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占比是看“當年發生額”還是“三年合
來源:明稅 作者:明稅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13
摘要:對涉稅法律服務市場的專注與精耕,是明稅區別于其他綜合型律師事務所和專業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優化的稅務方案是明稅的專業追求。 近期,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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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稅法律服務市場的專注與精耕,是明稅區別于其他綜合型律師事務所和專業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優化的稅務方案是明稅的專業追求。
近期,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是看享受稅收優惠當年的比例,還是當年及前兩年的三年合計數比例”,存在著爭議,具體的執行口徑有待明確。
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和評估三年以來《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實際執行效果,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發布了修訂后的《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其中包括了重新設置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針對研發費用占比所產生異議的處理規定,表格中設置了三年研發費用合計數占銷售收入比例這一欄,再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留存備查材料包括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由此,有部分稅務機關及企業認為,本年度能否享受高新優惠,研發費用占比指標要看三年的合計數。
本年度需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的包括2015年、2016年、2017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那么是否這三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占比均要按照三年的總和數?根據24號公告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以下簡稱203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即“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203號文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留存備查材料包括本年度的研發費用歸集明細表”。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機關應允許2015年度按照老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年度研發費用比例達標即可享受稅收優惠,2016和2017年度按照新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按照三年研發費用比例達標享受稅收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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