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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田縣某公司,系私營工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膠合板的生產與銷售,主要原材料為原松木。一九九八年產品銷售收入271萬元,交納增值稅18.76萬元,稅負7%。
??? 從所檢查的98年度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看,總體狀況良好,企業納稅比較主動,稅負雖高,但均能做到月稅月清。發現的問題主要反映在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抵扣環節。
??? 1、帳上體現向包青山者購買原木294.22立方米,金額276,713.18元,實為某國有林場將青山劃片承包給個人砍代,爾后又將砍伐的原木通過國有林場向該公司出售,但由于實際交易價格高于國家核定價格,這樣林場開具的發票價款就低于實際支付價款,于是,廠方就不以林場開出的發票作帳(事實上,其發票也被出賣原木者拿走),而是以自行開具《收購業務專用發票》入帳。
??? 2、帳上體現委托鄰縣黃某等收購原木395.18立方米,金額357,622.11元,實際也是通過林業部門購進,按照現行林業法規規定,大量的原木必須通過林業管理部門才可交易,公司不可能在短短的時間里直接向黃某等四人購進近400立方米的原木而不受干預。查實結果,也是由于林業核定價低于交易價,致使賣方無法向公司提供林業部門開具的發票,公司只好自制《收購業務專用發票》入帳。
??? 3、向鄰縣包某等購買原木并加工成木板120立方米,金額108,184.51元,經查,實為直接購進木板,并非購買原木進行加工。
??? 4、由企業職工林某收購原木583.24立方米,金額510,215.51元,經查,《收購業務專用發票》是直接開給林某的,而且林某確定是該廠職工,但根本沒有自產原木。
??? 鑒于以上事實,根據《增值稅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閩稅政—[1994]5號文件等規定,以上已抵扣的進項稅款126,278.53元,予以如數追回。但這種現象或許很多,主要原因是由于對《收購發票》的管理上流有弊端,企業要開多開少,何時填開隨意性很大,甚至有些企業還可以把《收購發票》做為納稅或者壓低稅負的調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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