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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某超市的積分返利稅收籌劃方案
稅務師審閱發現某超市《會員積分卡章程》有關返利規則如下:
(1)積分滿2000分, 返還價值100元的贈品;
?。?)積分滿4000分, 返還價值200元的贈品;
依此類推,每滿2000分即可返利一次
返利操作程序:
?。?)顧客可憑積分卡及開卡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選擇任何分店、在營業時間領取返利,在返利前應先確認積分已達到返利標準。
(2)超市在營業時間內可隨時為顧客辦理返利操作,超市操作人員必須先核對返利顧客的積分卡號、開卡人姓名、身份證號與電腦資料相符后,填寫《顧客領取返利登記表》簽名領取,即時扣除相應積分數并打印積分卡返利憑證(一式二聯),經超市當班管理人員及顧客雙簽后將返利憑證發給顧客,并告知顧客可于賣場內隨意挑選所需商品,返利憑證一聯按代幣券入機,第二聯超市自行留存。
經了解,該超市年主營業務收入約10億元,每年顧客積分返利折扣約200萬元。因過去主管國稅局不同意積分返利折扣扣減增值稅銷項,該公司多年來一直沒有扣減銷項,而是按過POS機的主營收入合計數提稅。
二、稅務師分析
首先,由于該公司積分返利規則中沒有明確返利的性質是否為“銷售折扣”,而是表達為“積分贈送商品”,因而被國稅局解釋為“無償贈送商品”,按增值稅條例細則和所得稅條例細則的規定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和作為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也即該積分折扣不能扣減商品標價的增值稅銷項,多納增值稅(每年約30萬元);也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多納所得稅。其次,原積分返利規則沒有明確顧客積分換購商品時的發票開具方法。稅務官員又根據國稅發[1993]年154號和國稅函[1997]472號文件的規定,“折扣與銷售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的,可以扣除”“折扣另開發票的,不能扣除”。該公司沒有規定如何開票,也就無從說明“折扣與銷售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因而在增值稅與所得稅方面都難以獲得稅務檢查人員的認可。該公司不僅每年多納增值稅30萬元,還要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納稅調增所得額200萬元。
三、籌劃方案
1、更改規則,明確規定“購物積分達到2000分的,給予100元的購貨折扣”字樣。
2、增加開票規則:顧客使用積分折扣憑證購物后,如索要發票,工作人員開票時應在發票上分行寫明“貨物、折扣和實收銀”三個金額。使用積分折扣憑證所購貨物如發生質量問題,可以換貨;如要求退貨,則只退還實收銀金額,折扣額不予退還現金。
修訂后的積分卡章程如下:
?。?)積分滿2000分, 給予價值100元的折扣券;
?。?)積分滿4000分, 給予價值200元的折扣券;
依此類推,每滿2000分即可返利一次
返利操作程序:
?。?)超市在營業時間內可隨時為顧客辦理返利操作,超市操作人員必須先核對返利顧客的積分卡號、開卡人姓名、身份證號與電腦資料相符后,填寫《顧客領取返利登記表》簽名領取,即時扣除相應積分數并打印積分卡折扣憑證(一式二聯),經超市當班管理人員及顧客雙簽后將折扣憑證發給顧客,并告知顧客可于賣場內隨意挑選所需商品,折扣憑證一聯按代幣券入機,第二聯超市自行留存。
?。?)顧客使用積分折扣憑證購物后,如索要發票,工作人員開票時應在發票上分行寫明“貨物標價、折扣金額和實收銀金額”。使用積分折扣憑證所購貨物如發生質量問題,可以換貨;如要求退貨,則只退還實收銀金額,折扣額不予退還現金。
四、籌劃效果
根據修訂后的規則,該超市積分返利性質上明確屬于“銷售折扣”,且在發票上分別注明,既符合增值稅和所得稅條例,也符合總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因此可以扣減增值稅銷項,每年可節省增值稅支出約30萬元。同時折扣在所得稅前列支完全合法,不需納稅調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