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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定該配件公司為重點稽查,是根據每月稽核進項稅時,發現該公司有很多疑點,如留抵稅額40多萬元,存貨帳面數為300多萬元,而1998年1—8月實際上繳入庫增值稅2880元,經反映稽查處選案組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稽查對象。
一、存在的問題:
1、報損問題,報損商品金額64,402.40元,實屬非正常損失,而該公司按正常損失處理,記在“商品進銷差”科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這部分應作“進項稅轉出”補繳增值稅。
應補增值稅為:64,402.40÷1.17×17%=9,357.61元
2、代銷問題:該公司為某廠代銷產品,既沒有代銷委托書,也沒有代銷手續,但銷售的產品卻開具了該公司發票,未入該公司銷售帳,卻記在“銀行存款”科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二)款規定,這部分應列入配件公司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應補增值稅為:96,798.40÷1.17×17%=14,064.73元
3、退貨問題:該公司在未按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到國稅機關開具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而是將退貨金額為15,658.50元,擅自作了帳務處理,記在“應付帳款”科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這部分應計征增值稅。
應補增值稅15,658.50÷1.17×17%=2,275.17元
4、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問題:該公司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按規定批準抵扣總數為421097.59元,而實際抵扣了441,567.53元,經過逐筆核對多抵了20,470.14元,這部分應沖減留抵稅款。
5、讓利銷售問題:讓利銷售也就是銷售折價商品,未按規定入帳,而是將讓利銷售的價款,進了“商品進銷差”科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這部分應補繳增值稅。
應補增值稅:3,351.50÷1.17×17%=486.97元
6、運費問題:該公司存在一部分為用戶送貨上門的運費,金額為:4,176.06元,會計核算當中將這筆金額記在“經營費用”科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漏記了銷售額,這部分也應補繳增值稅。
應補增值稅:4,176.06÷1.17×17%=606.78元
7、處理商品問題:該公司在處理殘次商品時,將處理收入1184元,記在“商品進銷差”科目,而未按規定入“銷售”帳。這部分同樣要繳增值稅。
應補增值稅:1,184÷1.17×17%=172.03元
8、留抵稅款:該公司到8月底,帳面留抵稅額為48萬多元,而經過核實,實際留抵稅額40萬多元,多留抵近7萬多元,這部分應調整過來。
以上八項共計應繳增值稅26,963.29元,調抵留抵稅款近10萬元。
二、稽查處理結果:
該公司存在的以上八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已構成偷稅行為。責成該單位限期足額補繳所偷增值稅26,963.29元。鑒于企業在整個稽查過程中有良好表現,給予2696.33元的罰款處理。同時,限定9月份作全面的帳務調整。
三、稽查分析:
1、強化稽查,采取多種方法稽查,對該公司的稽查主要采用了詳查法,適當的時候也采用逆查和抽查,從而查出以上八個問題,從而使整個稽查過程善始善終,順利完成。既查出企業存在的稅收問題,也給企業領導和會計人員上了深刻的稅收課。
2、該公司存在的問題,并不是有意偷稅,主要是對稅收政策(具體說對增值稅)有關具體規定,認識不夠清楚,導致增值稅的核算出現錯誤。那么通過稽查,讓企業有關人員心服口服。
3、必須做好稅法的宣傳工作,不斷加大宣傳力度,讓企業懂得更多的稅收政策,努力提高企業自覺納稅意識,正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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