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應否作為捐贈扣除基數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某公司于2005年3月份收到對外投資分回的屬于2004年度股利30萬元(公司與被投資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一致)。于2004年度該公司發生了對外公益、救濟性捐贈活動。對公司分回的股利是否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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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于2005年3月份收到對外投資分回的屬于2004年度股利30萬元(公司與被投資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一致)。于2004年度該公司發生了對外公益、救濟性捐贈活動。對公司分回的股利是否應當作為計算扣除捐贈的基數?
??? 在稅務檢查人員中持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投資企業分回的股利不應當作為投資企業計算捐贈扣除的基數。其理由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而公司從被投資方企業分回的股利,作為被投資方企業在計算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時,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已包含了支付的股利部分,也就是說已作了被投資方企業扣除捐贈的基數。既然被投資方企業已將該所得作為扣除捐贈的基數,投資方企業也就不應當將分回的股利再次作為扣除捐贈的基數。同時,根據財稅[1994]9號及國稅發[1994]229號文件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果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企業適用稅率一致或被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被投資方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不再補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 1.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 2.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 3.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 4.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 也就是說,對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補稅的,只需按上述公式計算補稅,而可以不并入投資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對不需補稅的,也就不需要并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另一種意見認為: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依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作為扣除的基數。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币约暗谖鍡l(六)項規定: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股息收入。并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由此可見,投資方企業分回的股利組成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而財稅發[1994]9號文件是為了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簡便的目的,對分回的稅后收益未并入整體應納稅所得,而直接計算補繳所得稅。同時,根據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規定,對投資所得不論是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所得,均應填報《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然后對分回的投資收益匯總后據以填列主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7行“投資收益”,投資收益組成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對分回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抵免稅額在主表第77行另行填列,對于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填列于主表第68行,即免稅所得。所以,對該公司分回的股利應當作為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對企業分回的股利應當作為計算扣除捐贈的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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