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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經營特性
鋼結構制造行業是近十年來發展最快的建筑行業之一。建筑行業經歷了磚混結構、框架結構,發展到今天的鋼結構。
與鋼筋混凝土結構相比,鋼結構在“高、大、輕”三個方面更加發揮了其獨特優勢,主要應用于大跨度、多高層的公共建筑,以及鋼結構住宅、門式鋼架輕鋼房屋等方面。鋼結構房以施工速度快、抗震性能好、地基費用省、自重輕等良好性能得以迅速發展,加上建筑鋼結構可再次利用,以及我國鋼材市場供求的良好狀態,使得鋼結構建筑得到大量應用。鋼結構生產、安裝企業,由于受施工資質等級的限制,主要局限于為工業廠房、倉庫、車間、農貿市場等建設項目服務。
第二節、稅務解析
鋼結構制造企業的業務內容主要是通過對鋼板的切割、焊接、除銹、噴漆等工藝制作成鋼結構,同時為其客戶進行安裝,以達到其使用效能。
此類業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鋼結構制造企業,應當就銷售鋼結構收入及提供的建筑業安裝勞務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由于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企業(包括鋼結構制造企業在內)取得的安裝收入大部分是由人工勞務產生的,沒有進項稅額作為抵扣,造成其增值稅稅負比較重。
針對這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的劃分做出明確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1.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br />
隨著這項政策的實施,鋼結構制造企業只要具備《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并且在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明確安裝費收入,就可以只就銷售鋼結構產品收入繳納增值稅。
第三節、稅務共性問題歸納
鋼結構制造行業從其誕生之初就是高利潤行業,由于進入行業門檻低,所以近年來進入該行業的鋼結構制造企業迅速增加,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利潤空間也越來越小,不少企業想方設法偷逃國家稅款以賺取利潤。
近年來,鋼結構制造企業不斷暴露出一些共性涉稅問題。
1、未按照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規定執行
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才能將銷售收入和安裝收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就要全額繳納增值稅。但是,由于建筑業營業稅稅率為3%,與增值稅 17%的稅率相比低很多,所以,一些鋼結構制造企業為了少繳稅款,在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擅自分解收入,分別繳稅,有的甚至全額繳納營業稅,逃避增值稅。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超資質范圍施工
《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三個等級,其承包范圍分別為:
一級企業可承包各類鋼結構工程;
二級企業可承擔跨度33m及以下、總重量1200t及以下、單體建筑面積 24000m2及以下的鋼結構工程和邊長80m及以下、總重量350t及以下、建筑面積6000m2及以下工程;
三級企業可承擔跨度24m及以下、總重量600t及以下、單體建筑面積6000m2及以下的鋼結構工程和邊長24m及以下、總重量120t及以下、建筑面積1200m2及以下的網架工程。
一些企業往往沒有取得任何級別的資質,使用其他企業的資質進行施工,但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單獨列明了安裝費價款,就將銷售收入和安裝收入分別繳納了增值稅和營業稅。
另一種情況是企業承攬的工程范圍已經超過其具備的資質等級(如:企業具備三級資質,可以承擔跨度24m及以下工程,但企業承包了跨度28m的工程),而仍然試圖以低一級資質蒙混過關,逃避繳納安裝收入部分的增值稅。
(2)不具備行業資質,分別納稅
鋼結構工程資質由省以上建委審批,并且實行年檢制度,并且企業的注冊資本金及凈資產、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職稱及工作年限、企業年工程收入以及企業的工程業績等方面都需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夠取得相應的資質。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鋼結構制造企業都能夠取得工程資質,有些小規模企業只能依附于具備資質的企業來生存。有的企業不具備工程資質,但是在簽訂工程合同時,有意將鋼結構安裝收入單獨在合同中列明,將安裝收入繳納營業稅。如果稅務機關對其檢查時忽略了對資質的審核,企業就可以偷逃此部分增值稅了。
(3)隱瞞真實業務,開具建筑業普通發票
由于鋼結構制造企業的客戶群體要么是新建或者擴建廠房、倉庫的企業,要么是為建筑工程公司配套。
一方面由于鋼結構制造企業經常是為建筑工程公司配套生產安裝,是分包企業,由建筑工程公司財務核算的“特點”決定,其往往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普通發票或者不要發票,到地稅機關代開建筑業發票都可以入賬。
另一方面,除東北地區八大行業外的一些企業新建、擴建的廠房、倉庫都是作為固定資產入賬,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只要金額相符的發票進賬就可以,也不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也為其將包工包料的增值稅混合銷售業務“轉化”為建筑業業務、全額繳納營業稅提供了方便。
2、避重就輕,人為降低稅負
具備行業資質的鋼結構制造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如果得到對方的默許,在總價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人為地降低鋼構件的價款,使之等于甚至低于生產成本,從而降低增值稅應稅收入,相應地提高安裝費收入,使總體稅負得到降低。
例如,某企業承攬工程總額為100萬元,其中鋼構件材料及加工制作成本為70萬元,為了少繳稅款,該企業在合同中將鋼構件的價款簽為70萬元甚至低于70萬元,而將安裝費簽為30多萬元,將銷售鋼構件應實現的利潤轉移至安裝收入當中,按3%的低稅率繳納了營業稅。
3、推遲結轉收入
鋼結構制造企業不及時進行完工工程的決算,造成收入滯后的情況是很普遍的。由于鋼結構制造企業在合同的簽訂上一般是按工程進度結算價款,首先按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收取預收款,在主鋼構件進入施工現場時再收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安裝完畢后收取剩余的款項,有的會留5%左右的質保金,待一年工程無質量問題后收取。但是預收款以外的價款經常不能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來執行,這樣就在鋼結構制造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形成你不付我工程款,我就不給你開票的局面,這樣鋼結構制造企業就不結轉收入,造成稅款不能及時入庫。
4.專用發票“飛過?!?,形成賬外收入
由于大多需要新建、擴建廠房、倉庫的企業(甲方)對鋼材不甚了解,自己采購材料委托鋼結構制造企業加工的很少,一般都與其簽訂包工包料的全額鋼結構工程合同。盡管鋼結構制造企業能在材料的報價上多賺他們一筆,卻不能確保將來工程一旦出現問題能夠分清責任。
但是,有的鋼結構制造企業為了逃避稅收,授意其材料供應商將發票越過其直接開給甲方,而通過給予其價款上一定的優惠誘使甲方接受“飛過?!遍_來的發票,并且不提供安裝費部分的發票。如果,甲方確需安裝費部分的發票,就通過非法手段取得虛假發票或者到地稅機關代開安裝費發票交給甲方。
實際上,甲方仍然按照合同全部金額將款項付給鋼結構制造企業,由鋼結構制造企業將款項付給其材料供應商。由于同城可以使用支票結算,所以對于甲方來說,稅務機關在檢查時,只憑支票存根也不會發現發票開具方與付款方不一致。而鋼結構制造企業通過設立賬外銀行特戶,將甲方支付的款項存進該特戶,再從特戶將材料款支付給材料供應商。這樣就可以在財務賬上不露痕跡,而將該筆工程收入隱瞞于賬外,從而達到偷稅的目的。
例如,某企業承攬了一項工程,通過降低一定的價款,使甲方同意接受原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發票。工程價款為100萬元,該企業實際收取價款100萬元,其中70萬元用于購買原材料,并授意供應商將發票直接開具給甲方,而余下的30萬元收入隱瞞于賬外,不開具發票或想方設法用別的發票抵頂,從而偷逃國家稅款。
參照后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關聯政策——蘇地稅函[2008]53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計征營業稅及開具建筑業發票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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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稅函[2009]527號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0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9]105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84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施工企業自制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發[2006]80號銷售自產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 ...??[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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