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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許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的項目
??? 按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的非常費用下應列入,收益分配支出也不應列為應稅所得的減項。具體如下:
??? 1.資本的利息。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設立企業法人必須有必要的財產。即在當前的注冊資本金制度下,注冊資本按實有資本確定,企業的實收資本與其注冊資本相互一致。因此,資本利息不可以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 為了吸引外商投資,我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應有最低的比例限制,并且該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籌集。但對于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對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列支。
??? 【案例】某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美元,合同規定1998年底注冊資金應到位50%,1999年6月30日全部到位。但實際上,到1998年底,其注冊資金僅到位600萬美元,這時企業另借款800萬美元,發生利息支出100萬美元。該企業將全部利息支出均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予以列支。
??? 該企業1998年底應到位資金1000萬美元,實際到位600萬美元,差額400萬美元。企業實際借款800萬美元,其中有400萬美元應被視為注冊資金,與其相關的利息支出將不予列支。因此其發生的利息支出50萬美元[100×(400÷800)]應從當期“管理費用”中轉出,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美元,相應增加所得稅額。
??? 2.各項所得稅的稅額。企業的各項所得稅(如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等)是利潤分配性支出,不能列為當期的成本費用。但依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以作為費用扣除。
???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企業因違法經營被有關政府職能部門處以罰款和沒收財物而造成的損失,不屬于正常的經營性支出和損失,因此不應在所得稅前扣除。
??? 不過應注意的是,這里講的罰款和沒收的財物,僅限于因從事違法的經營活動而被政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的處罰,并不包括企業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因商業性違約、拖欠等負擔的罰款。
??? 4.各項稅收的罰款和滯納金。對于企業因偷稅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的支出以及其未按期納稅而被加收的滯納金,均屬于非常支出,不應列入成本、費用和損失。
??? 5.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用于中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一定限額內的,可以稅前列支,但其用于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不得列支。在此,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捐贈具體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減災委員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的公益組織等)或者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
??? 6.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分支機構是企業的組成部分,與總機構為同一法人實體。分支機構使用總機構的產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并不存在使用權轉移,不得列支使用費。
??? 7.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企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發生的損失應計入“營業外支出”,作為應稅所得的減項列支;但若保險公司或其他責任人賠償了的,已得到補償的部分損失不應再計列為損失。
??? 8.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納稅人進行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損失。但不允許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這是稅法的一條基本原則。
??? (二)稽查要點
??? 對于這些項目,稅法明文規定不許列入成本、費用和損失。但企業會計準則和其他財務會計法規中規定,它們可以作為企業利潤的抵減項目,沖減本期利潤。因此,在實際進行所得稅稽查時,要注意檢查的是:該企業在本年度是否存在以上8項支出;若實際發生這種支出項目,那么記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已正確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有時,企業可能會實際存在以上8項支出,但在其會計記錄中被錯列為其他費用或隱匿不報等,因此對“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等賬戶的發生額、發生原因等,也要仔細進行審查,以確保所有應調整的事項均已合理調整。
??? 當這些支出項目發生時,由企業財務會計正確計入相關的費用、支出項目,并明確標明明細科目,為計算所得稅而進行利潤調整時,并不須調整原來的會計分錄,因此,只要原會計記錄是合法的、真實的,就不須再做調整,只是在發現多扣上述各項目時,相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增計“所得稅”,即:
??? 借:所得稅
?????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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