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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公司在華代表機構又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國務院《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委、局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華僑、港澳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對該機構納稅情況的稽查應以我國稅法及我國政府同該外國政府締結的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并結合外國公司在華機構的業務活動特點進行。
??? 一、外國公司在華代表機構的界定
??? 為了加強對外國企業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頒布了《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對外國企業在華代表機構的稅收政策。根據該《通知》的精神,代表機構從事下列業務活動的應屬于常設機構,該代表機構要就這些業務活動在我國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 (一)各類從事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等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商品代理貿易業務活動。
??? (二)商務、法律、稅務、會計等各類咨詢服務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類服務活動。
??? (三)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其集團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
??? (四)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其集團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
??? (五)旅游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活動(如辦理簽證、收取費用、代訂機票、導游、聯系食宿)。
??? (六)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的代表機構兼營的投資咨詢或其他咨詢服務。
??? (七)運輸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就運輸業務各環節為客戶提供的服務。
??? 《通知》同時規定,代表機構若僅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以及銷售該自產產品的業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則不屬于常設機構,其從事的上述業務活動不用在我國納稅,但這里所說的業務活動不包括代表機構為本公司的各類代理、服務性業務而進行的伺類或相關業務活動。
??? 【案例】德國一家股份公司M與我國一家電力公司簽訂了一項合同,由德國M公司幫助在我國建設一座發電站,價值1億馬克。根據合同,德方應向我國公司提供以下技術幫助:
??? (1)電站工程設計,維修和保養 2000萬馬克
??? (2)設施的操作技術 300萬馬克
??? (3)附屬設施的制造技術 400萬馬克
??? (4)附屬設施的制造圖紙 4000萬馬克
??? (5)接受中國工作人員在德國培訓 300萬馬克
??? (6)派人到中國對電站的制造和安裝進行監督,德方技術人員在中國停留6個月以上 3000萬馬克
??? 根據中德雙方所簽署的稅收協定的第5條第3款,即常設機構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這種工地、工程或活動以連續為期6個月為限,德國M公司派人到中國對電站的制造、安裝進行監督,時間超過6個月,因而這種監督活動已構成德國M公司在我國的常設機構,我國對M公司3000萬馬克的監督活動應征收所得稅(允許扣除必要的費用)。另外,M公司向我國電力公司提供的第(1)、(4)、(5)項技術幫助根據中德稅收協定備忘錄第1條(6)中的規定,即締約國一方居民在該締約國進行的與其在締約國另一方設立的常設機構有關的計劃、設計或建設或研究活動,以及工程規劃服務所取得的所得不應歸入到該常設機構,我國不對其收入(共計6300萬馬克)征稅。M公司向我國電力公司提供的第(2)、(3)項技術所得700萬馬克的特許權使用費也不應歸入到其在我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得中,但我國要對這兩筆特許權使用費征收10%的預提稅。
??? 二、關于外國公司在華代表機構的稅收征免規定
??? (一)免稅活動的范圍
??? 1.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業務聯絡、咨詢、服務活動。凡沒有營業收入、服務收入的,不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注意,其中不包括代表機構為本公司的各類代理、服務性業務而進行的同類或相關業務活動,而僅限常設機構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以及銷售該自產產品的業務,所進行的在中國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
??? 2.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托,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其活動主要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稅。同樣,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托,代理我國商品出口貿易所取得的收入也免征稅。
??? 在此,中國境內企業包括我國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濟等以及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按順I務”僅指中國境內企業委托外國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代理推銷商品的業務。
??? 3.外國政府、非盈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從事的免稅活動。
??? (二)納稅業務活動的范圍
??? 1.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的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從事聯絡洽談、介紹成交,所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以及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代理商品貿易業務,在中國境內居間介紹成交,其所得的商品進銷差價收入、傭金、手續費。
??? 2.常駐代表機構為其客戶(包括其總機構客戶)在中國境內負責了解市場情況、聯絡事務、收集商情資料、提供咨詢服務,由客戶按期定額付給的報償或者按代辦事項業務量付給的報酬。
??? 3.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為其他企業從事代理業務,為其他企業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交往從事聯絡洽談、居間介紹,所獲取的傭金、回扣、手續費。以及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為其他企業從事進口商品的代理業務,其所取得的商品進銷差價收人,應視同傭金、手續費收入征稅。
??? (三)特殊行業在華代表機構的征免稅原則
??? 所謂的特殊行業即指銀行、保險、國際運輸等行業。稅務機關在對它們進行納稅情況稽查時,應把握以下各點;
??? 1.外國銀行代表機構的征免稅規定。若該代表機構的工商注冊登記內容中僅規定為銀行信貸業務提供聯絡或其他輔助性工作,沒有兼營咨詢業務,且實際沒有從事咨詢業務的,可以界定為非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