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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國稅局稽查局接群眾舉報:某設?? ?廠采用設置“兩套賬”的手段,隱瞞銷售收入,有偷逃稅款嫌疑。接到案情,稽查人員立即行動,他們先從CTAIS上查閱該廠2001年和2002年兩年的所有資料,對其納稅情況進行了初步分析。
案頭審計查疑點通過資料可以看到,該廠始建于2001年8月,2001年9月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工程機械、礦山設備。2001年9月~12月申報銷售額140.4萬元,實現并繳納增值稅3.4萬元;2002年1月~12月申報銷售額248萬元,實現并繳納增值稅2000元。從兩年的增值稅實現情況來看,該企業2001年四個月月均銷售35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2.4%;而2002年度,該企業在經營形勢較好,產品供不應求,客戶大部分以預付貨款方式購貨的情況下,其申報月平均銷售額卻為21萬元,比上年同期減少14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0.08%,比上年同期減少2.32%.這種異常現象,立刻引起稽查人員的警覺,他們分析認為,該廠極有可能存在“賬外經營”行為。
檢查人員集中力量對該企業2001年和2002年兩年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會計報表及其他納稅資料進行全面檢查。該企業“預收賬款”賬戶業務頻繁,發生額變化異常。依據這一線索,檢查人員立即對“預收賬款”賬戶兩年來的變動情況進行審核。原來,該企業所有銷售業務都通過“預收賬款”賬戶核算,即使當天收到現金當天提走貨物的業務也全部通過“預收賬款”賬戶核算,每月終了,將“預收賬款”結轉到“產品銷售收入”賬戶。
這使查人員懷疑:這個企業為什么一定要通過“預收賬款”賬戶記銷售?是要利用此賬戶使部分銷售長期掛賬?還是要利用此手段調劑收入?經進一步檢查發現,企業結轉成本所附原始單據是銷售發票的提貨聯,結轉銷售所附原始憑證是銷售發票的記賬聯,沒有異常;但同時發現銷售業務發生時,“預收賬款”
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沒有實物出庫單,而且“預收賬款”賬戶的貸方余額越來越大。
該廠設有“賬外賬”
為核實“預收賬款”賬戶的真實性、正確性,專案組商定對該企業2002年的“現金賬”和“預收賬款”賬進行核對。核對結果發現“現金賬”除前半部分正常記賬外,在相隔數張空白賬頁后,又記了數頁該廠2002年10月~12月期間預收客戶的款項,并有每筆預收款的“現金入庫單”號碼,而這部分預收款的“現金入庫單”在會計憑證上沒有反映。由此,稽查人員斷定:該廠設有“賬外賬”。
為避免打草驚蛇,檢查人員再次來到該企業,輕描淡寫地要求會計人員提供部分賬上沒有發現的“現金入庫單”。
聽了檢查人員的這個要求,企業的會計科長便起身若無其事地打開了一個柜子,可在瞬間遲疑后,他馬上又慌張地鎖上了,還輕聲自語道:“不是這個柜子,開錯了?!钡@個細微的動作,沒能逃過檢查人員的眼睛,就在他把柜子剛剛打開的那一瞬間,檢查人員已看到柜子里面還有用得紙張發黑的賬本。在檢查人員的耐心說服教育下,會計科長無奈地再次打開了那個柜子,拿出了2001年~2002年該企業銷售的真實賬本。
檢查人員隨即對查獲的“真賬”進行了全面檢查,發現該企業2001年9月~2002年12月,共實現銷售收入418萬元,而只作了申報銷售368萬元,隱瞞實際銷售收入50萬元,偷逃增值稅8.5萬元。售收入50萬元,偷逃增值稅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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