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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講 企業所得稅政策解讀
任何一部稅法均包括基本條款和特案規定,特案條款主要基于:
1.反避稅;
2.便于征管;
3.體現國家一定的社會經濟政策。
例: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扣除;但是,為了體現國家一定的社會經濟政策,如公益性捐贈等可以稅前扣除,煙草企業廣告費支出不允許扣除,賄賂支出不允許扣除等。
基本精神:
一、權責發生制
例:股權轉讓業務,2007年簽訂合同并收取部分價款,2008年辦理股東的變更手續,2009年收取全部價款,請問:這個股權轉讓應繳納的所得稅的所得到底確定在哪一年?
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例:廣西南寧某礦業公司2008年收到地方政府的獎勵3000萬元,政府的會議紀要表明,該筆獎勵資金用于礦井的維護,由于企業的開采期還有10年,所以企業作賬:
借:銀行存款? 3000萬
??? 貸:遞延收益3000萬
以后每年按10年平均轉入營業外收入繳納所得稅。
稅務機關處理:在收到的當期一次性確認所得繳納所得稅。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存在爭議,于是請示總局。
總局答復:依據第九條,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由于沒有特殊規定,因此應按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如果實際開采期只有6年,那么后面的4年在第六年繳納所得稅。
例:某企業2008年7月、8月發生一筆屬于當期的咨詢費,作賬:
借: 管理費用 20萬
??? 貸:應付賬款—XX事務所 20萬。
附件:有合同,有發票。
2009年稅務局檢查發現,上述款項仍未支付。稅務處理決定: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項沒有支付,應調整所得。請思考:稅務局的處理方法正確與否?
已經發生—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利息)
尚未發生—預計負債
二、配比性原則
例:某商業企業采取帳外經營偷逃稅款,被稅務局查處,請問:在查征稅收的同時帳外成本能否扣除?在查處銷項稅時,帳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還沒超過認證期,能否允許抵扣?
可以。不得以補代罰,應查補稅款等于給國家造成流失的稅款,該補多少就補多少,因此,帳外成本可以扣除、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國稅函【2005】763號
例:某混泥土(砼)生產企業,規模較小,年銷售額5000多萬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6%繳增值稅(特案規定,過去的文件是財稅【1994】004號,新文件是財稅【2008】156號),所得稅查賬征收。因為混泥土都是要開發票的,能夠準確核算收入、應收應付往來。但是由于其進項源于個體工商戶,什么發票都沒有,且其期間費用、產成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均未核算,沒有取得任何發票。
2007年被稅務機關查處,稅務機關認為,由于沒有合法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應按毛收入依33%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按征管法第35條規定,核定征收,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的利潤率(或叫應稅所得率)*所得稅稅率。
三、真實性原則
例: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稅務局查賬時發現,管理費用中有一筆180萬元的咨詢費,原始憑證有合同、發票、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收款收據,收款人為一風水先生。同時,該公司開發成本中有一筆800萬元的裝修費支出,明細為字畫。
增值稅、營業稅征稅范圍須開具發票,其它稅不得開具發票。國外繳納的稅開具的是國外的發票,有的國家沒有使用發票。以下業務均不開具發票:
1.工資薪金
2.土地出讓金、接受投資的房產和無形資產
3.稅費、捐贈支出
4.統借統還的借款利息支出
5.股權受讓款
6.以合并、分立方式取得的非現金資產
7.不構成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金
8.拆遷補償款
以上不繳納流轉稅的業務均無需開具發票?!?span style="color: #ff0000">發票管理辦法》強調,發票是指經營活動中的收款憑據。
四、追溯調整原則
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由于定期減免稅、稅率調整、彌補虧損期限等政策性因素,要求準確地計算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滿之前(4月30日),計入營業成本期間費用中的項目應當取得發票卻沒有取得發票的,應當主動做納稅調整處理;匯算清繳期滿后又取得發票的,不得直接沖減收到發票年度的所得額,而應當重新計算原所屬年度的扣除項目、所得額和所得稅額,多繳納稅額申請退還或者抵頂以后期間的所得稅額。作賬:
借: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例:借款期間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請思考:發票應當何時開具?權責發生制,計提利息
發票開具時間:流轉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發票開具地點:流轉稅納稅地點
例:北京一家公司把錢借給長沙一家公司,利息繳營業稅要開發票,請問:發票在哪個稅務局開? 北京
發票開具金額:交易的金額
根據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利息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合同約定的應收款項的日期。前兩年應取得發票而未取得發票的:
借:財務費用
??? 貸:應付利息
例:甲公司2004年、2005年免征所得稅,2006-2008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005年會計利潤800萬元,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減免所得稅330萬元,2009年9月檢查發現,2005年將一筆200萬元收入掛賬至今,請思考: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不補稅。企業免稅是個資格而不是金額,沒有造成稅款流失。根據征管法第64條,報上虛假的計稅依據,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是2006年出現這種情況,應補繳稅款,同時享受33%減半的優惠。由于導致了少繳稅款,應根據征管法63條進行處罰。
新建房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結轉固定資產,并從次月起計提折舊,決算的金額大于賬面原值的,要調整固定資產原價,不得補提折舊,在未來剩余的期間計提(新會計準則規定);稅法上要重新計算原所屬年度允許扣除的折舊進行追溯調整,涉及應補退稅款的按規定處理。
——財稅【2004】215號
因為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由于各年的稅率有所不同,且彌補虧損不得超過五年,因此應準備地計算各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借:應交所得稅
???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五、歷史成本原則----非現金資產的計稅基礎確定原則
一項資產在持有期間,無論增值、減值,既不得確認所得,也不得確認損失。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允許按計稅成本分期扣除折舊或攤銷;在轉讓或報廢的年度,按照剩余計稅成本一次性扣除。投資資產在持有期間,不得攤銷扣除,在轉讓股權時,按計稅成本一次性扣除。
計稅成本(計稅基礎):為取得該項非現金資產而支付的對價,包括支付的現金、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法換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承擔債務的金額、支付權益工具的公允價以及相關的稅費。
投資計稅基礎=初始計稅成本+追加投資計稅成本(含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