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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 述:增值稅是企業交納的主體稅種之一,觸及面廣,影響力大,既是國度征稅的重點,也是企業征稅和稅務謀劃的要點。為了進一步完善稅制,發揚稅收杠桿調控我國微觀經濟合理、快速開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和12月15日國務院和財政部相繼公布了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已于2009年1月1日末尾實施。相比之下,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在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小規模征稅人的劃分規范和征收率等方面發作了變化,并對企業的稅收謀劃發生了較大的影響。
稅務謀劃主要是指在征稅行為發作之前,在不違犯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經過對征稅人運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的事前布置,以到達少征稅或遞延征稅為目的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稅務謀劃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征稅人對國度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應行為,是對政府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度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另一方面,國度可以經過對征稅人稅務謀劃行為的剖析和判別,發現稅制存在的效果,進一步完善稅制,更好地發揚稅收的微觀調控作用。作為流轉稅的增值稅是企業交納的主體稅種之一,觸及面廣,影響力大,既是國度征稅的重點,也是企業稅務謀劃的要點。為了進一步完善稅制,發揚稅收杠桿調控微觀經濟合理、 快速開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新的增值稅條例, 與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隨之又公布了新的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并已于2009年1月1日末尾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經過規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降低小規模征稅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對企業投資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時經過增強對征稅人兼營行為的治理 ,取消廢舊物資發票抵扣、來料加工出口設備免稅等政策,嚴厲稅制設計,梗塞破綻,對稅務謀劃發生了一定水平的影響。
一、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主要變化
與增值稅的稅務謀劃相關,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變化主要表如今以下幾個方面:
1. 小規模征稅人的規范發作了變化。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則“小規模征稅人的規范為:從事貨物消費或許提供應稅勞務的征稅人, 以及以從事貨物消費或許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許批發的征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原為100萬);除此以外的征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原為180萬)”。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作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征稅人征稅。
2. 小規模征稅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為3%。
3. 關于征稅人兼營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未區分核算的,由原來的“不區分核算或許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改為“未區分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許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 關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修建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添加了“應當區分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依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交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交納增值稅;未區分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5. 片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取消了購建固定資產不予抵扣增值稅的相關稅收政策。
6. 取消了銷售廢舊物資的免稅和購進廢舊物資抵扣10%的稅收政策。
7.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出口的設備不再免稅。
8. 征稅人銷售貨物或許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則的,可以堅持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則交納增值稅。
9. 提高了團體征稅人的起征點。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征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10. 增值稅征稅義務發作時間的規則發作了微調。
11. 延伸了增值稅的征稅期限。征稅期限在原有基礎上添加了1個季度的規則。 征稅申報并結清上月應征稅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內延伸至15日之內。
二、增值稅稅務謀劃的要點
增值稅是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許提供加工、修繕修配勞務,以及出口貨物的單位和團體,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出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稅。依據增值稅的特點,征稅人的稅務謀劃活動主要體如今幾個方面:
1. 普通征稅人與小規模征稅人的稅務謀劃。依據無差異平衡點增值率及無差異平衡點抵扣率的計算,選擇兩類征稅人的類型。
2. 兼營、混合銷售行為應征稅種的謀劃。依據無差異平衡點增值率及無差異平衡點抵扣率的計算,經過調整銷售額或營業額在全部運營支出中的比例等,選擇應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3. 銷售稅額的稅務謀劃。選擇合理的銷售方式、結算方式及銷售價錢,取得遞延征稅的利益。
4. 進項稅額的稅務謀劃。合理應用特殊 項目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則,取得稅收利益;經過價錢折讓臨界點的計算,合理選擇供貨方。
5. 稅率的稅務謀劃。把握 低稅率的適用范圍,防止從高適用稅率。
6. 出口退稅的稅務謀劃。 運用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經過選擇合理的運營方式、出口方式爭取出口退稅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變化對增值稅稅務謀劃的主要影響
? (一)對征稅人稅務謀劃的影響
1.對增值稅兩類征稅人身份選擇的影響。增值稅征稅人分為小規模征稅人和普通征稅人,兩類征稅人在稅率、計稅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稅負水平也不相反,從而為稅務謀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征稅人普通是經過計算無差異平衡點增值率或抵扣率來停止兩類征稅人身份選擇的稅務謀劃的。由于新的增值稅法規則企業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以及小規模征稅人的稅率由原來的4%或6%降為3%,因此無差異平衡點增值率和抵扣率發作了變化,且其中的內涵與以前相比也大為不同, 征稅人在運用這種方法停止稅務謀劃時,需求依據新的無差異平衡點增值率或抵扣率停止選擇和判別。具體變化狀況見表1、表2。
2.對增值稅征稅人與營業稅征稅人身份選擇的影響。
?????? ?(1)對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影響。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征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許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業務活動并無直接的聯絡或附屬關系,即企業在其運營活動中,既觸及增值稅應稅項目,又觸及營業稅應稅項目。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則,征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區分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假設不區分核算或許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這一征稅規則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對屬于營業稅范圍的應稅勞務,征稅人可以選擇能否分開核算,并以此來選擇是交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普通狀況下,營業稅的征稅擔負低于增值稅,常用的稅務謀劃方法是將兼營業務區分核算, 以降低征稅支出。但當營業稅稅率為5%,小規模征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4%時,則多采用兼并核算的方法一并交納增值稅,來到達降低稅額的目的。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則“征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區分核算貨物或許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區分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許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且小規模征稅人的征收率降為了3%,等于或低于營業稅稅率。因此在新的稅法條件下,這種謀劃方法已不可行了。
????? ? (2)對混合銷售稅務謀劃的影響?;旌箱N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觸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觸及非應稅勞務。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則,“從事貨物的消費、批發或批發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集體運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殖稅;其他單位和團體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皬氖仑浳锏南M、批發或批發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集體運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消費、批發或批發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集體運營者在內”。所謂的“以貨物的消費、批發或批發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在征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總額中,年貨物銷售額或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超越50%, 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征稅人常經過調理應稅貨物銷售額或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在總銷售額(營業額)中的比例超越或低于50%,來選擇交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到達少征稅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特殊 規則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修建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未區分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因此關于該混合銷售行為經過上述措施從而停止增值稅征稅人與營業稅征稅人身份選擇的謀劃方法不再適用了,但關于其他混合銷售行為,原征稅人謀劃方法在實際中依然是可行的。
??????? (3) 對增值稅征稅人與營業稅征稅人稅負判別方法的影響。當增值稅征稅人和營業稅征稅人具有可選擇性時,增值稅普通征稅人通常采用與增值稅兩類征稅人身份選擇相反的方法,即經過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無差異平衡點增值率或抵扣率來停止判別和選擇。由于新稅法中,普通征稅人的稅率和營業稅稅率均沒有發作太大變化, 因此這種判別方法依然適用, 且平衡點也沒有發作變化,具體狀況見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下,小規模征稅人的征收率一致降低為3%, 等于或低于營業稅稅率,增值稅的稅負是小于營業稅稅負的,所以運用稅負判別法停止小規模征稅人和營業稅征稅人身份選擇的方法曾經不再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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