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未付賬款是否應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魏言稅語 作者:魏春田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案情簡介 2017年稅務稽查人員對甲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2012年3月購入一批價值80余萬元的材料,直到2016年底仍未支付該筆貨款,一直掛在往來賬上。經詢問得知該筆貨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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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稅務稽查人員對甲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2012年3月購入一批價值80余萬元的材料,直到2016年底仍未支付該筆貨款,一直掛在往來賬上。經詢問得知該筆貨款之所以沒有支付,是貨物的質量和數量都與合同規定的不完全一致,因此與供貨商產生糾紛?;槿藛T認為該筆未付貨款應當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甲公司不同意。
爭論焦點:三年應付未付貨款是否應作為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稽查人員觀點: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包括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薄?span style="color:#ff0000;">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睋丝梢酝茢啵瑐鶆杖巳暌陨蠎段锤兜目铐棇儆跓o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企業發生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時間,超過三年時間債務人即可取得時效利益。。
甲公司觀點: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其他收入包括“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主要針對應付賬款、預收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而沒有對三年以上應付未付款項必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因此稽查人員要求將該筆貨款確認收入不交稅款的決定于法無據。更何況如果按稽查人員的要求繳納了稅款,那么以后糾紛解決支付該筆貨款后,稅務機關是否應當退稅?
魏言稅語觀點
判斷是否應當確認收入繳納稅款,關鍵是應付貨款是否無法支付。就企業而言,強調該筆貨款肯定要支付符合企業自身的利益?;诖耍髽I不會主動收集和向稅務機關提供無法償付的證據。就稅務機關而言。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一是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根據自己的理解或推斷作出決定;二是對作出決定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決定的正確性。
就本案而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雖然明確對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應付款項在什么情況下才屬于“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稅法并未明確,也沒有三年以上計入收入的時間規定。
因此,稅務稽查人員必須取得該筆貨款是“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的證據。比如債權人破產、倒閉或死亡且債務人無需支付債務,或者債權人書面承諾放棄債權,或者經法院判決債務人應付款項可不再支付,否則,即便長時間掛賬也不能確定屬于“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而計入所得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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