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稅務自查要點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保險企業稅務自查要點 一、營業稅 (一)應稅營業收入的審查。 1.審查保費收入 (1)認真審查保單,檢查收入的確認是否正確。保單結算方式躉繳、分期繳款,簽訂保險合同躉繳的...
| 保險企業稅務自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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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稅
(一)應稅營業收入的審查。
1.審查保費收入
(1)認真審查保單,檢查收入的確認是否正確。保單結算方式躉繳、分期繳款,簽訂保險合同躉繳的一次性計入收入;分期繳納的按合同協議,未按協議繳納而少繳的也應計入收入。抽樣檢查保險合同、保費專用收據和銀行賬、現金賬核對。索取保險價格的明細表,對按保險合同價格簽定合同按低于合同價格收取保費的而全額承擔風險的按合同價值作收入。發生退保業務,手續是否齊全,計算是否準確,是否合理沖減保費收入。
(2)審查“應收保費”科目。對財險業務而言,凡發生應收未收保費,其對應科目都應是“保費收入”。對因保戶一次交費有困難采取分期收費的,應全額貸記“保費收入”。注意審查企業有無將分期收取的保費長期掛在往來賬上,不轉收入的情況。
(3)審查“預收保費”科目。對壽險業務而言,應對每筆預收保費時間較長而未結轉“保費收入”的發生額進行細心審查??从涃~憑證及保險合同,查有無到期而未轉作保費收入的情況。
(4)審查儲金業務(會計制度叫“返還性兩全保險業務”)。
? ①審查“保戶儲金”賬戶下的家庭財產兩全保險、人生意外傷害兩全保險等險種的明細賬,看是否有儲金業務發生。
? ②審查計算保費收入是否正確。稅法規定,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例:某保戶儲金年初余額為900萬元,9月底為1100萬元,若年利率7.47%,則1-9月應結轉的保費收入為:(900+1100)×50%×7.47%×9/12=56(萬元)
?③審查“保戶儲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是否沖減“財務費用”,根據保險業會計制度規定,應按預定利率計算儲金利息,并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保費收入”科目。
?④審查“投資收益”明細賬貸方發生額,若有用儲金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看是否從該科目結轉“保費收入”科目,有無直接結轉利潤的情況。
(5)審查分保費收入。通過“分保往來”、“應付分保賬款”、“分保費支出”等科目查看企業有無分保險業務,分保費收入應交的營業稅是否由初保人繳納。
(6)審查“保費收入”貸方的紅字發生額,看企業的納稅申報中是否扣除了獎勵和返還給投保人的無賠款優待等項目,按余額交稅的情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保險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7)審查“保費收入”明細賬中有關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包括普通人壽險、養老年金保險、個人代理營銷保險、健康保險)以及農牧保險的征免界限。一是要注意檢查其保費收入中是否混雜有非人身保險的應稅保費收入。二是要注意檢查保險公司免征營業稅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健康保險產品是否為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免稅保險產品清單內的保險產品。
2.審查利息收入
??? (1)對利息收入按存款、貸款種類設置明細賬分別核息的,重點檢查存款利息收入的貸方發生額,看有無將貸款利息收入混入其中的情況。
(2)對不分存款、貸款利息收入混在一起記賬的,要分清貸款利息收入,因而要從貸款的單位查找。
? ?、賹彶椤百J款”賬戶和貸款合同。
? ?、趯彶椤氨艚杩睢辟~戶和借款合同。
? ③審查“拆出資金”賬戶。
3.審查手續費收入
(1)審查銀行存款及現金賬借方發生額的摘要,看有無代理保險業務及分保業務等收取的手續費收入記錄。
(2)審查“其他應收款”的明細賬,看有無應收手續費收入的明細項目、債務人,其對應科目是否是“手續費收入”。
(3)審查類似“查勘費”、“代勘費”賬戶,看有無向其他保險公司收取的查勘費收入。
4.審查其他收入
(1)審查“其他應收款”賬戶中有無咨詢服務收入、代保管收入等明細賬戶。若有,看其借方發生額的對應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2)審查“銀行存款”、“現金”賬,看借方發生額的記錄摘要,有無咨詢服務收入、代保管收入等的記錄。若有,看其借方發生額的對應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二、個人所得稅
(一)營銷費用支出代扣代繳稅款的審查
1.審查“傭金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等科目,看對非保險公司雇員(營銷員)從本企業取得的傭金、獎勵、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
2.注意從2002年8月1日起,營銷員的費用扣除比例為:營銷員每月取得的傭金收入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后余額的25%以內(各地自定),并注意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3.注意審查保險公司出于開展業務、年終總結或慶典的需要,發放禮品、現金、有價證券時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工資薪金支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審查
1.審查“營業費用”、“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營業外支出”及一些往來科目,看本公司雇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收入(含實物)是否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注意對職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內退”、“退職(辭退)”、“買斷”的性質進行適當區分,正確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房產稅
(一)審查固定資產明細賬或卡片賬,看計稅依據是否正確。
(二)審查“其他收入”及“營業費用-租賃費(貸方)”,看有無房產出租,有無按租金收入計稅。
(三)審查營業網點,看有無無租使用的房產或以房換地的房產。
(四)審查“在建工程”,看有無新建房屋未驗收但已投入使用的情況。
四、土地使用稅
(一)審查土地使用證,看計稅的土地面積是否正確?!? (二)審查有無無租使用的土地。
(三)審查有無征用的土地未計稅的情況。
五、車船使用稅
(一)審查固定資產明細賬或卡片賬,看是否全部車船都納了稅。
(二)審查“遞延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及“預提費用”,看有無賬外車。
六、印花稅
(一)審查財產保險合同是否貼花。
1.注意除農牧業保險不用貼花外,個人支付的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也暫免貼花。
2.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5元貼花。
(二)審查“拆出(拆入)資金”、“長期借款”、“貸款”科目,看有關借出、借入款合同是否貼花。
(三)審查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是否貼花。
(四)審查基本建設、融資租賃合同是否貼花。
七、企業所得稅
(一)應計未計收入,造成不繳或延期繳納稅款
1.保險業對全保險業務的保戶儲金利息收入和運用保戶儲金進行投資活動獲得的收益,未按規定將計提利息和投資收益并轉入保費收入核算。
2.保險公司采取利用虛假批單退費的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支付返還、回扣,少計保費收入。如某保險公司使用退保費收據、保費結算清單或紅字發票以假退保的方式支付手續費直接沖減保費收入,讓利于汽車銷售企業或代理單位。
3.對采取分次交費或分期收取保費的,保險業未按規定將保費收入全額記入“保費收入”進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將其長期掛賬不結轉。
4.對大額保費收入,通過采取發票聯按實際收取的保險費金額開具,存根聯、記賬聯按扣除回扣以后金額開具的方式,少記營業收入。??
5.以保單作擔保的質押貸款業務中,向被保險人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未按規定計入營業收入。
(二)不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
1.多計提準備金或發生損失時不沖減準備金,直接在稅前扣除造成重復在稅前列支。如稅法規定“保險業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保險業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但大多數保險公司在實際發生賠款支出時,不是先沖減準備金,而是直接記入賠款支出,造成既實際列支費用,又多計提成本費用。
2.虛列費用和列支非本單位發生的費用。例如,有的保險公司利用一些已不再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人的代理資格證虛列手續費支出或將直銷業務轉移到代理業務列支手續費。
3.列支的各項費用票據不符合規定。如在檢查中仍發現以收據或白條列支費用的現象;列支會議費時,沒有按照規定填寫會議審批表,列明會議內容、事項、人員的情況。
4.固定資產折舊不規范。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或殘值從而多提折舊。
5.保險業違規支付傭金、手續費。一是保險公司在支付中介機構代理手續費時,使用領款單等自制憑證,未能取得保險中介機構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二是以報銷發票的形式變相支付保險營銷員傭金。
6. 利用各種準備金,如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等,調節當期損益,減少應稅所得額。例如:某財產保險公司在2004年度經營業績不好,估計年終核算時利潤額為負數,達不到上級分公司的業績指標,于是采取憑空轉回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辦法,虛增利潤。為了沖平虛增的利潤,2005年度,又將上期虛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轉回,從而減少了200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又如有的保險公司按照上一級保險公司規定的提取比例和計算方法計算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年末做納稅調整時,不是沖減上期提取數,而沖減的是上級公司計算分配下來的數額,未能按稅法和有關保險法規的規定提取和使用。
7.防預費支出不符合規定。防預費是指保險業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發生,對保險標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根據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規定:防預費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據實扣除。但有的公司不按規定執行,每年基本上是按每個客戶保費收入的多少,給客戶返還一定數額的資金??蛻舨煌?,金額也不同。返給客戶的資金也不是用于防止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有的挪用于其他方面。
8.保險利差支出屬預提項目,年末節余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保險利差(紅利)就是壽險公司帶有分紅性質的險種,給予客戶的紅利。每月按壽險公司的精算師計算出來的數額進行預提,記入保險利差支出科目,相應增加其他應付款,并在稅前扣除。而年底實際付給個人的紅利只是很少的部分。大部分還掛在其他應付款。
9.虛列理賠支出。具體分為三種形式。一是關系理賠,支付手續費(回扣)。二是福利理賠。注意審查有無通過向本單位或本單位職工理賠來套取資金列支福利費及以查勘費名義列支差旅費、旅游費。三是費用理賠。看是否有套取資金,用于一些費用開支。對上述問題進行稽查,應重點核對理賠臺賬,對一些理賠金額比較大,或涉及交警、銀行等關系單位或本部門的理賠,還應進一步抽查業務檔案。通過分析金額、有效期、手續、筆跡、發票、圖片、代理人資格、可行性等違規線索來發現問題。同時要加大延伸稽查和外調力度以尋求突破。
(三)政策建議
1.保險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的財稅規定的不一致性加大了監管難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第9條規定,“保險業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边@種提取方法又稱二分之一法。但是財務制度規定,保險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但有條件的保險公司在執行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可按八分之一法(又稱季平均法)、二十四分之一法(又稱月平均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又稱日平均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監會也規定保險業可按保險數據精算結果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至于精算方法,也是指八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稅收政策與財務制度的差異性使得全國范圍內多數大型保險業納稅人都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人為地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這給納稅人以及基層稅務機關日常監管都造成一定困難。
改進建議:完善和修改保險業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使稅法與會計制度以及保監會的規定能相協調,提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和提取的精確度,以符合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2.傭金的稅前扣除政策不合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第2條第2款規定,“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這一政策有以下不合理之處:第一、保險業的保費收入與傭金列支的政策規定不配比。湖南國稅認為,這一規定將導致保險企業將未來可能收不到保費的那部分未能實現的傭金也在稅前扣除了。第二、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按照目前我國保險傭金制度,保險傭金是按月支付的。以壽險公司為例,每月底,壽險公司根據營銷員收取的保費收入計算傭金,次月初支付傭金。對長期險種,傭金支付主要集中在保險期間的前3年,這段時間的傭金率很高,而以后各年的傭金率很低,甚至為零。投保人繳納首期保費后,保險代理人的首期傭金一般為實收保費的30~40%,以后年度每年每份保單領取10元的傭金。若按整個繳費期來計算,傭金支付總額可能不超過5%,但也存在超過5%的可能性,而稅收政策不超過繳費期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規定,在具體操作上很難掌握,執行上基本流于形式而不具有操作性。
改進建議:應針對保險業經營和財務核算的特點,確定合理、便于操作的傭金稅前扣除比例和方法,實行均衡傭金制度,規定具體的傭金稅前扣除依據和比例,便于切實可行的保護稅基。
3.稅法對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取后的用途未作明確規定
稅法規定“保險業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保險業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钡蠖鄶当kU公司(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等)在實際發生賠款支出時,不是先沖減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是即時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以沖減賠款支出。從企業的操作來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不具備準備金的作用,但稅法卻允許在稅前扣除,這造成了企業應納稅額減少的現象。
改進建議:建議在稅法內明確規定各種準備金的用途,特別是保險業的準備金,以規范和明晰企業對賠款損失的稅前扣除問題,避免重復列支費用。
4.保費收入的確認不合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第2條第1款規定,“保險業應按保險合同的全額保費收入計入應稅保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一規定沒有考慮到合同期限較長的保單,可能會因合同約定的繳費期間過長而在后期無法收到保費卻依然要申報納稅的情況。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改進建議:針對保險業保費收入的特點,進一步細化保費收入的確認方法,以增強保費收入征稅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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