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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鄧某,男,37歲,原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長虹化工顏料廠工人(已停薪留職),住哈爾濱市南崗區一匡街一匡住宅小區7號樓1單元6樓1號。1994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某,男,30歲,山東省昌邑縣人,無職業,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三益街10號。1978年11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2年;1980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1982年8月因犯脫逃罪、盜竊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1993年11月29日被減刑釋放。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隋某,男,39歲,黑龍江省阿城市人,無職業,住阿城市原種場家屬宿舍原林胡同151號。1980年10月因犯盜竊罪、窩贓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1985年9月因犯慣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9 3年8月被減刑釋放。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32歲,河北省臨榆縣人,無職業,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和興頭道街38號。1980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1985年9月因犯慣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92年2月22日被減刑釋放。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4年3月3日,被告人鄧某向被告人隋某、王某提出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隋、王表示同意。經過預謀后,隋某又找到被告人于某。3月4日,4名被告人從哈爾濱市竄到黑龍江省阿城市稅務局進行窺探后,王某、鄧某先回到哈爾濱。3月5日凌晨2時許,于某、隋某將阿城市稅務局的報表倉庫門撬開潛入庫內,見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遂逃離現場回到哈爾濱。鄧某又提出去呼蘭縣稅務局盜竊發票,王某稱其有事未去。3月5日下午,鄧某、于某、隋某乘汽車到呼蘭縣稅務局進行窺探。當日下午6時許,3名被告人將該局存放發票的倉庫窗戶玻璃打碎,欲入庫行竊時,見有人走動,暫時離開了現場。晚11時許,3人又來到現場,鄧某在外望風,隋某在外接應,于某進入庫內,盜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副本800本(40000份),雇汽車運至哈爾濱市王某家。鄧某見所盜發票均系副本,提出再盜增值稅發票正本,并要王某一同去。鄧某等4人遂于3月6日凌晨2時許,再次乘汽車竄到呼蘭縣稅務局,王某看車,隋某接應,鄧某、于某潛入倉庫內,竊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正本800本(40000份),又拉到王某家。3月6日和7日,鄧某先后賣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正本6本,得贓款8000元,分給于某、隋某各3000元。由于這起盜竊案被公安機關追查,沒能繼續銷售。鄧某、王某為轉移偵查視線,經過商議,于3月13日晚上將尚未銷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正、副本用車拉到呼蘭縣,丟棄在呼蘭縣特種鋼廠家屬樓附近的一個地溝內,王某點燃發票后與鄧某一起逃離現場。3月20日,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犯罪事實,還檢舉了鄧某的殺人罪行,并帶領公安人員將同案犯抓獲。
此外,被告人鄧某于1994年2月8日晚將與其姘居的婦女王某殺死,碎尸后埋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東興路旁一居民的菜窖內。被告人于某自1993年12月至1994年3月,先后在哈爾濱市、雞西市單獨盜竊3起,竊得國庫券、照相機等財物,折合人民幣3400余元。
???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于某、隋某、王某結伙共同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巨大,嚴重破壞國家稅收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鄧某還犯有故意殺人罪,應一并嚴懲。被告人于某還單獨實施盜竊3起,也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于某、隋某、王某均系累犯,均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檢舉他人的殺人罪行,并帶領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可以從輕處罰。據此,該院1994年6月10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犯盜竊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于某犯盜竊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隋某犯盜竊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4名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于19 94年7月8日做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為核準鄧某、于某、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
???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同于普通發票,它可以作為直接抵扣稅款的憑據,因此偽造、倒賣、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成為稅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新類型的犯罪。偽造、倒賣、盜竊發票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社會危害性是十分嚴重的。其危害性不僅表現在犯罪分子出賣發票獲得贓款的多少,更主要的是這種犯罪會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破壞經濟秩序和稅制改革。而且這些發票流失到社會后,會給貪污、走私、投機倒把、逃稅等犯罪提供可乘之機,進一步危害經濟秩序。為了保障稅制改革和經濟建設州順利進行,依法懲處偽造、倒賣、盜竊發票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4年6月3日發布了《關于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數量在25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盜竊數量在25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北桓嫒肃嚹车热吮I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正本800本,每本50份,共計4萬份,數量之巨大,情節之嚴重,在全國目前尚屬首例。法院判決被告人鄧某等人死刑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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