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木制品公司納稅評估案例
來源:安徽財稅網 作者:安徽財稅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軟木制品公司納稅評估案例 企業基本情況 寶雞市某軟木制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日成立,登記注冊類型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為軟木、軟木制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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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木制品公司納稅評估案例
企業基本情況
寶雞市某軟木制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日成立,登記注冊類型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為軟木、軟木制品、木質品、體育制品、金屬制品的加工、銷售及售后服務。產品主要用途是為下游行業生產各類生活日用品(如:高檔紅酒軟木塞)或體育用品(如:高爾夫球、壘球)提供原材料。評估人員通過對綜合征管軟件中申報數據的篩選及一戶式征管檔案資料的分析,發現該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兩個年度內共出現10次零負申報,2006年增值稅稅負率僅為0.9%,因此決定將其確定為專項評估的重點對象。
評估過程和方法數據收集
評估人員對基層稅源管理部門已掌握的該公司生產經營場所、管理水平、資金周轉、申報納稅情況以及與該公司有關的收購、軟木制品生產等上下游公司的經營管理數據資料進行了搜集整理。
案頭分析
通過對一些一般性指標和個別特殊性指標分析,評估人員發現以下疑點。
疑點一:稅負偏低。公司2006年全年申報銷售收入8438481.68元,繳納增值稅75739.15元,全年共有7次零負申報,稅負率為0.9%,遠低于同行業正常稅負1.5%的水平。
疑點二: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高。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與稅負率正常情況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長,2006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8438481.68-5277315.77)÷5277315.77=60%,該指標大于或小于50%為異常。
疑點三:收入變動率與稅負率不配比。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高于正常峰值20%,稅負率低于正常峰值10%,兩個關聯指標明顯存在著不配比,是否存在掛往來賬戶未及時結轉銷售收入,賬外經營,瞞報、遲報計稅銷售額的現象呢?
疑點四:存貨周轉率低。2006年存貨周轉率與上年相比有所降低,但同時銷售收入卻大幅度增長高達60%,存貨周轉速度減慢并沒有影響到收入的增加,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這樣的周轉速度在同行業來說也是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還是存在賬實不符的問題,還是貨物已經發出但尚未及時入賬?
疑點五:多抵進項稅金。2006年公司實際抵扣進項稅金1032774.08元,按模型測算似乎沒有問題,但運用進項稅金反向測算出購進成本7944416元,進一步估算出產品銷售成本為8087504.41元,與該公司損益表中的產品銷售成本8273975.65元相差較大。故懷疑該公司有故意增大銷售成本、虛抵進項稅金、不應計入進項稅金抵扣而申報抵扣的問題。
外圍分析
評估人員針對公司納稅異常,開展了一些外圍調查,反映出的問題如下:從對公司的日常管理來分析:該公司因為從事行業的特殊性,一直是基層稅源管理部門重點監控對象,每月都按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栓皮材料收購登記表》、《產成品統計表》,栓皮收購情況可信度較高。
從原材料的稀缺性和產品銷路來分析:該公司收購的栓皮屬于短期不可再生資源,公司長期從事此行業,收購網絡已相當完善,貨源不存在問題。而下游公司對該原材料的需求是逐年上升的,市場供給小于需求,因此銷售收入呈快速增長的態勢,市場流向相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采取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可能性較大,從而不排除有發出貨物不記銷售收入的問題。
稅務約談
評估人員利用進行納稅輔導的機會,與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進行了約談。重點圍繞三方面問題:是否存在掛往來賬戶未及時結轉銷售收入;有無虛列進項稅金;有無不應計入進項稅金抵扣,而申報抵扣的問題。
對方財務負責人介紹,該公司根據客戶信用情況,采取分類銷售。對于有長期購銷往來、回款速度較快的客戶,公司采用賒銷方式;對于新開發客戶及信用較差老客戶,采用現款交易;由于原材料緊俏,對有些客戶也采用了先收款,后發貨的銷售方式,這種方式逐漸代替了前兩種銷售方式,成為最主要的交易形式。
針對企業生產方式簡單,原材料利用率較高的特點,評估人員提出疑問:那么加工中是否會產生下腳料呢?公司法定代表人說:由于栓皮粉碎成米粒大小的顆粒,不會產生下腳料,只有大約2%的栓皮顆粒隨著加工、搬運遺失;8%水分損耗。評估人員由此推測出該公司的投入產出比在90%左右,通過查閱公司報送的《栓皮材料收購登記表》可以計算出2006年共收購栓皮5400噸;通過查閱公司報送的《產成品統計表》得出產成品期初庫存232噸,期末結余166噸;進而計算出產品銷售量為4926噸,因每噸產成品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750元,所以測算出該公司2006年銷售收入為8620500元,公司實際申報數比測算數少182018.32元,懷疑該公司有隱匿收入的問題。
處理結果
在隨后的實地核查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經營場地、產成品庫及有關賬務憑證進行了核查,進一步印證了分析和判斷。對方雖然在約談時態度不太配合,但在核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并積極進行了自查工作,最終確認:
1.2006年12月,該企業以預收貨款方式向某材料有限公司和某軟木廠發出軟木粒,金額163517.69元,未作銷售收入,應補繳增值稅21257.3元;
2.2006年12月將購進的鐵絲等物資用于新建廠房和維修,金額45976.07元,抵扣進項稅金7815.93元,未作進項稅額轉出;
3.2006年4月應抵扣進項稅金121052.43元,因計算錯誤實際抵扣進項稅金132479.2元,多抵扣進項稅金11426.77元。
根據以上三個問題,公司共補繳增值稅40500元,補繳滯納金2959.03元,補繳后增值稅稅負率達到1.4%,基本接近同行業稅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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