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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明確,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據此就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所減免稅額明確: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上述兩個公告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減免稅額計算口徑,通過文件學習,筆者認為在實務中還應注意如下問題。
一、適用主體僅指個體工商戶業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適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的范圍包括: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但是本項新政的主體僅包括個體工商戶,并非適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計稅方式的全部納稅人,即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以及個人2、3、4項所得不屬于可以適用該項新政的對象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須經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方可執業。
二、無其他減免稅優惠情形下個人所得稅計算
【例1】納稅人王某經營個體工商戶A,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無其他減免稅事項,那么王某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0×35%-65500=354500元。
按照新政規定,可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
王某最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354500-142250=212250元。
三、其他全額減免個人所得稅情形下計算
【例2】納稅人段某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經營個體工商戶B,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0×35%-65500=354500元,按照新政規定,可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段某最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354500-142250=212250元即可。
但是,該項稅收新政是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基礎上計算享受,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所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即王某若符合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稅收政策規定,減免稅額即為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稅額為0,并不受應納稅所得額多少的限制。
四、其他部分減免個人所得稅情形下計算
【例3】納稅人張某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無稅收優惠下,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0×35%-65500=354500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假設個體工商戶C當年可扣減12000元個人所得稅,實際應繳納多少呢?
張某可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12000×1000000÷1200000]×(1-50%)=137250元。
張某共減免稅額=12000+137250=149250元
張某最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54500-149250=205250元。
有納稅人咨詢,張某共減免稅額為什么不是12000+142250=154250元,而是149250元呢?這里需要搞清楚三層關系。
第一,12000元減免稅額屬于全額減免,無論應納稅所得額是否超過100萬元,均無需按50%計算抵減,
第二,12000元減免稅額,對應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減免稅額為10000元,對應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免稅額為2000元。
第三,新政減免建立在現行稅收優惠基礎之上,不超過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額為284500元,其中10000元可以全額抵減,剩余274500元(284500-10000)減半計算減免稅額,為274500×50%=137250元;超過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額為70000元(354500-284500),其中2000元可以全額抵減。
則張某應納稅額可以理解為=(284500-10000-137250)+(70000-2000)=137250+68000=205250元,這與公告所確定的公式計算結果是一致的。
五、經營所得減免稅額的其他情形
1.隨軍家屬就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2.重點群體創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規定,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3.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