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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用地開發的村企合作改造模式中,村集體經濟組織通常要求開發企業返還指定集體物業,作為前者長遠經濟利益的保障。
集體物業的返還總體包括無償移交和成本價回購兩種方式。
其中無償移交,是指以集體物業建設成本折抵對應現金補償,集體物業建設完成后由開發企業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移交。
而成本價回購,是指開發企業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現金補償后,約定由后者以不低于建設成本的價格向前者回購集體物業。
集體物業兩種移交方式的稅務處理存在差異。
其中,無償移交方式視同無償轉讓不動產,應作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在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中可同步計入土地成本。
而成本價回購方式,開發企業放棄面向市場的銷售收益,屬于另外一種形式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行為,參考(粵稅發[2019]188號)對6.4村企合作開發模式四的稅務處理規定,可以以回購價作為相關稅種的計稅依據,具體稅務處理方式如下:

基于上述稅務處理方式,筆者舉例探討分析集體物業不同移交方式的稅務影響。假設集體物業建設成本5,000萬元,市場銷售價格(不含稅)10,000萬元,成本價回購方式下支付現金補償5,000萬元。兩種移交方式的稅務影響對比分析如下:

上述計算分析中,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收文件未明確非貨幣性補償能夠抵減增值稅銷售額,筆者僅考慮現金補償5,000萬元能夠進行抵減,方式一相比方式二,增值稅增加金額為10000×9%=900萬元。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在考慮加計扣除及開發費用計算扣除影響因素下,兩種移交方式的最高可扣除項目金額分別為19,500萬元和13,000萬元,收入與可抵扣成本形成的差額分別為-9,500萬元和-8,000萬元,如果所移交集體物業與其他銷售物業合并清算,則該差額可用于抵減其他銷售物業形成的增值額,從而降低土地增值稅,具體稅負降低金額需結合其他銷售物業的增值率情況而定。
總體而言,方式一的節稅金額大于方式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收入與成本形成的差額都為-5000萬元,可用于抵減其他銷售物業的稅前利潤,兩種移交方式對企業所得稅影響一致。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為得出兩種移交方式的稅負優劣結論,需比較無償移交方式的增值稅稅負增加金額與土地增值稅節稅金額大小。其中,增值稅增加金額為900萬元,而土地增值稅節稅金額需結合合并清算的適用稅率情況而定,合并清算適用的稅率越高,因扣除項目金額增加而形成的節稅效應越明顯,具體可觀察如下假設案例:

如果其他銷售物業形成的增值額為401,000萬元,增值率為134%。兩種移交方式在合并清算下形成的土地增值率分別為123%和126%,適用稅率都為50%,此時無償移交方式相比成本價回購方式的土地增值稅節稅金額多出1,725萬元,超過增值稅的增加金額900萬元,即無償移交方式相比成本價回購方式總體稅負降低825萬元,此時無償移交方式優于成本價回購方式。通過還原土地增值稅的計算過程,可以發現該節稅金額=1500×50%(稅率)+6500×15%(速算扣除系數)=1725萬元,即土增稅節稅金額與合并清算后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與速算扣除系數直接相關。
不妨此時假設將其他銷售物業的銷售額改為450,000萬元,則增值額變為151,000,土地增值率為51%。兩種移交方式合并清算下,土地增值率分別為44%和46%,適用的稅率都為30%,此時無償移交方式相比成本價回購方式的土地增值稅節稅金額增加450萬元,該節稅金額=1500×30%-6500×0=450萬元,低于增值稅增加的金額900萬元,即無償移交方式相比成本價回購方式總體稅負增加450萬元,此時成本價回購方式優于無償移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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