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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和乙公司簽署了《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作框架協議》,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共同開發基于乙公司技術解決方案的產品。合作協議中明確了雙方的分工、職責:
乙公司負責研發技術方案,產品生產必須使用乙方開發的技術解決方案和向乙方采購的原材料,但產品只能由甲方進行生產和銷售。
如果未來能運用乙方的解決方案生產出合格的產品,那么甲方會根據實際銷售產品的數量給予乙方一定比例的許可費,直到產品生命周期結束。
乙方前期對解決方案的投入能否成功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果研發失敗,未來也無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對乙方來說這種前期的投入需不需要進行成本歸集作為履約成本,在未來實現收入時進行攤銷?還是說作為無形資產進行資本化?由于技術能否成功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是否全部費用化?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背景較為復雜,實際問題的實質是對乙公司來說,該業務應該在開發階段適用收入準則還是無形資產準則。如果是適用收入準則,那么會涉及到合同履約成本的歸集;如果是適用無形資產準則,則下一步的工作是考慮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如果是認為適用收入準則,那么對甲公司來說,本質上是委托乙公司進行相關產品的研發,研發成功后,再基于乙公司的研發成果進行下一步的大規模生產;通常來說,甲公司需要支付委托研發費用,在研發成功后由甲公司擁有該技術的所有權。
但,根據本案例的背景知識,雙方在這個階段更多的是基于各自的優勢進行的合作,乙公司利用其技術優勢進行研發,而甲公司利用其生產制造能力進行生產。
對于乙公司的研發,乙公司不能在現階段得到補償;甲公司通過未來的特許使用費來對乙公司進行補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也難以作為可變對價確認為接受委托研發,并歸集成本。
實際,合作協議也表明雙方是合作,并不屬于甲方向乙方委托開發,乙方是研發收入,并歸集研發成本。
那么在不能作為受托研發的情況下,實際就是自行研發,研發成功后,授權給甲公司使用。應該按照無形資產準則的要求,區分研發支出的費用化階段和資本化階段,費用化階段的全部費用化,而資本化階段的符合條件的資本化,日后采取系統合理的方式攤銷。
而對于乙公司向甲公司銷售材料,則在定價公允的情況下,單獨確認為銷售材料即可。而無形資產的攤銷也與日后的特許使用費收入的確認匹配著確認。即,對乙公司來說,按照自行研發的模式研發了無形資產,日后授權甲公司使用,在甲公司生產之時需要采購乙公司的原料。
本案例實際與麥當勞,肯德基也沒太大差異,一方面你得繳納加盟費,使用麥當勞或肯德基的招牌和技術,另一方面,你得采購他們的原料,即使餐廳附近的菜市場雞腿再便宜,你也不能買。
類似的,乙公司也是通過成功的技術,收取技術授權使用費,另外還專門賣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