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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業基本情況
??? 大連某機電物資經銷處是集體企業,成立于2000年4月份,經營范圍機電、五金、物資等,屬于商業企業,經營品種多達四、五十個,是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其經營場所是租用的,年租金7..5萬元,面積100平方米,另租用一個倉庫,年租金1萬元。
二、案件分析
??? 稅收狀況:2000年5至12月份收入1487356.35元,成本1321341.37元,經營利潤16元,銷項稅額252850.37元,進項稅額237857.87元,應交稅金59320.64元(予交)。
??? 報表分析:該經銷處成立于2000年4月,但卻無實收資本。商品銷售成本采用12-13%的比 例由商品銷售收入倒擠而來,沒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進行正常核算,而是采用倒擠法。?
帳簿分析:該經銷處沒有設置“庫存商品”明細帳,這與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的核算要求是不相符的,對于一個商業零售企業無法正確核算商品的領、用、存情況和成本情況。企業帳面出現大量現金購貨和往來而企業的供應商是比較固定的(上海、浙江)規模比較大,產品系列化的企業。頻繁的大量的現金購貨現象不正常。
??? 基本面分析:企業全年純利潤4.39萬元,而企業全年的租賃費用8.5萬元。這些費用在帳簿中沒有列支,有些不可思議。
三、案件的稽查實施
我們針對有關對企業的了解和對上述分析所得出的有關疑問,首先要求企業提供其成立時的驗資報告,庫存商品的明細及盤點明細,有關房屋租賃合同。對企業目前帳面的記載進行稽核。在檢查的過程中我們又發現企業以下疑點:
1、所租賃的房屋是一大一小相互獨立的兩個屋,給我們的感覺是他們的業務是相互獨立的,我們注意到相互之間并不往來和交流,詢問企業了解情況,回答是在一起核算。
2、我們正在檢查的過程中,發生銷售貨物收取現金,不開小票,在自備的日記本和備課本上記錄的現象。
3、隔壁小屋銷售的沈陽出產“長征”牌三角帶及上海產的“日立”牌電鉆等商品在帳簿上記錄銷售數量很少且只有銷項稅額而無進項稅額。
??? 我們立即將營業員記錄的日記本、備課本拿來,發現上面記載從2000年初到我們檢查時的有關銷售情況。根據這些內容與企業帳簿、憑證進行核對,發現這些收入根本沒有走帳。我們又將隔壁小屋銷售三角帶、電鉆、大螺絲的有關記錄22本取到,發現記錄收入、稅金、進銷貨情況,經查實小屋的情況是這樣:三個個人分別承包銷售,每年每人上繳給老板7000元,若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按開具的全部收入的8%收取手續費,不開具發票的收入全部都沒有走帳。經過我們仔細核算兩個房間2000年共計未走帳收入600000元。
四、案件的處理結果
??? 我們根據該經銷處的違法行為、情節和采取的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此案件定性為偷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補征增值稅23076.9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征管法〉第二十條及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課征滯納金5123.0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課征滯納金415.38元,滯納金合計5538.4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其偷稅行為給予所偷增值稅0.5倍的罰款,罰款額1153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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