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停業逃稅算不算偷稅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個體工商戶王某于2006年6月份在繳清上月應納稅款后,以鋪面裝修為由,向國稅辦稅服務廳辦理了停業登記手續,申請停業兩個月。于8月份,國稅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業戶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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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體工商戶王某于2006年6月份在繳清上月應納稅款后,以鋪面裝修為由,向國稅辦稅服務廳辦理了停業登記手續,申請停業兩個月。于8月份,國稅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業戶屬假停業。稽查機關經調查核實,該業戶確系假停業,并且王某本人也供認不諱。對王某虛假停業行為是否應當按偷稅處理?
??? 稽查人員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偷稅。其理由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偷稅應具有以下特征:1.行為主體是納稅人,即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2.行為主體實施了偷稅行為。偷稅行為人是通過以下手段來進行偷稅: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后,仍拒不申報的行為;第四,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在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上述所列的幾種手段,納稅人可能單獨使用,也可能同時使用幾種偷稅手段,只要具備上述手段之一,才可能構成偷稅。從偷稅概念的表述來看,該概念用列舉的方式窮盡了構成偷稅行為的所有手段(概念的表述中沒有使用類似“等等”的字眼),表明構成偷稅的行為只能是采取這四種手段的一種或幾種,對除此以外的其他行為不能看作是偷稅行為的手段。而王某并未采取這四種手段中的任何一種,所以,不構成偷稅,對王某的行為造成少繳稅款的事實,稅務部門只能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先向其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如王某在限期內仍未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方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即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法理分析: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二條規定: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即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雖然(法釋[2002]33號)是針對《刑法》偷稅概念的解釋,但《刑法》中的偷稅與《稅收征管法》中的偷稅概念應當是一脈相承,對(法釋[2002]33號)偷稅的解釋也同樣適用于稅務機關對偷稅的認定。在稅收實踐中,對實行“雙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一般是實行“以繳代報”,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即為未按規定申報。筆者認為,王某辦理停業(屬于假停業)手續后發生的納稅行為并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所以,對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王某應申報未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除追繳其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外,應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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