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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所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費用,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合理費用的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及證明文件,并應附有注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才能予以列支。
??? 【案例】稅務機關對國內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為境外某公司子公司)的年終報表和會計師查賬報告以及企業賬簿進行審查,發現如下現象:從1995年到1998年的3年中,其產品平均外銷數量占銷售總量的70%,平均外銷收入額占總銷售收入額的55%,而外銷利潤僅占該廠總利潤的21.57%。另外,該合作企業的合作協議約定,外方投入的機器設備不提折舊,企業分紅中外方所占的比例也逐年減少。針對以上現象,稅務機關決定對該廠納稅情況進行詳細稽查。
??? 在實地稽查中,稅務機關發現如下問題:
??? (1)據合作協議約定,該廠產品86%由外方負責出口銷售,14%由該廠負責銷向國內市場;
??? (2)合作協議確定,開始生產的第一年,外銷產品的定價按實際成本加每件1港元利潤由外方付給該廠,平時外銷產品只計成本,年終時董事會確定外銷利潤。實際上,從1995年到1998年這三年M,該廠外銷產品均按實際成本加每件0.8港元利潤計價(不論規格、品種)。?
??? 對以上兩點進行分析可以看出,該廠產品的外銷表面是由外方負責,實際上是一種子母公司間的轉讓定價行為,屬于關聯企業間交易;其產品定價方法也違反營業常規。在國際市場上,該產品的銷售利潤率高達5%左右,顯然利潤率過低。因此,稅務機關確認該廠存在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行為,并于1999年4月同該廠領導及外方有關人員商討調整事宜。最終達成以下協議;
??? 該企業共生產A、B兩種產品,調整中均按國際市場利潤率15%計算,同時考慮到外方包銷產品發生的有關費用,商定均給以30%的折扣。應調整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 應調整所得額=銷售收入(銷給關聯公司部分)×(銷售給無關聯公司的單價/件÷銷售給關聯公司的單價/件)-銷售收入
??? A產品調整所得額:
??? 152184326.50×(16.2÷14.34)×100%-152184326.50=19739389.62(元)
??? 扣除30%的折扣,實際調整所得額:13817572.73(元)
??? B產品應調整所得額:
??? 13436754.40×(15.2÷14.1)×100%-13436754.40=1048257.43(元)
??? 扣除30%的折扣,實際調整所得額:733780.20元
??? 總調整所得額為:14551352.93元
??? 該中外合作企業適用15%的稅率,則應征補稅款218270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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