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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資產劃轉后,母公司怎么進行稅務處理
一、案例
某集團所屬A貿易公司注冊資本實繳10,000萬元,該公司資產情況為一棟辦公樓和一些生產設備,2021年將全部資產負債、人員一起劃轉給B置業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劃轉完成后,A公司變成空殼,集團計劃注銷A公司。注銷清算后,集團公司需要確認10,000萬元的投資損失。
問題:該集團公司能否確認投資損失10,000萬元?如果不能,應該如何彌補?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中A貿易公司采用了“子公司對子公司”的資產無償劃轉模式,A公司根據國稅2015年40號文減少資產的同時沖減所有者權益項目,B公司增加資產的同時,增加實收資本。表面上,確實也沒什么問題。但是,在A公司注銷清算時,發現存在問題,A公司資產負債全部清空的情況下,集團公司無清算所得,需要確認10000萬元的投資損失。從整體上看,資產在整個集團內部發生轉移,并未產生資產損失,集團公司憑什么可以確認10000萬元的投資損失呢?
從結果來看,確實存在問題,但問題出在哪一步呢?
從國稅2015年40號文角度看,A貿易公司和B置業公司的處理沒有任何問題。A、B公司均為集團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A公司以資產對B公司劃轉,形式上看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劃出方即A公司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即B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另外,根據國稅2015年40號文第四條規定,按照《通知》即(財稅2014年109號)第三條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采取一致處理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按照文件精神劃出方A公司和劃入方B公司就是這么做的,最終發現確出現了問題,說明政策文件存在一定的漏洞。
漏洞就在于資產劃轉并非僅僅涉及“雙方”,即劃出方和劃入方,投資方在資產劃轉過程中雖然沒有獲得股權支付,也應該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因為資產劃轉業務稅務處理的底層邏輯是實物資產直接從劃出方轉移到劃入方,投資方獲得劃出方企業以資產對應的價值進行分配后再投入劃入方企業。因此,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資產劃轉中,雖然投資方在會計處理上不需要增加對劃入方的長期股權投資,但是投資方應該減少持有劃出方股權的計稅成本,同時增加持有劃入方股權的計稅成本。從底層邏輯來看,與企業分立極為相似。因為從業務安排上看,完全可以走企業分立程序,集團公司將資產從A貿易公司分離,投入到現存的B置業公司,如果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資產的計稅基礎也不發生變化。不同點是現行政策要求分立企業股東要在賬務處理中增加對分立企業的股權投資,劃轉業務則不需要。
資產劃轉后,投資方持有股權的計稅成本如何變化?我們認為可以類比企業分立,以擬劃轉資產占劃出方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減少持有劃出方企業股權的計稅成本,同時增加持有劃入方企業股權的計稅成本,這樣才不至于出現案例中的問題。
綜上,案例中A貿易公司資產劃轉到B置業公司后,集團公司不能確認10000萬元股權投資損失。解決方式為集團公司在進行所得稅申報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時,將持有A公司股權的計稅成本填為零,將產生的股權投資損失調增?;蛘咴谫Y產劃轉后賬務處理時采取和稅務處理一致的處理方式。
本文觀點僅供同行交流探討,不構成納稅建議,歡迎提出不同意見,共同研討提高。
來源:德居正財稅咨詢 作者:屈健康
2014年10月的解答——
代收代付下屬子公司的費用是否繳納營業稅
我單位經常代付下屬子公司的一些費用如電話費、水電費、工資薪金等,有時下會借用汽車時收取一些成本費用,請問收回的款項是否要交營業稅,要開發票嗎
提問: 甘小姐
回復:代收代付下屬子公司的費用是否要交營業稅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請將問題表述清楚(貴單位是否為下屬子公司提供勞務?收回代付款是否有差額),以便我站作出指引;或請攜帶相關資料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涉稅界定。
依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的“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有關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據此,貴單位如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則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并開具相應的發票;貴單位如沒有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則對代收代付款不征收營業稅,無需開具地稅發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來源:中國稅務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