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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吸引外資,我國現行的稅法中規定了眾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稅收優惠。但實際工作中,難免存在濫用稅收優惠、誤用稅收優惠的情況。所謂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稽查,就是明確現行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檢查企業是否具備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以切實保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足額納稅,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足額、及時收繳入庫。
??? 一、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
???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主要表現為:降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限定行業、項目定期減稅、免稅,再投資退稅,以及地方所得稅的減免。具體地可分為以下幾點。
??? (一)從事機械制造、電子工業,能源工業(不包括石油、天然氣開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屬、貴重金屬開采)、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醫療器械、制藥工業、農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不包括客運),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料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行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如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設計和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飼養、養殖、種植業,生產技術的研究和開發,用自有運輸工具和儲藏設施直接為客戶提供運輸、倉儲服務的企業等)經營期在10年以上,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至5年減半征稅。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經免征、減征的所得稅稅款。
???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述免稅、減稅期滿之后,經過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下的10年之內,還可以按照其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減征15%至30%。
??? (二)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過投資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的40%;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經退還的稅款。
???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所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上述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3年之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經退還稅款的60%。
??? (三)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享受法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之后,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減按15%或者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10%的稅率適用于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企業和其他已經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的企業)。?
??? (四)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法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之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之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適用稅率15%;對原已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則減按10%的稅率征稅。
??? (五)對國際金融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因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而獲取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同樣,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給中國國家銀行貸款的利息所得,也可以免稅。
??? (六)外國企業為中國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稅。
??? (七)外國企業從經濟特區(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下同)、經濟技術開發區(指經國務院批準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沿海經濟開放區(指經國務院批準為沿海經濟開放的市、縣、區,下同)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對外開放地區獲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都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提供的資金、設備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稅、免稅優惠的,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決定。
??? (八)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過企業申請,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至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至10年減半征稅。
??? (九)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區,國務院批準的開放城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國家旅游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可以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十)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十一)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的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由企業申請,經過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至3年減半征稅。
??? (十二)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過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稅。
??? (十三)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業務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十四)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過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第2至3年減半征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