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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張某繼承其父母的一間商鋪,其父母保留有2010年原購置發票(票面金額50萬)及相關資料。
2021年5月,張某將其出售,售價200萬。
一、非住房繼承時涉稅政策
非住房繼承行為,對于繼承人、被繼承人,征收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0.05%),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契稅,不征收增值稅、土地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三十六條規定,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具體是指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直屬親屬;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對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贈與的、家庭財產分割的,住房和商鋪等不動產、無形資產,均可免征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細則所稱的“贈與”指如下情況:(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財稅[2009]78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或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以及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情況,對當事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屬于所列舉的應稅憑證。產權轉移書據,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個人贈與不動產所書立的書據,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贈與、受贈雙方均應繳納印花稅。
二、非住房繼承后轉讓的涉稅政策
個人轉讓非住房涉及的涉及增值稅、城建稅、附加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比較特殊的計稅方式是增值稅和個稅。
個人所得稅: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
國稅發[2005]172號第四條規定,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財稅[2009]78號第五條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增值稅: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小規模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5%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三、增值稅計征時,能否扣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未見明確依據。
張某銷售其繼承的商鋪,個稅的78號文件明確,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
增值稅相關規定上,14號明確的是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原捐贈人實際購置成本,是否就是增值稅所表述的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并不清晰,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按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五條來理解: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辦發〔2005〕26號、國稅發〔2005〕89號和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6號第五條仍是指住房免征或減去購買住房價款計征增值稅,不包括非住房的問題。
國稅發〔2005〕89號、國稅發〔2005〕172號所指的,也均是住房。
所以,繼承非住房后再銷售的,計征增值稅時能否扣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增值稅相關文件并沒有明確。
按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作扣除,并不嚴謹。因為在繼承住房扣除時有明確,更印證了繼承非住房的扣除也應有文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