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案例及實施問答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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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財政部發布了第三批新收入準則應用案例,案例中對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斷、合同變更與可變對價的區分以及基于客戶銷售額的可變對價的估計提供了指引。本期【財會聚焦】對上述指引中的核心要點進行了梳理、提煉和總結,助力輕松攻克新收入準則執行中的難點。 1、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斷 知識回顧 百貨公司等零售行業企業在判斷其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進行判斷。 與控制權相關的三個跡象的分析,不能取代控制權的評估,也不能凌駕于控制權評估之上,更不是單獨或額外的評估。 案例解析歸納
2、合同變更與可變對價的判斷 知識回顧 區分合同變更與可變對價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訂立時是否存在給與折扣或折讓等金額可變條款; 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說明或者以往的商業慣例等是否給予價格折讓等安排。 案例解析歸納 甲公司與客戶乙公司簽訂合同,在一年內以固定單價100元/件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標準配件。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后,調整了后續配件的銷售價格。
3、基于客戶銷售額的可變對價 知識回顧 除知識產權授予交易外,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同時,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還應該滿足準則規定的限制條件。 案例解析歸納
此外,2020年底財政部還推出了8則《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涵蓋了收入準則、借款費用準則及其他相關的實施問答。本期財會聚焦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討論。 1、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考慮 對于企業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土地使用權在取得時通常已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故不滿足借款費用準則規定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定義; 確定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時,應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權在房屋建造期間計入在建工程的攤銷金額)為基礎。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土地使用權)滿足借款費用準則規定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定義。 2、列報和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還對各準則涉及的列報與披露要求進行了強調和規范,普華永道從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維度,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整理、匯總和提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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