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不報告 納稅有責任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基本案情:2003年4月初,某縣國稅局稽查局對一家食品廠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廠2002年7月份將飲料車間承包給了金某。檢查人員根據這一情況,對金某承包期間(2002年7月~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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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3年4月初,某縣國稅局稽查局對一家食品廠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廠2002年7月份將飲料車間承包給了金某。檢查人員根據這一情況,對金某承包期間(2002年7月~2003年3月)的飲料生產情況進行了檢查,查實金某共生產銷售飲料50萬元,其中2002年7月~10月14日生產銷售了10萬元,2002年10月15日~2003年3月生產銷售了40萬元,沒有申報繳納增值稅3萬元。
4月中旬,稽查局根據承包時段對金某及食品廠作出補稅、罰款的處理。當日向金某單獨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追繳其2002年7月~10月14日期間銷售貨物10萬元的稅款6000元,并向金某下達稅務行政處理告知書,決定處以50%的罰款,罰款3000元。同時,稽查局根據金某2002年10月15日~2003年3月的銷售收入40萬元、未繳增值稅2.4萬元,向金某和食品廠共同發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追繳稅金2.4萬元,并下達了稅務處罰告知書。食品廠在接到稅務文書時想不通,認為自己不是納稅人,不應該接受稅務處理。
法院判決該廠認為,飲料車間承包給金某,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內容之一就是稅款由金某負擔,金某偷稅,食品廠不應該為其埋單。于是,在繳清稅款后,食品廠以稅務部門弄錯了納稅人為由,將稽查局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廠方律師認為,金某承包飲料車間,簽訂了合同,且合同內容確定了稅費由金某負擔,金某一切行為與廠方無關,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金某為納稅人,建議法庭撤消稽查局的處理、處罰決定。法庭經調查,認為稅務部門根據金某2002年10月15日~2003年3月承包期間的稅款,由食品廠承擔納稅連帶責任是正確的,判食品廠敗訴。
法理分析分析本案,食品廠敗訴是因為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第一,該廠將飲料車間承包給金某,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因此,我們確定金某是納稅人。金某在2002年7月~2002年10月14日期間的銷售收入10萬元,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金某追繳稅款6000元。2002年10月15日~2003年3月,金某實現銷售收入40萬元,應補稅2.4萬元。由于食品廠承包飲料車間給金某,未向稅務部門報告,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包人或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稅務部門報告。發包人或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出租人與承包人或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因此,稅務部門對金某2002年10月15日~2003年3月的應納稅款2.4萬元向食品廠追繳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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