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產品用于股東分配應做納稅調整
來源:魏言稅語 作者:魏春田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案情簡介 2017年稅務稽查人員對某房地產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某繁華地段開發了一批別墅,2016年開發完工后,給公司的股東每人分配了一套,別墅的建造成本1000萬元,對外售價...
|
案情簡介
2017年稅務稽查人員對某房地產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某繁華地段開發了一批別墅,2016年開發完工后,給公司的股東每人分配了一套,別墅的建造成本1000萬元,對外售價1800萬元。
會計確認:
借:利潤分配1000萬元
貸:庫存商品1000萬元
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沒有進行納稅調整。
觀點展示:企業分配別墅應如何確認收入?
企業觀點:公司認為分配別墅不屬于交換行為,也沒有盈利,應當按實際發生額確認收入。
稽查人員觀點:稽查人員認為分配給股東的別墅,屬于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因此應按公允價值,即市場價格1800萬元/套,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魏言稅語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第二條(三)“企業將資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p>
第三條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從稅法的規定來看,該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800萬元(按公允價值,即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確認收入),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