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保險會計大變革,新保險合同準則實施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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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昨日文章深度解讀財政部新發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下文簡稱“新準則”),本文將探討新保險合同準則對保險公司管理的影響,分析實施難點,并提出應對策略。 一、新準則對保險公司管理的影響 會計報表是對企業經營結果的反映。盡管會計準則理論上不會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策略,如同形式對于實質的反作用,會計準則也會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一定的影響。新準則的很多原則規定是基于風險定價的原理,比如要求保險公司在計算履約現金流量時考慮現金流量的概率加權的無偏估計,其計量原理與風險中性計算投資保證成本是一致的;新準則要求履約現金流量中考慮非金融風險的調整,需要運用必要的統計方法,比如在險價值,尾部期望法等;新準則要求保險公司根據盈利性進行保單分組,降低了盈利和虧損保險合同組之間的補貼。保險公司廣泛應用風險定價體系,將會改變現有的產品評價和管理體系。下文將從三個方面重點分析: 對主要經營指標的影響 新準則下,保險公司的報表披露更加精細,財務報表中將披露收入和利潤的構成、新單的合同服務邊際。結合上市公司目前年報中披露的內含價值和一年新業務價值等等,報告使用者可以通過這些披露信息對公司的戰略、運營效率、投資水平有較為充分的理解。
新準則將以“保險公司的運營模式”來解析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公司需要在戰略層面重新審視收入、價值和規模的再平衡,而不再是價值和規模的二元平衡。例如高保障類產品對收入和價值的貢獻都很明顯,但資產規模小;而規模貢獻大的產品,由于存在較高的儲蓄成分,保險服務收入大幅低于保費,投資保證高的產品在經無風險利率折現后還可能成為虧損合同。因此,保險公司需要明確自身優勢,例如渠道優勢、運營優勢、投資優勢等,確定清晰的盈利模式和利潤來源,并且在新準則下做好股東預期,讓管理層充分理解戰略落地后的財務報表展示。 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負債表管理 新金融工具準則和新保險準則下財務報表結果受到市場利率波動的影響將大幅提高。特別是壽險公司,由于負債久期一般都長于資產久期,當出現利率長期下行的情況,經濟意義上的久期錯配將直接反映在財務報表中。 雖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負債端的其他綜合收益的會計選擇權,在利潤表層面管理凈利潤的波動幅度,但是凈資產的波動卻不可避免。在新準則下,凈資產也將是股東所關注的重點指標,會影響股息的派發以及投資者的信心。新準則下,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包括了財務報表波動性的管理,尤其是資產負債表的管理。保險公司需要在戰略資產配置、風險管理等環節充分考慮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新業務確認時點的影響 新準則中規定合同的初始確認時點應為責任期開始日、首付款到期日或實際收到首付款日,以及發生虧損日的三者孰早,所以對于國內的開門紅業務,合同的初始確認日很可能在保險費繳納的時間而不是約定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舉例如果投保人在十二月份繳納了保費而且通過了核保,保險責任在次年的一月開始生效,保險公司需要在十二月份對保險合同進行確認,而不是次年的一月。這就導致大量的新保單所帶來的合同服務邊際在會計口徑上被歸屬于簽發當年的新業務。這與監管和行業目前慣常的保費統計產生差異,也與目前上市公司年報中披露的新業務價值確認時點產生差異,更進一步還可能影響公司的考核指標等,雖然初始確認時點的差異對利潤表影響不大,但對于披露指標的一致性問題可能會對行業銷售策略產生一定影響。 二、實施難點 對于A+H的上市保險公司,執行新準則的時間是2023年1月1日,與保險合同國際準則(IFRS 17)是同步的。其他公司推遲三年,即從2026年1月1日開始施行,也可以提前執行。從目前保險行業實施IFRS 17的經驗來看,新準則的實施在管理方式、系統、數據等諸多方面存在著挑戰和難點,其中重要原因是目前保險行業的數據和財務系統的組織形式與準則要求存在巨大差異,改造的成本比較大。 浮動收費法 作為新準則特別規定負債計量方法,浮動收費法在計量概念上引入較大變革的同時,也對計量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戰。 在過渡日的處理中,公司需評估基礎項目的公允價值,并且能夠核算歷史股東分紅或從基礎項目中所領取的金額。這對于公司的歷史數據可追溯性提出了挑戰。 浮動收費法的適用性判斷過程中,從定性的角度,公司相關賬戶的資產需滿足“清晰可辨識”的要求,對賬戶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定量的角度,需證明公司將基礎項目的公允價值收益中“較大份額”分配給保單持有人,并且保證分配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中,“較大份額”會隨著基礎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而變動。 在后續計量過程中,需清晰核算每一期基礎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基礎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也將影響負債的計量。這也對公司的資產估值能力和資金劃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保險 新準則的再保計量需要在一定程度依賴于所對應的保險合同的計量結果,例如對應的保險合同為虧損合同時,將對應保險合同組確認的首日虧損中分出的部分,在初始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對再保險合同與所對應的保險合同之間的對應關系梳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保險合同中,通常會對贖回以及費率是否保證進行約定。再保條款可能并不相同,這也使得再保險合同邊界的確定更加復雜。另外,公司需要對未來會納入同一再保合同的新對應保險業務進行預測,預測假設也會對財務結果產生影響。而現行準則中,則無需這一預測假設,這也對公司的假設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現行實務下,再保險的評估較為簡單。因此很多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再保業務數據的信息內容以及顆粒度通常較為有限。在新準則下,再保險保單的信息、理賠數據的質量、賬單結算的時效性等,都會影響評估結果。因此再保完整評估流程的實現對于數據與流程的要求較現行準則顯著提高。 除上述以外,再保險合同的復雜性,例如純益手續費的計算規則等,都需要在模型中根據約定進行處理。這也都導致了新準則下,再保合同從數據、流程以及模型處理中,都較現行準則更具有挑戰性。 系統 從系統搭建角度來看,對比現行準則下的運行系統,新準則要求搭建的系統將會要求財務和精算技術的充分融合,重構財務和精算相結合的數據平臺。數據平臺將對多個數據源的數據進行抽取、存儲、處理,并通過模型進行計算,轉換成會計信息,并要確保財務的賬務處理與精算計量處理的源數據是一致的。 同時,也會給企業的核心業務系統、精算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報表系統等現有系統的功能及流程帶來較大的改變,塑造出全新的保險會計信息體系。由此,在數據顆粒度,生成財務報表的形式等方面也都發生了變化。
數據 如前所述,新準則所規定的許多會計原則,導致基礎數據的要求大幅提升。保險公司目前數據管理和組織方式與新準則的要求存在差異。比如,投資成分、合同的合并、保單分組、初始確認等會計信息,目前保險公司并不存儲這樣的信息。 ——保單層面信息 由于新準則的計量模型復雜,所以需要收集更多的保單層面信息來預測合同組層面現金流,例如合同組標識、是否參與累積生息、保單狀態信息、對應再保合同組等。另外保單初始確認時點與現行準則也不盡相同,需考慮收到首次保費時點、責任開始時點等關鍵時間點,所以需從核心系統采集相應數據; ——實際現金流 由于投資成分的會計處理與保險成分不同,所以需要將每筆實際賠付拆分為投資成分和保險成分,對于拆分邏輯復雜的產品,例如年金險,拆分過程還是較為復雜的; ——歷史保單數據 銜接規定提供三種方法來重塑新準則下的過渡日資產負債表,不同的追溯調整方法對于開賬日的合同服務邊際計算將產生較大影響。一般而言, 對于盈利性較高的產品,采用公允價值法計算得到的合同服務邊際可能會大幅低于(修正)追溯調整法。但是(修正)追溯調整法對于過渡日前的歷史數據要求極高,需要逐保單的保單信息和實際現金流,所以公司需要在獲得更高的過渡日合同服務邊際和挖掘歷史保單數據所需付出的努力間尋找平衡點。
人力 新準則的實施,除了在方案復雜程度、系統改造等方面為保險公司提出更高挑戰外,公司的人才儲備也同樣重要,特別是財務、會計、精算、IT等重要部門需要專職人員深度參與,特別是一些中小公司,在現行的核算流程中,人手已經相對缺乏,很難再有額外人力能夠參與和學習新準則,所以公司應該在人力儲備上提前布局,即要內部挖潛或從市場招聘有實施經驗的人員。 三、新準則實施策略 不同的保險公司實施新準則的策略上會有較大的差異,主要的考量點為: 業務復雜程度 新準則在計量模型、數據需求上具有較高要求,對于產品復雜、業務場景多樣的保險公司,需要在技術方案、系統升級、數據改造中付出更多的人力和成本以滿足準則要求,也意味著應該更早著手準備新準則的實施。 財務影響 過渡至新準則的財務影響主要體現在期初數的準備上,如果公司開業時間短、存量業務的盈利性并不高,可以考慮采用公允價值法計量過渡日合同服務邊際,這會大大簡化對歷史數據探查和數據整理的工作。 成本考慮 成本是各保險公司實施新準則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主要花費在于搭建數據平臺、建立子賬系統、改造精算模型,以及聘請實施顧問的費用。目前來看,保險公司可以在某些環節通過簡化需求找到價格可控的采購標的,但是具有實施經驗的實施人員或咨詢顧問勢必成為稀缺資源。 人員考慮 成立新準則實施小組,借調關鍵部門成員,進行系統的培訓,為實施上線做好知識儲備。 綜上所述,除了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保險公司需要在2023年同步執行新準則和IFRS17,大部分國內保險公司距離新準則施行還有五年左右的準備時間。考慮到計量復雜程度、系統和數據的實施難度,保險公司應提早布局新準則,從經營戰略、系統和數據規劃、知識儲備、人才儲備上占有先機,可以為后續的實施工作留有調試、優化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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