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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晉檢二部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王善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021980********,**族,大學文化程度,系福建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福建省*甲貿易有限公司、福州市*甲貿易有限公司、福州市*乙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宿舍**號**單元。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5日經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黃玉元,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21969********,**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住福建省連江縣**鎮**村**號。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善文、黃玉元及同案人林某甲、黃某甲(均另案處理)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王善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3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其間,本院依法分別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6日退回補充偵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14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015年2月,同案人羅某甲(已判決)與“黃某乙”(另案處理)合伙,購買了福州市晉安區**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后更名后為福州市晉安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并用買來的羅某乙和林某乙身份證掛名法人代表和股東,再雇傭梁某某到稅務機關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2015年4月至10月期間,同案人羅某甲通過同案人林某丙、王某甲(均已判決)等人的介紹,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利用福州市晉安區**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多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
2015年4月至6月,因福建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缺少進項發票,被告人王善文通過同案人林某丙介紹,讓*A公司為*B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發票稅額達326958.3元人民幣,已抵扣稅款326958.3元人民幣。
根據福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關于福州市晉安區**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稅務鑒定》,*A公司開具給*B公司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定性為無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B公司于2018年已補繳全部稅款、繳納滯納金。
2、福州市*甲貿易有限公司、福州*乙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甲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乙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丙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甲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丁貿易有限公司、福建*戊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己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甲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福建省*乙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丙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丁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庚貿易有限公司、福州**傳媒有限公司、福建**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福州*甲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福州*乙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共19家公司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團伙企業,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從團伙外企業取得手機、冷凍水產品、啤酒等物品的巨額進項發票,后通過19戶團伙內企業開具紅藍對沖發票,進行洗票后,再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達323200597.9元,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額達50241043.16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王善文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黃玉元及同案人林某甲、黃某甲等人介紹,以福州市*甲貿易有限公司、福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丙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己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丁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乙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甲貿易有限公司、福州*甲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名義向福建**實業有限公司、福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福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福建**鞋業有限公司、福建**集團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6份,稅額合計1497765.97元,王善文以開票金額的8%-9%收取開票費。經查實:
(1)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同案人林某甲在明知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介紹福州**鞋業有限公司李某某從被告人王善文處取得以福建*甲貿易有限公司名義開具的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48025.5元,稅額合計123217.37元。上述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
(2)2016年11月,同案人黃某甲介紹福建**信息技術公司的高某某從被告人王善文處取得以福建省*辛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壬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丁貿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義開具的4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908080元,稅額合計51400.84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后經稅務機關通知,做了進項轉出。
(3)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黃玉元在明知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介紹福建**實業有限公司的胡某某從被告人王善文處取得以福州市*甲貿易有限公司、福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丙貿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義開具的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798653.30元,稅額合計114350.4元。被告人黃玉元從中按開票金額的2%賺取中間介紹費。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后經稅務機關通知,做了進項轉出。
(4)2018年4月,被告人黃玉元又介紹福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胡某某從被告人王善文處取得以福州市*甲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具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305642元,稅額合計44409.5元。被告人黃玉元從中按開票金額的2%賺取中間介紹費。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后經稅務機關通知,做了進項轉出。
(5)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黃玉元介紹福建**集團有限公司的陳某甲從被告人王善文處取得以以福州市*甲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丙貿易有限公司、福州*甲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義開具的7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179479元,稅額合計1164387.86元。被告人黃玉元從中按開票金額的2%賺取中間介紹費。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后經稅務機關通知,做了進項轉出。
認定上述事實的的證據如下:
1、書證:國家稅務局福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榕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在逃人員信息登記、撤銷表、戶籍證明、人口信息、死亡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同案人刑事判決書、接受各企業證據材料清單、取保候審人資格審查表等相關保證人資料、銀行明細、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股東決定、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處罰材料及相關證據資料、發票清單、發票復印件、關于請求協助查詢福州*乙貿易有限公司等19戶企業賬戶和鄭某某等個人信息的函、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稽查局關于回復福州*甲貿易有限公司等19戶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補充調查的函、國家稅務總局福州稅務局稽查局關于回復信息化戰法19戶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補充調查的函、國家稅務局福州市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榕稅重審決字第〔2019〕4號審理意見書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張某甲、高某某、李某某、趙某某、鄭某某、余某某、劉某某、陳某甲、阮某某、鄒某某、蘇某某、張某乙、黃某丙、葉某某、王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程某某、宋某某、翁某某、孫某某、潘某某、張某丙、王某丙、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鄢某某、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善文、黃玉元及同案人林某甲、黃某甲、林某丙、羅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福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關于福州市晉安區**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稅務鑒定》;
5、其他材料:情況說明、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
6、審計報告:福建海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閩海財審(2020)第369號審計報告。
二、拒絕執行判決、裁定
根據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被告人王善文、福州**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朱某某借款本金10922000元,判決利息15438887元,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1741240元,案件受理費104344元,執行費78330元。2016年12月12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善文、王某丁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但被告人未到庭處理并申報財產,長期躲避,所欠巨款債務至今分文不還。2018年6月14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王善文實施司法拘留,王善文知曉晉安法院已經對其司法拘留,繼續躲避、抗拒執行。被告人王善文明知應償還債務,卻在該案執行期間有大量經營活動獲利,多次藏匿、轉移收入和其他財產,惡意規避、對抗執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2018)閩0111執恢318號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明細、執行案件立案登記表、執行案件立案審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申請書、申請材料接收單、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關于被執行人王善文、被執行人福州**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丁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罪的情況說明及王善文、王某丁公司基本情況及營銷額、流水、執行標的結算單、晉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中院、高院裁定書、晉安區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懸賞執行申請書、懸賞執行公告、執行裁定書、搜查令、拘留決定書、**醫藥公司證明、藥品圖片、協助調查函、**醫藥公司回復函、執行筆錄、申請報告、調查取證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稅務登記表、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銀行明細;
2、證人證言:證人林某丁的證言;
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善文的供述及辯解;
5、審計報告:福建海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閩海財審(2020)第370號審計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善文、黃玉元違反國家稅收管理規定,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被告人王善文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累計達1824724.27元人民幣,數額較大,被告人黃玉元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累計達1278738.28元人民幣,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善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善文在判決宣告前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黃玉元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寧偉
檢察官助理:楊銘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善文現羈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黃玉元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七十四冊。
3.量刑建議書三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來源:中國檢察網
華稅短評
近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了一起虛開案件的起訴書。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通過開具紅藍對沖發票進行洗票,再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收取手續費被檢察機關起訴。在如今大數據監管的背景下,紅字發票的異常開具早已成為稅務機關的關注點。在企業經營中,只有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才可開具紅字發票。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超過180天認證期限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無法再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但是如果按期抵扣了,則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將沒有時間的限制。銷售方或購貨方都可以視情形提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申請,并向稅務機關索取通知單。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紅字沒有上述的限制,地方性的規定也少有參照專用發票的處理方式,基本上企業視經營情形自行處理開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