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建房征稅的法律依據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吳守軍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目前,不少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城區附近的農村,發動職工或村民以個人集資的形式建造房屋,并對內、對外銷售,也有部分單位利用自有土地以合作建房的方式開發并銷售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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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不少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城區附近的農村,發動職工或村民以個人集資的形式建造房屋,并對內、對外銷售,也有部分單位利用自有土地以合作建房的方式開發并銷售房產,這些行為卻沒有納稅記錄。山東省博興縣地稅局通過分析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現狀,針對農村、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自建房稅收管理盲區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
對銷售自建房是否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博興縣地稅局認真研究了近幾年出臺的房地產行業政策和稅收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就有關單位對此類問題的請示所作批復。他們認為,對銷售自建房征稅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例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同時規定: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呼和浩特市鐵路局向職工銷售住房征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規定,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因此,從法律規定上看,單位自建房銷售給內、外部人員的行為,與房地產開發商開發、銷售行為相比并無本質區別,同屬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應稅行為,應依法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等。盡管國家曾對房改期間按房改標準價、成本價向單位職工出售住房的行為作出免稅規定,但博興縣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已經結束,其自建房應按規定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博興縣地稅局的具體做法是,成立自建房專業管理小組,將原來散布于各分局(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登記、申報、納稅、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根據自建房立項審批、建設、銷售等不同階段,全過程適時監控稅款征繳情況。
同時,建立項目登記臺賬,跟蹤掌握自建房建設進度、房屋預售、銷售、存量變化、收款等詳細情況,及時監管各環節稅收的申報及繳納,并利用契稅征管中獲取的房屋銷售信息,對單位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自建房信息面廣、量大,僅靠地稅部門難以掌控到位,并且自建房信息復雜多樣,單憑手工對比費時、費力,且難以實時更新。為此,該局加強與計劃、土管、建設、建管、房管、農稅等部門的聯動,及時采集相關信息。
同時,推廣使用房地產稅收管理軟件,將各部門提供的信息與建房單位的納稅、發票開具等情況,一并錄入房地產稅源信息數據庫,初步實現了對自建房從立項、審批、建設、房屋預售、銷售、收款等環節的動態、實時監控,管理效能明顯提升。今年1月~6月,該局共入庫自建房稅收832萬元,是去年全年入庫總額的4.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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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呼和浩特市鐵路局向職工銷售住房征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
| 發文日期: |
2005-04-18 |
發文字號: |
國稅函[2005]3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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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善于呼鐵局向職工銷售住房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內地稅字[2005]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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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東省博興縣地稅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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