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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接收發票的一方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今天要討論的這個話題,就是個偽命題。因為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此種情形下,即便拿到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無法進行差額計稅的。那么我們今天要說的,自然是建立在接收發票方(或者說發包方)為一般納稅人的前提之下。緊跟著的一個問題是: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是不是甲供材模式就一定是稅負最優呢?其實未必。我們具體來分析一下。
根據稅法規定,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因此當我們選擇甲供模式時,往往大概率僅能取得稅率為3%的建筑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數據模型來說明這個問題:
假定接收發票方的建筑工程材料成本占總建筑成本的比例為X,總建筑成本為Y,且假定可全額取得甲供材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要使甲供模式于稅務方面更優,則必須滿足以下不等式:
X*Y*13%(材料部分可獲得的進項發票)+(1-X)*Y*3%(建筑部分可獲得的進項發票)>Y*9%(一般納稅人身份的建筑企業針對包工包料統一開具9%的增值稅票)
經解不等式得出,X>60%
結論:只有當建筑材料成本占總建筑成本的比例超過60%時,甲供模式較總包公司包工包料的模式可獲得更高的進項稅,在稅務方面更優。
法律依據:
1、《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七)建筑服務
第二條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