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匯算清繳出錯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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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前年度匯算清繳出錯怎么辦? 問題描述:如果去年有招待費,沒收入,但以前會計把招待費在匯算清繳時填在管理費用下的其他!沒有調增。現在我要怎么調回來? 答: 以前年度匯算清繳出錯怎么辦?——當然是申請更正申報即可。 對于問題中涉及到的業務招待費在匯算清繳出錯,首先需要明白正確的應該怎么進行納稅調整。 一、正常情況下的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與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正常情況下的業務招待費調整,通過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二、扣除調整項目”之下的“(三)業務招待費支出”。 二、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財稅處理與納稅調整 (一)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籌辦期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將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全部都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業務招待費)”;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則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三)開辦費的財稅處理 1.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企業未攤銷完的開辦費,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稅會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1)當年僅為單純的籌建期的情況 如果企業選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在財務報表上必然是要體現為虧損;而在稅務方面,根據國稅發[2009]79號、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籌建期間是不計算當期損益的。 企業成立登記后,稅務管理系統會要求按時申報并匯算企業所得稅。雖然企業籌建期間是不計算當期損益的,但是企業還是應該按時申報,只是要財務報表上體現為“管理費用”等開辦費進行調整:通過《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二、扣除類調整項目”下面的“(十七)其他”——“賬載金額”按財務報表數填列,“稅收金額”全部調整為0。 同時,在《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四、長期待攤費用”下面的“(四)開辦費”,“資產原值”填寫0,“計稅基礎”填寫后期可以稅前扣除的“開辦費”金額。 (2)企業已經進入單純經營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開辦費的情況 企業在以前年度已經進入了經營年度了,但是基于各種考慮企業可能選擇了分期攤銷的稅務處理辦法(比如擔心前期有較大虧損在5年內不能有效彌補)。由于會計處理開辦費前期已進入了損益,因此,此時稅務上應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調增費用支出。攤銷開辦費金額按稅法規定的不得低于3年計算得出。 也就是,需要填寫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四、長期待攤費用”下面的“(四)開辦費”。開辦費的“資產原值”雖然為0,但是“計稅基礎”不為0,為稅前扣除的“開辦費”金額,年度攤銷額按選擇的攤銷年度分期計算。 (3)企業當年既有籌建期,又有經營期的情況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當年是要計算為稅務上的損益年度的,但是可以劃分為籌建和經營的兩個時間段,然后按照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企業還是存在選擇的問題,要么一次性,要么按照不低于3年進行攤銷。當然,此時只要前述的1和2的情況處理即可,只是如果存在攤銷計算的時間按經營期間的時間計算而已,然后進行調整。 (四)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單獨調整 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特別注意,上述的“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是指按照開辦費的稅前扣除規定,而不是指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規定。 也就是說,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是不受營業務收入比例的限制,在企業進入生產經營后只需要按照開辦費進行扣除即可(一次性扣除或者分期攤銷扣除),與扣除期間的業務招待費不需要合并計算扣除限額。 同樣道理,籌建期間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沒有比例限制,在企業進入生產經營后只需要按照開辦費進行扣除即可(一次性扣除或者分期攤銷扣除),與扣除期間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不需要合并計算扣除限額。
匯算不準確能否二次申報問題 某單位已于2007年2月15日辦理了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現經稅務師事務所審核后發現納稅調整項目不夠準確,請問是否可以進行第二次納稅申報?如果有補繳稅款是否需繳納滯納金?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自行調整后仍可以申報納稅。但過了申報期的,應按未按時申報處理。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也就是說,你單位可以在2007年4月30日前按調整后金額再次進行納稅申報,在4月30日后進行申報的應按未按時申報處理。若在4月30日前結清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否則從滯納之日起即5月1日起按天加收0.05%滯納金。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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