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購置固定資產的利息支出記入財務費用偷逃所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1.案例簡介: 1998年4月,稅務人員在對某企業1997年企業所得稅進行結算時,發現該企業1997年 財務費用 支出較1996年和1995年有較大增長,增長比例達30%。因此決定對其財務費用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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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例簡介:
??? 1998年4月,稅務人員在對某企業1997年企業所得稅進行結算時,發現該企業1997年“財務費用”支出較1996年和1995年有較大增長,增長比例達30%。因此決定對其財務費用明細賬進行審查,發現財務費用增長迅速的主要原因在于利息支出過大?;槿藛T于是調閱了“長期負債”、“短債負債”賬戶,對每筆利息支出的對應關系進行了核實。發現該企業曾從銀行獲得一筆200萬元的貸款,用于新生產線的引進與安裝。該企業1996年將此項貸款利息25萬元記入了“在建工程”,而1997年卻將貸款利息25萬元計入了“財務費用”。?
??? 2.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
???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以獲得的長期借款、長期債券等方式進行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購置安裝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或計提的利息支出應記入購建資產的價值。資產交付使用后,借款尚未到期,所應支付的利息或計提的利息支出可以記入“財務費用”。因此該企業
??? ①在設備安裝期間的賬務處理應為:
??? 借:在建工程?
????? 貸:長期借款——利息支出
??? ②設備安裝、購建后,直至償還借款期間的利息支出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 貸:長期借款——利息支出
??? 記入“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只能在竣工后轉入“固定資產”通過折舊攤銷,而不能一次性列為“財務費用”。
??? 該企業在明知應作何賬務處理的情況下,故意將利息支出列入“財務費用”是明顯的偷稅行為。除了補交8.25萬元(250000×33%)的所得稅稅款以外,根據原《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還應處以所偷稅額2倍的罰款。
??? 3.賬務調整。
??? 借:在建工程??? 250000
?????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0000
???
??? 借:所得稅82500
?????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82500
???
??? 借:利潤分配——稅收罰款??? 165000
???????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82500
????? 貸:銀行存款??? 2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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