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個劃轉案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嗎
來源:隴上稅語 作者:姜新錄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筆者認為,財稅〔2014〕109號對企業重組的經營連續有要求,規定劃轉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之一是“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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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公司及B公司均屬某省大型國有企業。為進一步整合國有資產,根據某省國資委安排,A公司將部分股權資產無償劃轉至B公司。劃轉完成后的次年匯算清繳時,A公司及B公司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了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A公司持有B公司97%的股權,B公司另外3%的股權由C基金持有。因此,A公司及B公司不屬于100%的母子公司關系,該劃轉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架構要求。
A公司及B公司辯稱,在劃轉發生時,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權,只是在劃轉完成后的6個月內,B公司引入了戰略投資者C混改基金,C基金持有B公司3%的股權。另外,C基金對B公司認繳的出資并沒有到位,B公司賬務上未反映有C基金的出資,僅反映A公司的出資,因此B公司實質上仍是A公司100%的子公司。因此,本次劃轉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架構要求。
筆者認為,股權的產生以企業的股東在市場監管部門的登記為準,并不以其認繳資本是否到位為準。C基金在市場監管部門已經登記為B公司的股東,具有合法性。根據2015年40號公告第七條,本次劃轉完成后的12個月內,B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了變化,A公司與B公司不再屬于100%的母子公司關系,屬于發生了“致使股權或資產劃轉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變化,該劃轉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案例二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屬某省國有企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權,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股權。為進一步整合國有資產,根據省國資委安排,甲公司擬將其持有的A公司45%股權無償劃轉給丙公司。但由于甲公司并不直接持有丙公司股權,直接劃轉無法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因此分兩步劃轉:甲公司先將其持有的A公司45%股權劃轉給乙公司,在該步劃轉完成后乙公司立即劃轉給丙公司。
企業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屬于100%的母子公司關系,第一步劃轉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由于乙公司與丙公司也屬于100%的母子公司關系,第二步劃轉同樣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筆者認為,財稅〔2014〕109號對企業重組的經營連續有要求,規定劃轉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之一是“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在上述劃轉中,A公司45%的股權是劃轉標的,在第一步劃轉完成后,乙公司在12個月內處置A公司45%的股權,屬于改變了該股權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因此第一步劃轉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第二步劃轉可以適用。
實踐中,在國資委主導下的企業重組中,由于決策時往往只考慮戰略問題,稅收因素經常被忽視,造成不少納稅的尷尬局面。如案例二中,如果甲公司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就需要對處置A公司45%股權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但甲公司并未取得任何對價,其資產不僅被要求無償劃出而且還要繳納稅款,甲公司會覺得很冤枉。那么此筆稅款應該由誰來負擔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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