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貨物銷售給關聯公司再加價銷售是否符合稅法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問:甲公司與A集團合資,成立乙公司,A集團投資比例為80%。乙公司生產場地為租用甲公司車間,甲公司將產品賣給乙公司,乙公司進一步加工后對外銷售。A集團無收入,所以,賬面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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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公司與A集團合資,成立乙公司,A集團投資比例為80%。乙公司生產場地為租用甲公司車間,甲公司將產品賣給乙公司,乙公司進一步加工后對外銷售。A集團無收入,所以,賬面虧損;乙公司有利潤,需交納所得稅?,F在,甲公司將賣給乙公司的產品,開增值稅發票到A集團(為一般納稅人),再由A集團加價后,開增值稅發票到乙公司。購銷合同、實物交接驗收單據、資金結算等方面與發票相適應,都是經A集團再到乙公司的;但實物轉移是直接從甲公司到乙公司的。這樣的操作結果,彌補了A集團的一部分虧損(相當于A集團對乙公司的管理成本),乙公司少交了所得稅。請問,這樣的操作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答復:①先說關于乙公司與甲公司、A集團的關系。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乙公司顯然與甲公司,尤其是A集團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因此乙公司與甲公司、A集團應當屬于關聯企業。
②再說三企業之間銷售貨物的操作方法是否符合稅法規定?!镀髽I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我對這條規定的理解是,稅法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來往形式(方式)并無特別限制和規定,主要強調的是“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您所提出的這種銷售方式無可非議,關鍵是要看在貨物流通過程中實行的是什么“價格”,是否是“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關于“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因此,三企業之間銷售貨物的過程中,如果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的業務往來,就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否則就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對于因此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總之,根據稅法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的核心問題不在于形式(方式),而在于“價格”。故,只要前述操作方式在定價上不存在稅法規定之情況,就是合法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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