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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4月,稅務人員對某企業1994年企業所得稅進行決算時,發現該企業1994年“財務費用”比1993年有很大增長。通過對財務費用明細賬審查,發現費用增長主要是由于利息支出過大。稅務人員在檢查每筆利息支出與“長期負債”、“短期負債”之間對應關系時,了解到該企業曾從銀行獲得一筆200萬元的貸款,用以購置安裝新的機器設備,該企業1993年將此項貸款利息25萬元記入了“在建工程”,而1994年卻將貸款利息25萬元記入了“財務費用”。
??? 根據《工業企業財務制度&rt;規定,企業以獲得的長期借款,長期債券等方式進行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購置安裝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或汁提的利息支出應記入購建資產的價值。根據這一規定,在機器設備安裝期間發生的借款利息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 借:在建工程
???? 貸:長期借款——利息支出
??? 在設備安裝、購建完畢后,直至償還借款期間的利息支出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 貸:長期借款——利息支出
??? 記入“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只能在轉為“固定資產”后通過折舊進行攤銷,而不能一次性通過“財務費用”從稅前扣除。
??? 該企業故意將利息支出列入“財務費用”是明顯的偷稅行為。應調整利潤25萬元,限期交納8.25萬元的所得稅款,并處以偷稅額2倍的罰款。
??? 借:在建工程??????? 250 000
????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50 000
??? 借:所得稅??????????????? 82 500
????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82 500
??? 借:利潤分配——稅收罰款? 165 000
???????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82 500
???? 貸:銀行存款????????????? 247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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