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糾紛案爆出商貿企業借道外貿綜合服務
來源:扒開稅霧 作者:胡曉明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為支持進一步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出口服務優勢的國稅總局2014年第13號公告要求: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一...
|
為支持進一步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出口服務優勢的國稅總局2014年第13號公告要求: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一定條件的,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但是在實務操作中,不少小型商貿企業和外貿SOHO由于其自身不是生產企業,就是通過附件所附案例的代理出口退稅模式或與該案類似的模式做生意。而自2017年11月起施行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退稅新政策,大大增加了這類違規退稅模式的成本,這也是目前外貿綜合服務業務較少的重要原因。
?
該案雖然是一個服務合同糾紛案,但其判決書將商貿企業借道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違規退稅模式介紹得一清二楚,值得細細品味!
?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二審法院認為,商貿企業亞海公司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福建一達通公司簽訂案涉《外貿代理出口服務協議》,服務事項系包含《出口服務委托函》所確認的委托一達通公司為翔升公司的貨物出口提供通關、退稅、退稅融資、外匯等內容,與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關于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所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業務范圍相符。由此可見,該二審法院并不認可違規退稅一說。同時,筆者也注意到,在類似案件中,存在與上述二審法院意見相左的觀點。某二審法院認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與生產企業簽訂的供貨合作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雖然,與國外買家簽訂外貿合同的是外貿公司而非生產企業,這與國稅總局13號公告的要求不符,但是,國稅總局13號公告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而是一份管理性文件,違反該管理性文件的規定,國稅部門可以對違反者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并不導致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
借道退稅基本業務流程:
?
商貿企業從外商獲得訂單后將出口相關服務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并將出口商品安排供貨商即生產企業生產,其是購買進出口服務的相對方,選擇供應商生產出口商品和購買出口服務均是該商貿企業履行外貿訂單供貨義務的方式。
?
受托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與上述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合作合同》是為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以自營方式為國內生產企業提供外貿綜合服務的形式要件。
?
附:
?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17)閩01民終5225號
?
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亞海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新法院對面中龍大廈8號樓60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MA344PUE1G。
?
法定代表人:施友志。
?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建興,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快安路8號創新樓103M#(自貿試驗區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5315407956L。
?
法定代表人:郭卓瓊,總經理。
?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勝,福建泰嵐律師事務所律師。
?
原審第三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縣榜德工業園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257617879280。
?
訴訟代表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管理人。
?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秋芬,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員。
?
上訴人福建亞海商貿有限公司(下稱"亞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福建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一達通公司")、原審第三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下稱"翔升公司")外貿綜合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2017)閩0105民初1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亞海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達通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進出口代理合同關系、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是委托合同關系,是錯誤的,據此認定上訴人應當返還被上訴人墊付的出口退稅款及利息損失,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上訴人的責任應依法由翔升公司承擔。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6年1月14日簽訂的《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實際是上訴人受翔升公司委托簽訂的,協議名為代理出口協議,實為上訴人受翔升公司委托通過一達通公司的外貿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網上操作服務,以便被上訴人通過該平臺為翔升公司提供服務。2.上訴人與翔升公司的委托關系,相應責任應由委托人承擔。二、永春縣國稅局的復函只是說明"核查尚未處理完畢",屬于正常工作回復,不能證明"退稅函調出現異常,導致無法辦理退稅"。永春縣國稅局未來一旦回函確認"正常業務",被上訴人即可得到出口退稅款。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不符合約定的返還墊付款條件。三、上訴人不是生產企業,被上訴人以自營方式出口本案貨物并且已經向福州市國稅局申請出口退稅。一審判決將本案糾紛定性為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導致被上訴人的申請出口退稅行為違法,即使將來永春縣國稅局回函確認正常業務,被上訴人也不應獲得相應出口退稅款。四、依法享有出口退稅款的主體是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和翔升公司,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墊付出口退稅款的請求權基礎不存在。五、被上訴人承認其以自營方式出口本案貨物,其已向福州市國稅局申請退稅,可見"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被上訴人與翔升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案涉《供貨合作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上訴人向翔升公司匯款1993010.73元,相互印證該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故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綜上,請求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
一達通公司辯稱,一、答辯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及上訴人出具的《出口服務委托函》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且答辯人以自營方式提供外貿服務的經營方式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故案涉合同有效,不存在違反禁止性規定或涉嫌犯罪的情形。二、一審判決關于上訴人的合同義務及其應承擔的責任認定,依據充分。上訴人從外商獲得訂單后將出口相關服務委托答辯人辦理,并將出口商品安排供貨商即翔升公司生產,其是購買進出口服務的相對方,選擇供應商生產出口商品和購買出口服務均是上訴人履行外貿訂單供貨義務的方式。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答辯人履行了合同義務,上訴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三、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請求返還墊付的全部稅款條件已成熟。合同約定的"無法正常向稅務機關申請該筆退稅的"應理解為沒有出現"被稅務局暫緩退稅或不予退稅的"任何情況,即一次性獲得退稅。同時,函調正常并不是正常退稅的全部要件,而必須綜合其他核查情況,本案中,翔升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且企業資料管理極度混亂,可見其已不可能通過稅務局函調。四、本案以自營方式代理出口的外貿綜合服務的基本操作模式實質是擬制的國內流通銷售環節,合法的代理出口服務法律關系,同時依據確定的增值稅發票開票金額而確定答辯人應墊付的退稅款金額及服務費。五、本案保全證據(2017)深前證字第009087號公證書系經公證處依法提取保全,內容真實可靠,反映的數據是上訴人履行合同的結果,故具有證明力。六、答辯人已對履行案涉《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相關義務充分舉證,上訴人拒不履行在約定事由后退回墊付的出口退稅款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七、關于原審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問題。答辯人與翔升公司簽訂的《供貨合作合同》是為實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自營方式提供出口代理服務的合法要件,屬于擬制的銷售環節,交易未實質發生。另外,答辯人自愿放棄《供貨合作合同》的約定向翔升公司追償出口退稅損失的權利。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原審第三人翔升公司陳述,翔升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管理人從翔升公司移交資料中僅查到與一達通公司的《供貨合作合同》及其付款憑證,未查到與上訴人存在關聯。
?
一達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亞海公司退還一達通公司墊付的出口退稅款289582.66元及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計,從起訴之日計算至實際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亞海公司承擔。
?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14日,亞海公司作為甲方(阿里巴巴國際賬號ID:fjyahai)與一達通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編號:F0006565),該協議書內容:"鑒于甲方是一家有外貿綜合服務需求的生產企業及/或此類生產企業的受托人,乙方是阿里巴巴旗下一家提供貨物代理出口報關、物流、信保、墊資、收匯、退稅等服務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貨物出口提供相關服務訂立此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履行。第1條確認及授權第1.2條:甲方授權乙方使用上述電子郵箱地址作為甲方注冊阿里巴巴國際賬號(ID),供甲方用于登錄阿里巴巴國際站××m)及購買阿里巴巴國際站或者乙方的各項服務,甲方確其使用其已經使用的阿里巴巴國際站(ID)的除外。第1.7條若甲方作為供應商的受托方,甲方應保證其授權委托真實、合法、有效,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乙方簽署本協議;同時,甲方與供應商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及相關《供貨合作合同》(如簽有)項下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第1.9條:甲方同意,為提升服務效率、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乙方可單方決定將本協議項下部分或全部出口服務項目及該項目的相關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關聯公司,具體服務提供方及出口服務項目以《出口訂單服務確認函》為準或乙方通過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公告或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甲方,轉讓應于上述確認函、通知中列明的日期或通知當日生效。轉讓后,由實際的服務提供方依本協議約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實際的服務提供方就轉讓后的具體出口服務項目另行簽署協議的,依雙方之間簽署的協議約定為準,未盡事宜,依本協議約定。第2條乙方服務項目第2.1條甲方獨立負責出口產品的供應效果;乙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完成出口產品的通關、物流運輸、外匯收結、外匯核銷、出口退稅等各項服務工作(乙方具體服務項目以后續簽署的《出口服務訂單確認函》中列明為準)。第3條雙方權利義務第3.1條甲方權利義務:3.1.1有權要求乙方安全有效地完成雙方確認的各項服務工作;3.1.2有權要求乙方對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信息保密;3.1.3有權要求乙方披露服務相關各項費用信息;3.1.4保證出口貿易的真實、合法、有效;3.1.5保證出口產品符合境外買家的要求、出口質量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進口國貿易管制法等各項規定;3.1.6按照出口的相關要求,配合乙方完成服務的各項工作;3.1.7保證向境外買家披露或者協助乙方向境外買家披露乙方在出口服務中的角色;3.1.8負責與境外買家接洽,并對產品質量、數量、包裝、交期、售后等供應效果獨立負責;3.1.9若甲方作為供應商的受托方,甲方應保證供應商按照乙方的要求簽署相關的《供貨合作合同》。3.1.10保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各項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乙方平臺發布的《貨物貿易外匯指引》辦理外匯收支業務。第6條出口退稅第6.1條約定:甲方保證自身及其供應商遵守國家相關稅務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甲方及/其供應商虛開、遲開、錯開、代開增值稅發票等產生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因甲方及/或其供應商無法開具或者不愿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乙方被稅務主管機關征收內銷稅的,所應繳納的稅款由甲方承擔;甲方未及時承擔的,乙方有權從外匯結匯等款項中予以扣留,不足部分乙方有權繼續追償。第6.2條墊付退稅服務第6.2.1條:約定墊付退稅服務內容:如需乙方墊付出口退稅的,乙方將在三個條件【1、出口報關完畢(甲方自行安排報關的,須待乙方收到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2、收到全額外匯貨款;3、收到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滿足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退稅金額的百分之九十六(96%)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第6.2.2條:墊付退稅服務費:甲方同意就該服務向乙方支付退稅金額的百分之四(4%)作為乙方墊付出口退稅的服務費;在甲方的出口業務符合稅務機關函調條件時,乙方將暫停辦理該墊付退稅服務,并將根據函調結果繼續或者停止該服務;第6.2.4條:未經稅務機關函調的情況下,乙方墊付退稅額累計不超過人民幣壹佰150萬整;乙方有權隨時調整此額度,調整的額度以阿里巴巴國際站公布的信息為準;第6.2.6條:乙方墊付退稅款后,如甲方及其供應商出現下述情形,導致乙方無法正常向稅務機關申請該筆退稅的,則甲方應收到乙方口頭或者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乙方已墊付的全部退稅金額退還給乙方:(1)甲方及其供應商委托出口的產品在乙方提交退稅申請后,涉及到退稅函調且出現回函異常,導致無法辦理退稅。(2)甲方及其供應商委托出口的產品在乙方提交退稅申請后,涉及到退稅函調且出現回函異常,導致無法辦理退稅。(3)國家政策的調整,導致乙方無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4)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無法退稅的情形。第7條外匯收結第7.1條外匯的收取第7.1.1條:甲方的境外買家可通過TT/DP/信用證等乙方認可的方式支付貨款,但必須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第7.1.2條:服務項下的出口均須通過乙方報關,否則因甲方自行委托報關行出口所致的損失須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排報關的除外。第8條甲方保證第8.1條:其向乙方提供的全部信息資料是真實、合法和準確的,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且其通過本協議下的服務從事或擬從事的行為限于甲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之內;乙方有權在必要時通過委托第三方認證或其他方式核實甲方信息,甲方應予以配合,但此核實行為并不免除甲方的保證義務。第8.2條:擁有合法的權利和授權可以銷售服務項下的各類產品,且上述產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第8.5條:嚴格保密并妥善保管阿里巴巴國際賬號和密碼,并明確同意通過甲方賬號和密碼進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發布信息資料、網上點擊同意各類規則協議、網上簽訂合同或購買其他服務等)均應被視為甲方行為,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第8.6條:甲方使用本協議所列阿里巴巴國際站賬號(ID)、登錄阿里巴巴國際站并使用相關服務的,應遵守阿里巴巴國際站現有的及不時更新的網站使用條款及其他任何網站規則。第9條費用結算第9.1條:單筆業務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報關、服務等費用)應按照雙方確認的結算方式予以結算。第9.5條:甲方結算的收款銀行以每單的《出口服務訂單確認函》確認的為準。如甲方提供給乙方收款賬號后,因結算收款賬戶變更、凍結等原因需再次變更收款賬戶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并確認乙方己知悉。否則因乙方付款錯誤導致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第10條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第10.1條因甲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所致的損失(包括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甲方承擔。第11.2條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第13條其它規定第13.2條乙方為甲方就每單《出口服務訂單確認函》提供的出口服務均依照本協議約定履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第13.4條約定:所有與本協議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補充協議》、《供貨合作合同》、《出口服務訂單確認函》、《三方供貨合作協議等》)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與本協議規定不一致的,以附件約定為準。第14.4條:本協議所稱乙方關聯公司范圍指乙方之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與乙方處于同一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的公司。即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一達通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一達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安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及乙方后續新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合同的尾部甲方處蓋有亞海公司的公章,乙方處蓋有一達通公司的合同專用章。
?
2016年1月13日,一達通公司作為乙方與第三人翔升公司作為甲方簽訂《供貨合作合同》(關聯出口訂單確認函編號:1146034-1),該合同約定:鑒于甲方(第三人)是一家國內生產企業,乙方(原告)是一家提供物流、報關、信保、墊資、收匯、退稅等服務的企業,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貨物出口提供相關服務訂立此合同。出口貨物明細:品名棉布;數量164000米,總價(RMB)1993010.84元。甲方責任:1、甲方應保證按照乙方要求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甲方逾期無法開具、不開發票,導致乙方被稅務主管部門征收轉內銷增值稅的,所應繳納的稅費應全部由甲方承擔。甲方代開、虛開、錯開發票等情形,導致乙方遭受行政處罰或其他經濟損失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出口產品的退稅過程中,甲方應積極配合稅務局的函調工作。如發函后四十五日內仍未收到回函或者回函異?;蚨悇站终J定回函不規范而導致乙方無法退稅,因此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合同還就交貨及運輸、貨款結算及爭議處理及不可抗力、爭議處理等其他相關事項均作了明確約定。合同的尾部甲方處蓋有翔升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乙方處蓋有一達通公司的合同專用章。
?
2016年3月9日,一達通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向翔升公司匯款1705981.05元,用途及附言均載明:貨款。2016年3月16日,一達通公司又通過中國銀行向翔升公司匯款287029.68元,用途及附言均載明:貨款。以上合計匯款金額為1993010.73元。2016年3月10日,翔升公司向一達通公司開具福建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號碼N0:00385509、N0:00385510),票據金額合計1993010.00元。
?
2016年12月14日,福建省永春縣國家稅務局向福州市國家稅務局出具泉州市永春縣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查出口稅收有關情況的復函》,該復函載明:因供貨企業拒絕、逃避等行為無法正常開展核查。因無法完成退稅,一達通公司為追回其墊付的出口退稅款,2017年2月3日,一達通公司訴至法院提出如前訴請。
?
在訴訟中,一達通公司提供了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公證處于2017年3月30日制作的《公證書》,內容為:"在頁面搜索欄中輸入"福建亞海",《公證書》上第11頁顯示客戶名稱福建亞海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編號:客戶編碼1146034),:納稅人識別號91350581MA344PUE1G。第12頁訂單號1146034-1,客戶名稱福建亞海商貿有限公司,下單時間2016年1月20日,報關方式客戶自行報關,報關口岸東渡海關,訂單類型綜合出口訂單。第13頁亞海公司以賬號fjyahai登錄一達通公司提供的阿里巴巴國際站平臺下單,向一達通公司發出《出口服務委托函》,編號為NO:1146034-1。第14頁顯示選擇收匯方式與報關方式(東渡海關、客戶自行報關)、第15頁產品及開票人信息(164000米、福建翔升紡150××××3333報關信息(境外貿易商、貨物聯系人施先生手15078833333)。第17-20頁顯示《出口服務委托函》NO:1146034-1,寫明:"致福建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我方了解并同意:本《出口服務委托函》(簡稱"委托函"),為我方與貴司簽署的《外貿出口服務協議書》(簡稱"服務協議")的補充內容,委托函的內容與服務協議中約定不一致的,以委托函中的內容為準;其它未盡事宜,以服務協議中中的內容為準。委托事項:通關、退稅、退稅融資、外匯。貨物及出口信息:收發貨人福建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單位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境內通關站東渡海關,出口目的國菲律賓;貨物報關總價262400USD;境內貨源地泉州;總毛重20970.00千克,總凈重20570.00千克;出口貨物品名為棉布,HS編碼5208120020,法定數量及單位164000.00米,報關金額及幣種262400.00USD,退稅率17%。出口退稅:開票人全稱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開票時間貨物報關放行之日起90日內。墊付退稅:墊付退稅金融292081.05,幣種人民幣,墊付退稅的款項由貴司以支付貨款的方式付至我方賬戶或我方供應商賬戶。預計費用清單:費用項目為退稅融資服務費,預計金額(人民幣)10424.98元,預計費用合計10424.98元,出口補貼金額7872.00元。第21頁顯示開票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開票資料1993010.84元。第24頁對賬單顯示收入:退稅款289582.66元,訂單號1146034-1(備注退稅款),時間2016年3月15日。收入:外貿服務補貼款7872.00元,訂單號1146034-1(備注補貼款),時間2016年3月15日。收入:預收外匯款1705981.05元,備注(付款人ZIHANGWEALTHCREATECOMPANYLIMITED幣種USD金額262398.07;普通即期結匯,結匯匯率:6.501500),時間2016年3月9日。第25頁對賬單:轉款,金額287029.68元,訂單號1146034-1,收款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付款公司福建一達通,時間2016年3月16日。轉款,金額1705981.05元,收款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付款公司福建一達通,時間2016年3月9日。第28、29頁上顯示:結算單號1364280,歸屬公司福建一達通,結算類型轉款,客戶福建亞海商貿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轉款金額287029.68元,申請人fjyahai,付款時間2016年3月16日。結算單號1332784,歸屬公司福建一達通,結算類型轉款,客戶福建亞海商貿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轉款金額1705981.05元,申請人fjyahai,付款時間2016年3月16日"。
?
另查明,2016年8月5日,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翔升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翔升公司清算組作為破產管理人。
?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是一達通公司、亞海公司、翔升公司三者間的關系以及一達通公司與亞海公司是否存在進出口代理合同關系的問題;二是亞海公司是否應當退還一達通公司墊付的出口退稅款及利息損失問題。一達通公司與亞海公司之間簽訂的《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以及一達通公司與翔升公司之間簽訂的《供貨合作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關于一達通公司、亞海公司及翔升公司三者的關系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13號公告)第一條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自產貨物;(二)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三)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并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的規定,本案中,從一達通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并結合相關證據來看,證據間可印證一達通公司與亞海公司之間形成了進出口代理合同關系,亞海公司與翔升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即亞海公司作為第三人翔升公司的受托人,一達通公司按亞海公司的指示為第三人翔升公司辦理進出口代理事宜。一達通公司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亞海公司作為生產企業翔升公司的受托人,符合案涉《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中約定的"甲方(指亞海公司)是一家有外貿綜合服務需求的生產企業及/或此類生產企業的受托人"的情形。亞海公司指示翔升公司將貨物銷售給一達通公司,一達通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匯貨款1993010.73元給翔升公司并由翔升公司開具發票,完成了翔升公司將出口貨物銷售給一達通公司,后由一達通公司代理將貨物出口至境外單位,境外單位將貨款付給一達通公司的整個過程,完全符合上述規定情形。庭審中,亞海公司抗辯認為一達通公司以自營的方式代理出口退稅的方式,違反國家法律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其抗辯無理,不予支持。亞海公司抗辯簽訂《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后協議并未實際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關于"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亞海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亦不予采信。
?
二是亞海公司是否應當退還一達通公司墊付的出口退稅款及利息損失問題。一達通公司已按亞海公司的指示向翔升公司匯了貨款1993010.73元,但根據《公證書》第24頁上的對賬單顯示一達通公司只收回外匯款1705981.05元,退稅款289582.66元本應從翔升公司出口退稅費中收回,現因翔升公司的原因無法完成出口退稅,故亞海公司應按《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第6.2.6條的約定返還墊付的出口退稅款項289582.66元。另外,根據《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第1.7條的約定,翔升公司本應與亞海公司對該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但一達通公司在本案訴爭中只選擇向亞海公司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亞海公司承擔責任后,至于其與翔升公司之間的糾紛,亞海公司可自行另案訴訟的方式進行。另,案涉《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第10條有約定因亞海公司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所致的損失(包括給一達通公司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亞海公司承擔的違約責任,故一達通公司主張從起訴之日(即2017年2月3日)算至實際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算的利息損失,于法有據,亦予以支持。綜上,本案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達通公司系受托人,亞海公司系委托人。一達通公司已按照亞海公司的指示為翔升公司完成了進出口代理事宜,現因翔升公司原因無法完成出口退稅,故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亞海公司應按約返還墊付的出口退稅款項289582.66元及利息損失。判決:亞海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一達通公司墊付出口退稅款289582.66元及利息損失(利息以289582.6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從2017年2月3日起計付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5644元,由亞海公司負擔。
?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
根據現有證據,除一審法院關于案涉《外貿代理出口協議書》(編號:F0006565)項下第6.2.6條第(2)項約定的情形錯誤確認為"甲方及其供應商委托出口的產品在乙方提交退稅申請后,涉及到退稅函調且出現回函異常,導致無法辦理退稅。"而予以糾正為"甲方及其供應商因自身的問題無法符合出口退稅要求,導致乙方向稅務機關申請免稅。"外,本院確認一審認定事實正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