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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講 扣除項目的納稅調整
稅法跟會計的差異并不是都要調整,如: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股票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別計入資本公積,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資本公積—其它資本公積,股票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成本,不需要作納稅調整。
固定資產會計成本可能是大于計稅成本的,因為,固定資產的資本化利息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且利息超過同期同類利率,那么,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成本,將來調整,現在不調。
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差額才需要調整。
納稅調整額=應納稅所得額 — 會計利潤
稅前扣除項目按金額劃分:
1.不得扣除,如稅收罰款、非公益性的捐贈。
2.按標準扣除,如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傭金、廣告費等。
3.全額扣除,如差旅費等。
4.加計扣除,如技術開發費、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薪酬按支付額的100%加計扣除。
稅前扣除項目按照扣除時間劃分:
1.一次性扣除;
2.分期扣除,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在持有期間分期扣除。
特別納稅調整方法:
1.工資薪金
2.折舊:只要會計折舊和稅法規定的不一樣,不管借方是管理費用還是生產成本,當期都要調。
3.以改組方式取得的多項非現金資產的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
(1)據實逐年調整
(2)綜合調整法: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平均調整。
一、非現金資產初始計量、后續計量(賬面價值)與初始計稅基礎、剩余計稅基礎的差異
1.由于資本化利息的差異
國稅函【2009】312號、實施條例第41條、財稅【2008】121號:投資不到位、注冊資本不到位相當于不到位資本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向非金融部門取得的借款超過同期同類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關聯方借款借款額超過債資比例的部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得扣除、向境外支付的利息以及高稅負向低稅負支付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
2.固定資產、投資資產成本中的傭金支出超過交易額5%的部分
財稅【2009】29號:傭金不能超過交易額的5%
3.固定資產棄置費
少數固定資產在未來報廢時需要支付高昂的代價,報廢時支付的款項叫做棄置費,如核電站。
借:固定資產
? 貸:預計負債—棄置費
稅法:棄置費只能在實際報廢時據實扣除。
4.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會計上是不提折舊的,納稅調整:調減折舊
5.資產減值準備導致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
納稅調整:將“資產減值準備”作納稅調整即可
注意:壞賬準備,過去內資企業允許扣除0.5%,現在不允許扣除,銀行的呆賬準備可以扣除。
例:甲公司2007年年底壞賬準備余額為80萬元,按0.8%計提,2008年應收賬款、壞賬準備余額均為0。問:申報2008年度所得稅如何調整?
6.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非現金資產在企業會計制度下,以及新準則按照成本模式核算下,會計上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為基礎結轉,稅法按公允價值結轉。
7.分期(超過三年)購買的非現金資產
會計上 按現值確認成本
稅法 按合同價確認計稅成本
“每年會計折舊+財務費用”與稅法折舊的差額,作調整。
8.以改組方式取得——財稅【2009】59號
例:以合并方式取得非現金資產計稅基礎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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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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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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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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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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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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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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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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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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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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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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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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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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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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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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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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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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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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