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虛構安置殘疾職工,稅務干部被控玩忽職守
來源:裁判文書 作者:裁判文書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安陽縣人民法院錨點刑事判決書(2013)安刑初字第00263號 公訴機關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文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陽市,漢族。 安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安縣檢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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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縣人民法院錨點刑事判決書(2013)安刑初字第00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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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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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文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陽市,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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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安縣檢刑訴(2013)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文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龍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文某及其辯護人許文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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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文某在任安陽縣國稅局稅政科科長期間,負責轄區內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核審批工作、以及會同民政局對轄區內福利企業進行年度年檢工作。在安陽龍海鑫源實業公司和安陽縣京豫桂鑫達貿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礦廠2010年度、2011年度年檢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沒有按照《河南省福利企業年檢辦法》、《安陽市福利企業年檢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以及安陽市國家稅務局、安陽市地方稅務局、安陽市民政局、安陽市殘疾人聯合會、安陽市財政局、安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安陽市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安國稅發(2007)141號)對福利企業實施年檢,使年檢流于形式,致使安陽龍海鑫源實業公司和安陽縣京豫桂鑫達貿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礦廠采取虛構安置殘疾職工的手段騙取國家增值稅退稅款300余萬元。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付文某供述、證人李忠某等人證言、福利企業證書、福利企業年檢證明、退稅手續、勞動合同、職務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認為被告人付文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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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文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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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許文有認為,被告人付文某配合民政部門在對福利企業進行年檢過程中,民政部門事先通知福利企業,給福利企業弄虛作假的時間,僅依靠一年一次的倉促年檢是查不出來真相的。在企業退稅過程中,民政部門未能盡到日常巡查職責,基層稅務所現場核查并出具不實退稅評估報告,對案發也存在明顯過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被告人付文某在退稅審批過程中只負責書面審核,而企業提供齊全的書面退稅材料通過了審批,故被告人付文某不存在玩忽職守行為,不構成犯罪,應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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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付文某任安陽縣國稅局稅政科科長,負責流轉稅、出口退稅等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增值稅其他抵扣憑證的稽核工作,以及會同民政局對轄區內的福利企業進行年度年檢工作。按照《河南省福利企業年檢辦法》規定年檢主要內容為:1、檢查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福利企業證書等是否正規、符合要求。2、殘疾職工人數和比例是否達到規定標準;3、企業與殘疾工人是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協議;4、企業是否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殘疾工人發放不低于市縣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5、是否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保險金;6、企業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勞動的工種和崗位,以及針對殘疾工人生理狀況的勞動保護措施;7、建筑物是否有無障礙設計規范;8、是否存在只掛名不實際上崗工作和在兩家以上企業就業的現象;9、企業是否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能夠及時按章納稅。上述有一項不合格限期整改,有兩項不合格為不合格單位。被告人付文某與民政部門共同對安陽龍海鑫源實業公司和安陽縣京豫桂鑫達貿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礦廠進行2010年度、2011年度年檢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年檢職責,僅對福利企業提供的勞動合同、殘疾證書、職工勞動保險繳納情況、工資發放表等材料進行了審查,并僅對部分殘疾工人進行詢問,未全面認真審核在場殘疾職工的在崗情況和工資領取情況,未能發現企業存在殘疾工人只掛名不上崗的情況;發現企業沒有無障礙設施,沒有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檢流于形式。致使二企業均通過了福利企業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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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安陽龍海鑫源實業公司和安陽縣京豫桂鑫達貿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礦廠以福利企業的名義申請增值稅退稅。退稅前,分別經過安陽縣國稅局許家溝稅務分局、銅冶稅務分局檢查評估,并分別出具了福利企業增值稅申請退稅情況評估報告,確認涉案兩個企業符合福利企業退稅條件。之后上報安陽縣國稅局審批退稅。二企業共騙取了國家增值稅退稅款2877087.08元,給國家造成2877087.08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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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文某在擔任安陽縣國稅局稅政科科長期間,在辦理安陽龍海鑫源實業公司和安陽縣京豫桂鑫達貿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礦廠年檢過程中,未認真按照年檢規定履行福利企業年檢職責,未全面認真審核殘疾職工的在崗情況和工資領取情況;發現企業沒有無障礙設施,也沒有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檢流于形式,未能發現企業虛構安置殘疾職工的情況,致使安陽龍海鑫源實業公司和安陽縣京豫桂鑫達貿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礦廠采取虛構安置殘疾職工的手段通過福利企業年檢。致使二企業以社會福利企業的名義騙取國家增值稅退稅款2877087.08元,給國家造成2877087.08元的經濟損失,屬情節特別嚴重,核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付文某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間損失為300余萬元,經查,2010年3月,被告人付文某擔任國稅局稅政科科長,以前的退稅381293.33元不應計算在被告人付文某造成損失的數額之內。故被告人付文某任職期間實際造成的損失為2877087.08元。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付文某認真履行職責,不存在玩忽職守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該案中,國家稅款被騙,系多因一果。被告人付文某和縣民政局未認真履行年檢職責,導致涉案二企業采用虛假安置殘疾職工的方式通過福利企業年檢,二企業以福利企業的名義申請退稅,被告人付文某應承擔相應責任。案發后,被告人付文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付文某在國家稅款被騙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情節和犯罪后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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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文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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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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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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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李賀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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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員 燕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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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 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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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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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員 陳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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