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資產回購股份案—溫州盛都房地產開發有
來源:稅眼朦朧 作者:稅眼朦朧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非貨幣資產回購股份案溫州盛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蒼南縣地方稅務局、蒼南縣人民政府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 【稅眼朦朧評注:溫州盛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自己開發的房地產...
非貨幣資產回購股份案—溫州盛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蒼南縣地方稅務局、蒼南縣人民政府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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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眼朦朧評注:溫州盛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自己開發的房地產回購股東股份屬于非貨幣資產回購股東股份,需要從公司和股東兩個方面來理清稅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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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都房開公司主張,其與258名社會隱名股東雖簽訂了購房合同,但雙方并無實質交易,系公司用自身資產回購股東股份的行為,屬股權轉讓之范疇,無需繳納營業稅。該主張明顯混淆了公司層面和股東層面的稅務問題,對盛都房開公司來說它轉讓的是房產,是用房產來回購258名社會隱名股東的股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可見,公司回購股權對個人股東來說就是轉讓股權。盛都房開公司需要考慮的是房產轉讓如何繳稅,個人股東需要考慮的是股權轉讓如何繳稅,把公司層面和股東層面的稅務問題混為一談也許是上訴人出于訴訟的需要,遺憾的是判決書里并沒有見到被上訴人對此給予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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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產回購股份應該分解為兩個交易,一是回購公司向股東轉讓非貨幣性資產按照公允價值取得現金收入;二是回購公司以轉讓房產取得的現金收入為對價向股東回購股份,這就說交易的實質,一切稅收問題需要從這個交易實質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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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地產公司來說,轉讓房產需要繳納營業稅(現在為增值稅),對個人股東來說,根據稅總公告2011年第41號、2014年第67號等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不是個人股東而是企業股東,企業股東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企業股東取得房地產公司的增值稅專票可以分期抵扣,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钡囊幎ㄌ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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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及的是,非貨幣性資產回購股份的稅務問題絕非上文三言兩語所能概括的,期待大家結合案例給予進一步研究?!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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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浙03行終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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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溫州盛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浙南大廈1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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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守輝,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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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何延法,浙江人民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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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謝文淵,浙江人民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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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蒼南縣地方稅務局,住所地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江濱路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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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象廣,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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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賴鶴山,北京大成(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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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林存誼,蒼南縣地方稅務局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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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蒼南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人民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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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黃榮定,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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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陳欽,蒼南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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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溫州盛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都房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蒼南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蒼南地稅局)、蒼南縣人民政府稅務行政處罰一案,不服蒼南縣人民法院(2016)浙0327行初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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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4日,蒼南地稅局根據舉報,依法立案對盛都房開公司進行稅收檢查。次日,蒼南地稅局工作人員向盛都房開公司送達蒼地稅稽檢通一[2012]18號《稅務檢查通知書》,決定對盛都房開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2013年4月8日,因盛都房開公司的賬簿被其他國家機關調取,本案暫中止檢查;2014年2月25日,中止檢查情形消失后,蒼南地稅局恢復對盛都房開公司的稅務檢查,并經審批,將稽查所屬期間變更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隨后,蒼南地稅局對盛都房開公司的涉稅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調查取證的材料,擬對盛都房開公司作出處罰決定。2015年1月7日,蒼南地稅局向盛都房開公司送達蒼地稅罰告[2015]20001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盛都房開公司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同時告知盛都房開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根據盛都房開公司的聽證申請,2015年1月14日,蒼南地稅局向盛都房開公司送達蒼地稅聽通[2015]001號《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2015年1月22日,蒼南地稅局舉行了聽證并制作聽證筆錄。蒼南地稅局稽查局針對盛都房開公司在本次聽證中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重新審核,并制作《蒼南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報告》,2015年4月1日,以該案件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為由,提請蒼南地稅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2015年5月7日,蒼南地稅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經審理,同意2015年4月1日《蒼南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報告》的擬處理意見及其依據。在案件查處、審理過程中,因案情復雜、需核實相關證據及需提請大要案審理委員會審理等原因,經審批,案件審理期限最終延長至2015年5月31日。2015年5月21日,蒼南地稅局作出蒼地稅處[2015]2000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和蒼地稅罰[2015]2000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于同月25日送達盛都房開公司。盛都房開公司不服蒼地稅罰[2015]2000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5年6月10日向蒼南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蒼南縣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蒼政復決字[2015]53號復議決定,維持該處罰決定,并于2015年12月31日送達盛都房開公司。盛都房開公司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另查明,盛都房開公司簽收蒼地稅處[2015]2000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后,未向溫州市地方稅務局或蒼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并在2015年10月20日(指入庫日期)繳納了相關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地方教育附加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滯納金。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盛都房開公司表示對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的處罰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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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的規定,蒼南地稅局具有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蒼南地稅局接到舉報后,依法立案對盛都房開公司進行稅收檢查,是蒼南地稅局的法定職責。蒼南地稅局認定盛都房開公司涉嫌稅收違法事實,有其提供的稅務稽查簽證、稅務稽查工作底稿、盛都房開公司的相關賬冊憑證、浙江地稅信息系統數據、詢問(調查)筆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抵扣清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印花稅計算清單及說明等證據證實,且該證據材料均是在其作出被訴行政行為之前所調查收集。蒼南地稅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蒼地稅罰(2015)2000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盛都房開公司稅務行政處罰,該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蒼南地稅局依據法定程序,履行了調查、取證、告知、聽證的程序,依法進行了立案、實施檢查、審理、作出處罰決定并送達給盛都房開公司,其行政程序合法。盛都房開公司作為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申請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稅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上述規定,追繳稅款、滯納金與罰款屬并處。蒼南地稅局對盛都房開公司作出處罰決定的前提是對盛都房開公司不繳或少繳的應納稅款、滯納金予以追繳,并依據追繳的稅款的數額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故蒼南地稅局同一天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蒼南地稅局針對盛都房開公司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屬于稅務機關作出的補繳稅款的征收行為,盛都房開公司對處理決定不服所引發的爭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所規定的“納稅爭議”范圍,對納稅爭議申請行政復議權利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已經作出了特別的強制性規定,即當納稅爭議發生時,應先行政復議,而提起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該條不僅規定了復議前置,而且還設定了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前置義務,復議申請人行使權利時應遵照此特別規定。本案中,盛都房開公司并沒有在《稅務處理決定書》所確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沒有行使救濟權利,現在該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已繳納相關稅款及滯納金。從其繳納稅款行為上看,其對應繳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盛都房開公司并無異議;另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盛都房開公司對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的處罰也沒有異議。因此,盛都房開公司對“144447658元未申報稅費”提出的異議,系“納稅爭議”,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至于盛都房開公司主張其以自有不動產與隱名股東之間進行“以房抵投資款”,未取得該項營業性收入,未實際收取購房余款。盛都房開公司與258戶購房戶之間存在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蒼南地稅局據此認定其存在未申報稅費,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蒼南地稅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付款日期的當天認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盛都房開公司存在在賬簿中不列、少列收入或虛假納稅申報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盛都房開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盛都房開公司上述行為的目的在于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故盛都房開公司認為其主觀上不具備偷稅的故意,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因此盛都房開公司關于被訴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蒼南縣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盛都房開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直至2015年9月11日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超過了規定時間的要求,其未提供延期審批手續,也未將延長復議期限決定告知盛都房開公司及蒼南地稅局;且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無正當理由在長達三個多月后才送達相關當事人,應認定程序存在輕微違法,但該行為對盛都房開公司的實體權益未造成實際影響,依法不予撤銷。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一、確認蒼南縣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蒼政復決字(2015)53號行政復議決定違法。二、駁回盛都房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盛都房開公司、蒼南縣人民政府各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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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盛都房開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其上訴稱:一、蒼南地稅局作出的稅務處罰決定書及蒼南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均存在程序違法,且對盛都房開公司的實體權利造成嚴重影響。1、無有效證據證實蒼南地稅局指派的稅務檢查人員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稅務檢查證是確定執法人員是否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唯一憑證,蒼南地稅局僅憑稅務檢查通知書中列明的稅務檢查證號或執法人員曾經向被調查人員出示過稅務檢查證,不能認定涉案執法人員具備稅務稽查資格。除提交稅務檢查證外,還應提交相關年審信息,以證實其具備執法資格。2、蒼南地稅局2012年9月4日向盛都房開公司送達的稅務檢查通知書指派的工作人員為陳秀春、繆存廣,但蒼南地稅局提交的系列取證程序方面的證據顯示辦案人員為王寬義、余德平,兩者不一致,故取證程序嚴重違法。3、蒼南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超過法定期限,且作出復議決定后長達3個月不向當事人送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撤銷。二、蒼南縣地稅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蒼南地稅局認定盛都房開公司存在偷稅行為,并處以所偷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7262526.04元缺乏依據。盛都房開公司與258名社會隱名股東雖簽訂了購房合同,但雙方并無實質交易,系公司用自身資產回購股東股份的行為,屬股權轉讓之范疇,無需繳納營業稅。此外,原審認定盛都房開公司納稅申報的時間節點為購房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不正確,應以房產交付時間作為納稅的時間節點。2、盛都房開公司因諸多社會因素及行政調控無法完成稅務申報及繳納印花稅。一方面由于2012年間房地產市場持續疲軟,部分隱名股東及購房者為謀求非法利益,聚眾到盛都房開公司打砸,使得盛都房開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公司長期處于癱瘓狀態,客觀上無法盡納稅申報義務。另一方面,蒼南縣地稅局為完成年度稅收計劃,對盛都房開公司進行行政調控,限定盛都房開公司每月領取的發票額不超過3000萬元,這也是納稅申報一再滯后的重要原因。3、盛都房開公司未對稅務處理決定提起救濟程序,且依法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并不代表其認可自身存在偷稅行為。首先,盛都房開公司作為蒼南縣房地產行業的納稅大戶,其出售的房屋都需要開具正式發票并繳納相應稅費才可辦理產權證書,故客觀上沒有偷逃稅款的必要。其次,從盛都房開公司與258名社會隱名股東簽訂合同至今,盛都房開公司客觀上從未采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稅務。在蒼南地稅局介入調查期間,更是全力配合,主觀上沒有“偷稅”的故意。另外,盛都房開公司之所以對稅務處理決定沒有提起救濟并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系基于稅務處理決定認定盛都房開公司存在漏稅行為,而非偷稅行為。蒼南地稅局認定盛都房開公司存在偷稅行為并處以罰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原審判決認定蒼南地稅局同一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系法律適用錯誤。盛都房開公司的行為應定性為漏稅,蒼南地稅局應當責令補繳稅款,只有在逾期未繳納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罰款,即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而非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同時做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盛都房開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即撤銷蒼南地稅局作出的蒼地稅罰[2015]2000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蒼南縣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蒼政復決字[2015]53號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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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蒼南地稅局答辯稱:一、關于稅務檢查執法資格問題,涉案四位稅務執法人員均具備稅務檢查執法資格。1、盛都房開公司未在行政處理程序中就涉案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問題提出異議,因其在一審中提出異議,故蒼南地稅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涉案稅務執法人員的稅務檢查證,已進一步證實涉案稅務執法人員均具備稅務檢查執法資格。2、盛都房開公司上訴主張稅務執法人員還應提交稅務檢查證年審信息證明其執法資格,沒有法律依據。3、盛都房開公司上訴主張指派人員與實際履行公務的人員不一致程序違法,理由不成立。變更執法人員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變更執法人員需另行通知。二、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1、盛都房開公司在賬簿中不列、少列收入或虛假納稅申報,目的在于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偷稅。2、盛都房開公司與258戶購房戶之間存在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屬于應稅行為,應當依法繳納稅款,購房者即使是隱名股東也不能阻卻盛都房開公司的納稅義務。3、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為申報納稅的時間節點,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是在納稅申報后的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或應繳稅款的法律責任,不適用于本案。綜上,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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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蒼南縣人民政府答辯稱:盛都房開公司未按有關納稅申報期限和稅款繳納期限的規定申報和繳納稅款,其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的管理規定,同時也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并已實際形成未按時足額繳納稅款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蒼南地稅局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盛都房開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蒼南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復議決定在程序上存在輕微違法行為,并未影響盛都房開公司的實體權利。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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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都房開公司在二審審理期間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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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蒼南縣公安局治安一大隊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的說明,以證明靈溪鎮新世紀花園售樓部被砸案件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偵查,由于發生被打砸事件,盛都房開公司無法正常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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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盛都房開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蒼南縣人民政府提交的報告,以證明盛都房開公司報告請求協調處理蒼南地稅局和盛都房開公司關于納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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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盛都房開公司繳稅統計表,以證明2015年盛都房開公司補交滯納金523萬,由此證明盛都房開公司沒有偷稅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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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蒼南地稅局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經查閱浙江省地稅系統,2010年2月4日至2015年11月16日在浙江省地稅系統里盛都房開公司有進行納稅申報或者零申報,故該項證據無法證明盛都房開公司無法履行納稅申報。證據2不具備證據效力,僅僅是盛都房開公司在領取一審判決書后向蒼南縣人民政府提交的報告,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涉案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已經入庫,但具體數額與入庫數額不一致,該項證據不能證明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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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政府同意蒼南地稅局對盛都房開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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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盛都房開公司二審提供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蒼南縣公安局治安一大隊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的說明,僅證明靈溪鎮新世紀花園售樓部被砸案件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偵查,但無法證明盛都房開公司在涉案應納稅時間段無法正常履行納稅義務,該項證據與本案處理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作確認。盛都房開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蒼南縣人民政府提交的報告,系盛都房開公司單方陳述,形式上不屬于證據,本院不予確認。盛都房開公司繳稅統計表,系盛都房開公司補交滯納金的相關證據,與其是否存在偷稅行為無涉,故本院不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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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地稅局、蒼南縣人民政府在二審審理期間均沒有提供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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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均已隨案移送至本院。經審理,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相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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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另查明,2014年2月25日,蒼南地稅局向盛都房開公司送達蒼地稅稽檢通一[2014]3號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該通知中已載明稅務檢查人員王寬義、余德平的相關信息。2014年2月25日、2014年5月23日,蒼南地稅局稅務檢查人員王寬義、余德平分別在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上簽字,盛都房開公司在該清單上蓋章確認。以上事實由蒼地稅稽調一[2014]3號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蒼南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調取賬簿資料清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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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一、涉案稅務檢查執法人員是否均具備執法資格、調查程序是否合法。二、蒼南縣人民政府逾期作出復議決定,是否應予撤銷。三、盛都房開公司與258戶購房戶簽訂購房合同是否應繳納營業稅、納稅申報時間節點應如何計算。四、盛都房開公司未申報納稅的行為應定性為漏稅還是偷稅行為。五、蒼南地稅局同一天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就上述爭議焦點,本院逐項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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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涉案稅務檢查執法人員是否均具備執法資格、調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2012年9月5日,蒼南地稅局工作人員向盛都房開公司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該通知書明確記載稅務檢查人員的姓名陳秀春、繆存廣及其稅務檢查證號。其后稅務檢查人員變更為王寬義、余德平,蒼南地稅局向盛都房開公司送達的調取賬簿資料通知中已載明王寬義、余德平的相關信息,經盛都房開公司蓋章確認的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上亦明確記載稅務檢查人員為王寬義、余德平。在稅務檢查過程中,盛都房開公司均未對執法人員的資格提出異議?,F其以稅務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為由主張調查程序違法,本院不予支持。盛都房開公司上訴主張執法人員資格證明除稅務檢查證外,還應提交相關年審信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故盛都房開公司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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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蒼南縣人民政府逾期作出復議決定是否應予撤銷的問題。蒼南縣人民政府逾期作出復議決定,且復議決定作出后三個月之后才送達,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其對盛都房開公司的實體權益未造成實際影響,原審確認該行政復議決定違法,處理得當。盛都房開公司要求撤銷復議決定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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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盛都房開公司與258戶購房戶簽訂購房合同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及納稅申報時間節點應如何計算的問題。盛都房開公司與258戶購房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房屋有償轉讓給258戶購房戶,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依法應繳納營業稅。盛都房開公司上訴主張雙方并無實質交易、系用自身資產回購股東股份的行為,無需繳納營業稅,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納稅申報時間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因此,蒼南地稅局將納稅申報時間確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付款時間,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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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盛都房開公司未申報納稅的行為應定性為漏稅還是偷稅行為的問題。盛都房開公司存在在賬簿中不列、少列收入或虛假納稅申報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盛都房開公司上述行為的目的在于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其上訴稱主觀上不具備偷稅的故意,而屬于漏稅行為,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盛都房開公司上訴主張其客觀上無法盡納稅申報義務,同時稱蒼南地稅局對其實施行政調控即每月領取的發票額不超過3000萬元導致納稅申報一再滯后,均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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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蒼南地稅局同一天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蒼南地稅局對盛都房開公司作出處罰決定的前提是對盛都房開公司不繳或少繳的應納稅款、滯納金予以追繳,并依據追繳的稅款的數額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故蒼南地稅局同一天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是在納稅申報后的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或應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并不適用于本案,故盛都房開公司上訴主張蒼南地稅局涉案處罰決定法律適用錯誤,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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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盛都房開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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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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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溫州盛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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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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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吳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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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章寶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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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審判員諸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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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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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李超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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