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資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達到了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因而,對其籌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現實意義。尤其是在現代經濟中人們的收入形式多樣化,為個人所得稅的籌劃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勞務報酬實際上相當于適用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具體稅率見附表)。
由此可見,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同時,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又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而在有些時候將這兩種收入合并就會節約個人所得稅,因而對其進行合理的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籌劃,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義及相互的區別。
工資、薪金所得,指的是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或者被雇傭而取得的各項報酬,是個人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而勞務報酬是指個人獨立地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具體范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較為明確的界定。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而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
案例1
茂森2000年4月從單位獲得工資類收入400元。由于單位工資太低,茂森同月為維佳電子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當月報酬為2400元,茂森繳納了320元的個人所得稅。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茂森覺得自己繳稅太多,詢問有沒有辦法少繳一點稅?
分析1
如果茂森與維佳電子公司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應分開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茂森工資、薪金所得400元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800元,不用納稅。勞務報酬所得2400元應納稅額為:
?。?400-800)×20%=320(元)。
分析2
如果茂森與維佳電子公司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維佳電子公司支付的24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2400+400-800)×10%-25=175(元)。
如果茂森與維佳電子公司建立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其每月可以節稅145元,
一年可以節稅145×12=1740(元)。
這種節稅方法原理在于應納稅所得額較少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關鍵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須屬于工資、薪金收入,而劃分的標準一般是個人和單位之間是否有穩定的雇傭關系,是否簽訂有勞動合同。
案例2
朱旺是一高級工程師,2002年5月獲得愛可信電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62500元。
分析1 如果朱旺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繳納所得稅額為:
?。?2500-800)×35%-6375=15220(元)。
分析2 如果朱旺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該項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62500×(1-2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朱旺與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他可以節省稅收2220元。
兩項收入分別計算。在兩項收入都較大的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能節稅。
案例3
劉芳2002年7月從公司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該月劉雅芳還獲得鐵道工程設計院的勞務報酬收入40000元。
分析1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應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