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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2016年12月20日,甲方(買方)遠鵬電氣公司與乙方(賣方)廣東迪控公司簽訂《采購合同》。雙方約定:遠鵬電氣公司向廣東迪控公司購買共補電容、電抗各1套,數量339臺,單價1650元,含稅價格合計559350元(17%增值稅);甲方預付30%,待送電檢驗合格后30日內付清余款;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出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甲方有權延遲付款,且甲方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乙方于2017年1月5日將貨物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甲方需在2016年12月29日前支付預付款,如延遲付款,乙方在收到預付款后第二天安排發貨,節假日除外);甲方應在貨到3日內進行驗收,如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或者退貨;甲方無故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
2017年3月18日、3月20日,遠鵬電氣公司分別簽收廣東迪控公司供應的共補電抗、電容各339臺。
同年3月16日、9月1日,遠鵬電氣公司分別向廣東迪控公司支付貨款167805元、10萬元,共計267805元。
同年3月27日,遠鵬電氣公司收到廣東迪控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張,價稅合計168300元(稅率17%)。
同年11月30日,廣東迪控公司委托律師事務所向遠鵬電氣公司發送《律師函》,催要電容電抗貨款291545元。12月3日,遠鵬電氣公司簽收上述函件。
另查一,訴訟中廣東迪控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遠鵬電氣公司銀行賬戶存款30萬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與不足額部分相同價值的財產,并支付保全受理費2020元。2018年2月1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6650號民事裁定書予以準許。
另查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庭審中,廣東迪控公司表示:遠鵬電氣公司僅收到168300元發票就向廣東迪控公司付款267805元,可見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際變更了《采購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即遠鵬電氣公司付款不以廣東迪控公司開具發票為前提。遠鵬電氣公司否認變更《采購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稱系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在未收到發票的情況下付款。
一審法院觀點:
廣東迪控公司與遠鵬電氣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恫少徍贤芳s定遠鵬電氣公司應在貨到3日內進行驗收,待送電檢驗合格后30日內付清余款。訴訟中遠鵬電氣公司確認于2017年3月20日簽收《采購合同》項下全部貨物,亦認可已付款金額為267805元,現無證據證明遠鵬電氣公司曾向廣東迪控公司提出過任何質量方面的異議,則遠鵬電氣公司欠付廣東迪控公司的貨款金額為291545元。
關于遠鵬電氣公司主張的應予扣除的增值稅稅率變化導致的貨款差額?!恫少徍贤芳s定的貨款金額包含17%的增值稅稅率金額,訴訟中雙方認可自2018年5月起稅率自17%減少為16%,則針對遠鵬電氣公司尚未付款且廣東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稅發票部分貨款,遠鵬電氣公司有權要求扣除相應稅率變化導致的貨款差額。遠鵬電氣公司的相應答辯意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信。經本院核算,廣東迪控公司應向遠鵬電氣公司支付貨款288629.55元(291545元-2915.45元)。
上訴人遠鵬電氣(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遠鵬電氣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廣東迪控公司應向遠鵬電氣公司開具391050元發票,遠鵬電氣公司七個工作日內支付尾款288629.55元;2.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廣東迪控公司承擔;3.要求判令廣東迪控公司履行先開發票的義務。事實與理由:根據《采購合同》第二項第三條:乙方需在甲方付款之前向甲方出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甲方有權延遲付款,且甲方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2017年9月1日,遠鵬電氣公司向廣東迪控公司支付10萬元貨款,廣東迪控公司收到貨款后至今尚未開具發票,故遠鵬電氣公司對先付款后開發票產生質疑,根據2018年5月1日稅率自17%減少為16%,要求廣東迪控公司返還1%稅點即1000元,對此請求法院協助遠鵬電氣公司督促廣東迪控公司先開具相應的發票,金額為391050元。
廣東迪控公司針對遠鵬電氣公司的上訴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遠鵬電氣公司的上訴請求。1.遠鵬電氣公司在一審階段沒有提出反訴,故一審法院就廣東迪控公司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2.涉案發票已在2017年7月11日開出,但是遠鵬電氣公司一直拒收發票,廣東迪控公司在一審時提交了QQ聊天記錄,已經按遠鵬電氣公司的請求開具發票,但遠鵬電氣公司認為自己還沒有能力付錢,讓廣東迪控公司暫時不要郵寄發票,而且現在該發票也是可以入賬的。廣東迪控公司向稅務部門了解過,只需遠鵬電氣公司向稅務部門特別申請,還仍然可以作為舊的商業合同的發票進行入賬與抵扣。3.遠鵬電氣公司惡意拖欠貨款,并非是不給開具發票的原因,廣東迪控公司不斷通過QQ聯系遠鵬電氣公司并催討貨款,另,在2017年向遠鵬電氣公司發了律師函,一審時遠鵬電氣公司也認可收到律師函,廣東迪控公司通過律師函催討貨款時,遠鵬電氣公司也是避而不見的態度,沒有提出發票的問題。廣東迪控公司向法院起訴后至今,遠鵬電氣公司從來沒有主動協商返還貨款,還拒簽法院的文件,導致本案一直無法送達。一審開庭時,廣東迪控公司愿意和解,但一審作出判決后,廣東迪控公司主動聯系遠鵬電氣公司進行協商,但遠鵬電氣公司一直都沒有給出方案,說沒有錢。因本案已作訴訟保全,將遠鵬電氣公司的錢扣在銀行,但遠鵬電氣公司還是不配合,拖到最后還提出了上訴。所以廣東迪控公司認為本案不是發票的問題,發票僅僅是借口。廣東迪控公司在上個月也把相關發票郵寄給遠鵬電氣公司,快遞單上明確記載是發票,但遠鵬電氣公司一看到是發票就將快件拒收,廣東迪控公司認為遠鵬電氣公司是惡意拖欠貨款,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4.廣東迪控公司認為一審判決扣款1%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稅金多扣了,不計利息也是錯誤的,但廣東迪控公司為了盡快解決問題避免訴累,所以沒有上訴。
爭議焦點: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是遠鵬電氣公司支付288629.55元貨款是否以廣東迪控公司交付391050元發票為前提。
二審法院觀點: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辟I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主要合同目的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和支付對價,而開具發票并非是買賣合同的主要義務和目的,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成為買方拒付貨款的先履行抗辯權;其次,根據在案證據,廣東迪控公司確有未按約定期限向遠鵬電氣公司交付增值稅發票的行為,一審法院以此作為考量遠鵬電氣公司延期付款的理由及不予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依據,充分考慮了合同約定與合同主要目的;最后,廣東迪控公司二審期間提交的郵件回執單及遠鵬電氣公司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顯示,廣東迪控公司曾向遠鵬電氣公司交付了30余萬元的發票,但遠鵬電氣公司未收取,因此,可以認定廣東迪控公司完成了交付發票的義務,遠鵬電氣公司無故拒收發票,應當承擔不利后果?,F遠鵬電氣公司又以廣東迪控公司支(交)付發票為付款前提,顯然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明稅觀察
《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開具時間的要求:“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明確要求發票開具的兩個條件是:對外發生經營業務和收取款項。
在實際的經濟交易中,“先開票后付款”已成為雙方交易管理,付款方往往以入賬為由,要求收款方先為其開具發票掛賬,然后再付款。但是“先開票后付款”是屬于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主要合同目的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和支付對價,而開具發票并非是買賣合同的主要義務和目的。因此,購買方不得以未取得發票為由拒付賣方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