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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講 收入總額的納稅調整
一、確認時點的差異
1. 例如: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會計上:權責發生制;稅法上:實施條例第18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都按照合同約定的應收款日期確定。
例:租賃合同,租期三年,年租金100萬元,租金在租賃開始日一次性收取300萬元。遞延收益按照權責發生制,申報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第一年,調增200萬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別調減100萬元。三年后,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零。
2. 商品銷售收入:
會計準則五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人企業。
4、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所得稅稅法四個條件: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span style="color: #0000ff">國稅函【2008】875號
比較:稅法不要求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有權轉移就行了。
3. 包裝物押金逾期不退或超過一年不退,必須并入所得,調增所得,實際退還時,調減所得。
二、確認金額的差異
(一)會計上不確認損益,稅法確認所得
例:接受捐贈,無法支付的款項、債務重組利得
企業會計制度:均計入資本公積
會計準則:計入營業外收入
稅法:確認應稅所得
(二)會計上確認損益,稅法不確認所得
1.國稅函【2009】375號: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上市公司從非流通股股東取得的對價,從非流通股股東取得的債務重組利得免征所得稅。上市公司確認的營業外收入不征所得稅,作納稅調減處理。
2.國債利息
(三)分期(超過三年)銷售大型設備,會計上按現值計量,稅法分期確認。
例:設備制造商銷售大型設備一臺,價款500萬元,分五年收回,每年末100萬元。會計上作賬認為,收入500萬中含有利息,100萬元為年金,應折算成現值,假設現值420萬元。作賬:
借:長期應收款 500萬
? 貸:收入 420萬
未確認的融資收益 80萬
稅法:每年確認收入100萬元,第一年調減,以后調增。
(四)視同銷售收入
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補充規定:國稅函【2008】828號、國稅發【2009】31號
注意:與其他稅種視同銷售規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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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自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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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產品用于對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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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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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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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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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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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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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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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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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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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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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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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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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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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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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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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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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外購房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以前不納稅,但是現在需要納稅,允許扣除的成本為沒有評估前的歷史成本。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視同銷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方代收代繳。
——國稅發【2008】115號
投資、抵債、換取其它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會計制度是不作收入的,要做納稅調整;而執行會計準則的單位本身是計入損益的,不需做調整。只有一種情況,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采取成本模式計量的情況下,會計制度的賬務處理和會計準則是一樣的。
視同銷售收入也是計算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