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建筑行業的復雜多樣和稅收管理員管理不及時或管理層次不夠到位。不可否認,隨著依法治稅的要求越來越規范化、科學化,從客觀上占用稅收管理人員大量的時間,稅收管理員的大部分時間是用來迎接考核檢查、統計上報數據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時間占的比例減少,管理員壓力太大,下不出去,對企業情況了解的太少,很多管理員對自己的管戶去的少,或不去,有事電話聯系,所以經常出現漏征漏管戶問題。二是責任心不強。對企業存在的問題視而不見,或不管不問。不能及時掌握企業簽定的合同、開工的建筑施工項目等。
? ? (二)建筑企業利用“甲方供料”滯納稅款或偷稅問題突出。
? ? 現在不少建設單位(甲方)出于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或由于其他原因考慮,經常自己購買建筑材料,然后供應給建筑單位(乙方)使用,雙方定期對使用的建筑材料進行結算,這就是“甲方供料”現象。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建筑安裝工程不論合同如何簽訂,必須以工程所用的各種原材料、人工工資、其他費用的合計總金額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由于建筑工程項目一般周期較長,有的甚至要好幾年,建安企業一般要在整個工程項目全部竣工完畢,才辦理“甲方供料”價款結算手續,申報繳納營業稅金。而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經實際使用,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使用時繳納稅款,由此造成稅款延遲繳納。還有些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長期不辦理結算手續,使施工企業長期占有國家稅款。更有甚者,少數單位在工程結算支付價款時,由建設單位憑購買建筑材料的原始發票直接入賬,施工單位按差額開具建安發票納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 (三)建筑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流失嚴重。
??? 1、由于建筑材料中的磚、瓦、沙、石采購對象大多是個體私營性質,財務核算混亂,發票提供極不完善。同時,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收入與實際工程進度往往不符,很難確認其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2、目前建筑施工企業直接承擔施工的工程項目不多,大部分企業帶項目掛靠,接受掛靠的大中企業只是名義上的工程承包人,只想收取管理費,而忽略其應履行的代扣代繳義務,造成所得稅計稅依據失真。3、建筑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或轉包人之間計稅收入、費用混淆。實際上,總承包人將一個工程分包給多個分包人以及層層轉包的現象極為普遍,再加上某些工程的特殊要求,總承包人要對分包人或轉包人進行人工技術指導或提供特種設備材料等相關費用,一些承包人就利用這條政策任意扣減分包或轉包營業額,同時還將這些費用在自已的賬內列支,這樣不僅少計了營業收入,而且還多列支了成本費用,造成了所得稅稅款流失。4、建筑企業的工程基本采用項目經理負責制,工程人財物全部由項目經理支配,成本、利潤全部歸項目經理所有。而建筑企業的財務核算大多數不規范,以收到的工程款作為營業收入,以支付給項目經理的賬款為工程營業支出,按公司收取的工程管理費用扣除公司管理機構的正常開支后余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與項目經理之間領取工程款基本上憑白條或內部工程結算單作為支付憑證,而項目經理領款后使用情況沒有合法憑證記載反映,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檢查,最終導致建筑企業的所得稅大部分流失。
??? (四)不同轄區行政爭稅是新時期造成建筑業管理難的毒瘤。
??? 在部分地區,由于財政收入較為緊張,同級行政存在相互之間爭搶稅源的情況。為增加本級財政收入,少數財政部門許諾對不應屬于本級財政收入而在本級財政入庫的外來稅款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即俗稱“引稅”。在這種利益驅動下,導致少數建筑安裝企業通過注冊假建筑企業、簽訂假分包合同、轉開建筑安裝發票形式,在各級稅收預算級次之間相互轉換財政收入。這種行為一方面嚴重擾亂了財政稅收經濟秩序,造成各級財政名義收入很高,實際可用財力非常有限,國家財政收入大量流入私人口袋,助長了腐敗現象的產生;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偷稅行為,少數建筑單位利用分包工程,在總包單位轉出工程收入減少利潤,在分包單位采用稅款體外循環收入不入賬形式偷逃企業所得稅。也有部分建筑企業,虛開建筑企業發票,在享受“轉、引稅”返成的同時,同時也虛增建筑成本,雖然多繳了部分營業稅,但由于營業稅和所得稅稅率之間的巨大差異,造成了所得稅大量的流失,而這種偷稅方式由于要涉及兩個或幾個單位,稅務機關檢查非常困難。
??? (五)對外來企業特別是中小建筑企業管理不到位。
???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對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的固定工商業戶可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將由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這些納稅人在外地承攬工程,只要其不來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那么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是很難掌握其在外地的實際經營情況,而他們由于規模小、建筑工期短,甚至在少量工程款也沒結清的情況下,迅速轉移,當然也很少主動到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接受正常管理,使得這一部分企業所得稅流失較為嚴重,主要表現在一些中、小施工企業。
??? (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建筑工程是建筑業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
???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除個人所得稅外,其他涉稅事項較少,對稅收管理不熟悉。而稅務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很難將其列入管理范圍。少數建筑安裝施工單位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稅收盲點,用收據、白條以及竣工結算單等種種不合法票據收取工程款,偷逃國家稅款。
??? 針對建筑企業上述問題和特點,單純“以票管稅”的征管方法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稅收征管,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采取新的措施。
??? 三、進一步加強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建議
??? (一)強化以人為本的工作思路。近幾年來,隨著信息化建設的不斷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也突飛猛進,但是不管稅收信息化進化到何地步,稅收管理軟件如何先進,人的因素始終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強一線征管力量,讓稅收管理人員把大部分時間用來從事稅法宣傳、調查研究、抓登記申報入庫、納稅評估、稅收檢查、采取稅收措施等等具體的稅收征管工作。安排重點力量抓重點稅源,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同時強化稅收管理員職責,嚴格推行片區責任制,使稅收管理員主動聯系,巡視管理,建立工程作業信息連動,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和基本的資料,及時做好稅法的宣傳與咨詢,督促其及時的辦理各項納稅事宜。做好日常的稅收管理與監督。
??? (二)加強對建筑行業稅收管理,規定建設單位提供“甲方供料”的,建筑企業必須定期與建設單位進行材料價款結算,并按規定申報納稅。對建筑企業不進行結算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按以不列、少列收入和虛假納稅申報方式偷逃稅款進行處罰。
??? (三)除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經營單的外建單位和少數賬證核算規范經審查批準的建筑企業外,在一定范圍內,如全市(含縣區)、全省對從事建筑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普遍實行企業所得稅按一定比例進行預繳,年末匯算清繳。對收取工程款長期掛往來款,不按規定按期結轉收入計算成本、利潤或者用白條和內部結算憑證領取工程款作為經營成本支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料工費憑證的建筑安裝企業,一律視為會計核算不規范,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 (四)嚴格限制建筑分包工程轉開建安發票行為,改變分包工程開票程序和稅款繳納方法,截斷“引稅”渠道。稅務機關可專門印制《建筑安裝分包工程發票》,專項用于建筑安裝分包工程項目,發票的付款單位與承建單位只能是分包工程總包人和分包人。分包工程營業稅款由總包人代扣代繳,稅務機關憑總包人的營業稅款繳稅憑證、分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憑證、分包工程合同、總包人支付給分包人的付款憑證等資料開具建安分包工程發票??偝邪嗽诎慈~開具建筑業專用發票時,憑分包工程發票、分包工程稅票抵扣分包工程稅款。這樣分包工程的稅款主要由總承包人按工程項目繳納入庫,杜絕了少數違法分子利用分包工程合同轉換財政收入預算級次的隱患。
??? (五)建立與建委、財政等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定期交換聯系制度,做到資源共享。在政府統一協調下,建立與建筑監管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使稅務部門能及時掌握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施工、竣工結算等信息。建立與財政機關的信息交換制度和協作機制,對由財政預算負擔的建安工程項目采取由財政部門審核,憑稅務部門開具建筑安裝發票付款和進行結算,從而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特殊單位基建項目管理到位,也使公共財政支出項目的稅收應收盡收。
??? (六)加大稅法宣傳和稅務稽查的處罰力度。一方面有針對性開展稅收宣傳,提高建筑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稅收法制意識;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眾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嚴厲打擊建筑安裝業的偷稅行為,又要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重大的稅收違法案件要及時進行公開曝光。要通過稅收稽查行為,增大納稅人包括經濟成本和信譽損失成本在內的偷稅成本,從而促進建筑行業稅收的良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