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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智移云物區”等新技術的驅動下,新的產業和商業模式不斷涌現,并對會計核算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平臺企業作為一種新經濟模式,涉及到具體的若干行業,最常見的包括美團、餓了么等餐飲平臺,以及京東、淘寶等電商平臺,這些平臺的稅會處理存在一些難點和爭議點,并引起了實務界和理論界的熱烈討論和關注。平臺企業還涉及到一種特殊行業——運輸,運輸平臺企業對經濟的滲透雖然不及餐飲等行業,但是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存在的收入確認問題,發票開具及增值稅問題亟待解決和規范。本文通過甲運輸平臺企業和乙承運人的具體案例,基于收入確認原則的分析,發票開具辦法,深入業務模式內部進行分析,以期對相關問題提供有益的解決方案。
一、案例背景
交通運輸企業甲,其實際供應商系個體司機,歷史上存在兩種模式。
舊模式:
甲發布運輸需求,黃牛通過自身資源找到司機接單,并承運貨物,黃牛收取司機1%的服務費。司機通過自身隸屬的運輸公司乙給甲公司開票。
新模式:
甲公司根據自身運輸需求,自己匹配司機接單承運貨物。司機依然通過自身隸屬的運輸公司乙給甲開票。但是甲公司收取司機1%的服務費。甲無法通過乙公司開票金額的方式實現這筆手續費的收取。
請問:甲公司收到的這部分服務費如何執行賬務處理?甲公司賬面供應商系乙,個體司機名義上非公司供應商,是否存在合規或風險?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的新舊兩種模式實際并無本質差異,只不過由于新技術手段的出現,以前依賴“黃牛”,現在可以通過信息技術實現有運輸需求的終端客戶與有運輸能力的車隊之間的匹配。該公司的業務模式應該就是大家滿大街可以看到的“貨拉拉”模式,與美團、餓了么等并無區別,該企業屬于平臺企業。
(一)收入確認
從收入確認的角度看,由于平臺只進行交易撮合匹配,屬于中介的性質,除非有明確的合同約定和經濟業務事實作為依據,存在平臺企業對有運輸需求的客戶承擔主要責任,實際承運人發生的重要風險,比如貨物毀損等,由平臺企業對最終客戶承擔責任等事實,否則應該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即將1%的手續費作為收入,而不是將全額作為收入,并將99%的待歸還實際承運人的款項作為成本。
(二)稅費問題
由于甲公司是平臺企業,應該就收取的1%的款項向承運人開具發票,由實際承運人向最終客戶開具運輸發票。甲平臺企業并未向客戶提供運輸服務,不得向其開具發票,這個道理用火車票代理售票來類別更容易理解,在過去沒有網上售票的年代,乘客為了方便會去火車票代理點購買車票,代理點收取購票人5元的手續費,作為報酬。
本案例所不同的是,手續費由承運人承擔,而不是由乘客承擔,但是并不影響結果,車票(發票)這一憑證還是實際承運人,即運輸服務提供方向有運輸需求的客戶開具。如果由平臺開具,其未提供服務,會涉及到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