金條的發票4005萬元,J公司虛開品名為金條的發票8508萬元。
經查,S商場9個品牌金銀飾品聯營商在2014年~2016年,采用變更結算發票商品品名的手段,將金銀飾品銷售變更為金條,涉及金額2億多元,以此逃避繳納消費稅、增值稅。針對企業違法行為,通化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對S商場作出補繳增值稅2530萬元、代扣代繳各品牌聯營商消費稅830萬元,加收滯納金173萬元的處理決定。
觀察
本案中,大型購物商場金銀飾品專柜聯營商在結算貨款時,采取變更結算發票商品品名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其違法手段隱蔽,并且在行業涉稅違法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稅務機關應加強大型商場、購物中心基礎管理,輔導商場與聯營商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商場應規定聯營商定期上交庫存明細賬,以便準確核算庫存價格并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此外,稅務機關應監督大型商場加強聯營商收款和條形碼信息管理,在收取聯營商銷售款時,要按銷售小票實際銷售商品信息掃碼,將信息計入收款機,以確保最終結算申報數據真實。
在日常管理中,稅務人員要定期利用金稅三期電子底賬系統等軟件,對大型商場品牌聯營商經營信息實施定向分析,核查其經營商品購銷品名是否一致,與商場的結算行為是否規范,如發現進銷不匹配等異常情況,及時開展核查,防止聯營商通過“變票”虛開方式虛假結算偷逃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